1.建立事前税源监控体系
税源监控不能坐等纳税申报,要变被动为主动,跳出办税服务厅这个范围监控税源。
(1)设立税收公共关系机构(岗位),延伸税收服务,分类指导办税。
税收服务工作具体,纳税人掌握的税收信息充分,主动申报纳税面就宽,申报质量就高,税源主渠道就通畅。
(2)实行专业化日常稽查,充分发挥监控税源的主力作用。
日常稽查组织和办税服务厅通常是在一个行政负责人的统一指挥、协调之下,具有征管信息来源充沛,打击偷逃骗税及时主动,对属地范围熟悉等优势,所以应该充分发挥日常稽查对税源监控的主力作用。实行专业化日常稽查,则是发挥其职能作用最好的行政管理措施。一是设立纳税人户籍稽查岗。尽量管住所有的纳税人和尽量减少非正常失踪户,实行税源户管专业化。二是分行业设立稽查岗。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体系日益完善,跨国跨区经营、财务管理信息化、关联交易、电子商务等经营、结算方式日新月异,传统税务稽查赖以为凭的书面账簿越来越多地被电子信息所取代,而且其真实性越来越容易受到交易方式、管理方式、结算方式的影响,税务稽查面临严峻挑战。作为应对措施,对税务稽查进行针对性的岗位设置十分必要。即在工商业稽查岗之外,设立网络稽查、关联调查等岗位,充实专门人才,探索税务稽查新手段、新技术。2.规范事中和事后税源监控体系
税源数据借助纳税申报资料进入征管各环节后,各环节之间应该环环相扣,彼此制约,协调运转。只有规范事中和事后税源监控体系,才能强化纳税评估、税务执行职能。规范处于不同征管环节的业务动作,同时辅以完善的税收征管软件,可以实现税源的适时监控。
(三)发挥纳税评估作用,搞好重点税源监控,通过对重点税源的评估,带动一般税源的管理。通过实践可以发现,管好了重点税源企业,也就牵住了税收任务的“牛鼻子”,抓住了税收工作的主要矛盾。因此,要把主要税源企业列为重点评估对象,对其实施全面监控。
新的征管模式建立后,取消了专管员管户制度,由于缺少科学的管理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申报真实性的监控管理主要依靠稽查对大中型企业的管理,不能解决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造成监控效率低,质量差,监控管理没有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加上实行新税制后,有些重点税源企业的财会人员对现行税收政策理解不深,使各项税收法规不能得到全面贯彻落实。通过纳税评估,可以促使企业财会人员全面掌握税收法规,正确核算税金,从而减少税款流失。把重点税源评估管理落到实处,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强化考核,搞好日常评估监控,形成齐抓共管局面。可以根据各地重点税源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评估工作目标。围绕这些目标,专门制定些相应的考核办法,实行未达目标扣分制度,与个人工资系数、奖金发放挂钩。对重点税源的评估定人、定户、定时间、定指标、定质量,在规定的时间内达不到评估指标和质量要求的,按责任追究到人。这样就可以有效地调动税务人员在评估工作中的主观能动性,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2.坚持评估工作的经常性,对重点税源实现“即时监控”。鉴于有的纳税人纳税意识较差,对评估调增的税款又在其他环节进行调减影响评估效果的状况,可以把对重点税源的评估周期适度缩短,达到“即时监控”的目的。同时,可以专门设立重点税源评估执行岗位,形成严密的监控网络,还可以设置《重点税源评估情况一览表》等。除此之外,还可以定期召开重点税源分析会,各岗位汇报交流对重点税源评估情况,总结经验,分析成因,有针对性地改进评估措施,提高对重点税源评估的效果和监控力度。
3.实行驻厂管理,深化对重点企业的评估监管。针对大企业分支机构多、纳税环节多、核算头绪多、控管不深不细的状况,应深入企业,掌握第一手资料,摸清企业真正“家底”,并通过对各项会计指标进行评析,找出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和症结。促进重点税源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核算、纳税行为实现规范化、程序化。
4.坚持评估与服务并举,创造良好的评估工作环境。在评估过程中,应帮助企业加强成本核算,提高经济效益。利用税务部门接触面广,信息灵的特点,积极为企业提供经营信息及合理化建议。也可利用税务部门的信誉,积极为企业融通资金,帮助企业催收货款。还可为重点税源企业专门设置税务咨询机构,随时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急企业所急,帮企业所需,以良好的服务赢得纳税人对评估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评估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达到培养、扩大税源的目的。
通过对重点税源的纳税评估,可以督促企业加强分支机构的会计核算,理顺各层次的纳税环节,纠正某些纳税违规行为,使企业从会计核算到纳税行为都向制度化、规范化迈进,使各项税收规定在重点企业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也可以进一步摸清税源底数,提高对重点税源的监控能力。由于在评估中要掌握纳税人的资料,对企业的经营、纳税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既掌握了重点税源企业的“家底”,又能够做到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变动情况及时了解,迅速反映,对企业现有税源和今后的发展情况能够心中有数,为加强重点税源控管,进行税收决策,搞好税款调度,全面落实税收计划提供有力保证。最终实现通过对重点税源的评估,带动一般税源的.管理。
(四)建设地方性税源,发展支柱性税源。建设地方性税源,应以市场作导向,以效益为前提,适应分税制和改革发展的要求,采取综合手段,建立起适合地方特色的、合理的税源体系。其主要方式有:
1.借助本地自然优势,培养地方固定收入财源,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附社会劳动力、技术和资金,促进资源开发的突破性发展,确保地方固定财源的快速发展。同时应该拓宽地方财源发展领域,大力发展非国有经济,建设一批有前途、有活力的地方固定的收入来源。
2.建设效益性的地方支柱税源
地方税务部门在地方税源建设中应把效益性税源的建设作为重点,对本地区有代表性的税收来源企业的经济效益给予足够的重视,通过挖潜改造,上档次,上质量,从效益上要税收收入。只有盘活现有的企业,地方经济才会稳步发展,才会保证税收来源的稳定性。
(五)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税源管理信息的可利用程度。税源管理应主要着眼于它所提供信息的可用度。日常税源管理过程中收集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收入预测情况、纳税情况等资料作为一种原始数据,是揭示纳税人经营和纳税趋势等各个层面的基础数据。为了方便长期使用这些数据,就应该逐期将各类数据输入微机,然后通过软件的设计,将同一纳税人的不同时期数据加以比较分析,或将同一行业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时期或不同时期数据加以比较分析,为准确预测税收收入提供有效的数据资料。当然,也要注意此类软件的实用性和可行性。
提高计算机的应用程度最为关键的一点就是要同步提高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应用能力。建议多搞一些这方面的培训,使计算机成为税务工作的有力工具,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办公自动化的进程。
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工作是税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效地打击和防范偷骗税行为发生的重要前提,对于提高税源管理水平、加强征管工作基础、有效整合部门合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的基本概念
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工作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对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工作中,依托现代化的信息管理技术,结合必要的人工管理手段,统筹征、退税管理及稽查等部门的职责范围与分工协作,全面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增强税收工作的严谨性和科学性,实现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目标。
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工作的前提是依托必要的信息管理技术,在相关制度保障下,通过明确部门职责、统一部门协作与配合,最终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的目标,这与税收工作的整体要求是一致的。如: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是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专业的管理软件,设定了严密的管理权限和数据管理制度,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并网运行,利用中国海关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提供的结关信息,结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结汇信息,通过国税机关统一、协调的内部管理机制,保证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数据来源真实可信和准确的比对、分析结果,为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工作提供了可靠信息数据。
二、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在税源管理中的重要性
(一)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强化了税源、退税等部门的相应职责。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是税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源管理是税收工作的核心和抓手,要将工作落实在实践中,必须抓好职责制度建设,省局制定的《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管理办法》规定了各部门职责,使工作职责更加清晰明了,便于实际操作,极大地弥补了以往征管程序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漏洞,促进税务机关各部门间的良性互动。
《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管理办法》抓住了管理问题的源头即税源,在办法中明确了申报数据、申报资料的审核到数据分析、违章查处等环节,都有相关部门负责,减少了偷骗税行为发生,提高了处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时效性,避免了部门之间推诿扯皮、贻误工作现象的发生。
《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管理办法》开创了为单纯业务建立衔接制度的先例。税收征管流程对于税收业务的规定是按纵向来规定的,即从一种业务开始到结束应该从那里发起到那里结束,中间应该经过那些环节,这种制度能够满足当前基本业务的需要,但是随着税务工作的不断进步,问题的复杂程度日益增加,部门的衔接问题不再简单是沟通能够解决,需要相应的职责制度和运行机制来保障,因而制度对于单个业务的职责规定是至关重要的。 《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管理办法》解决了出口退税管理涉及的相关部门的角色定位问题,实现了横向、纵向的结合,保证了工作质量。
(二)明确了衔接内容,使税源管理工作目标更加清晰。工作没有目标就等于没有方向。税源管理要实现的目标就是要做到应收尽收,使税源最大限度的转化为税收,使经济发展转化为税收力量,出口货物征、退税业务衔接内容是税源管理目标更加明确,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延伸,完全符合出口货物“征多少,退多少,不征就不退”的原则。
出口货物征、退税业务衔接的基本内容:第一是基础数据信息的共享。税源管理部门与县(区)局政策法规部门间应及时传递出口企业的税务登记及退(免)税认定信息,包括开业、变更、注销、纳税人状态信息等,通过企业登记、认定信息的准确互通,实现对企业的全程管理和监控,这些信息是税源管理的基础, 这些数据管好了,税源管理基础就基本稳固了。
对于变更信息,税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上述信息提供给县(区)局政策法规部门,县(区)局政策法规部门初审后,报市(州)局退税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后,对该企业的退税认定数据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和数据维护,并相应的调整其退(免)税申报、审核方式等内容,并及时将结果逐级反馈给税源管理部门,及时进行税收征管系统的数据维护,强化数据信息管理的实效性和准确性。
县(区)局政策法规部门应及时将出口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变更信息反馈给同级税源管理部门和市(州)局退税管理部门,由税源管理部门将出口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变更信息及时导入综合征管软件,由市(州)局退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县(区)局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具体落实,重新核定该企业退(免)税方式。
基础数据信息管理是税源管理的基本着手点,也是所有业务的起点。《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内容,已经涵盖了税源管理基础的很多方面,有助于促进税源管理的全面健康发展。
第二是日常征、退税申报、审核信息的交互使用。税源管理环节中纳税人最终要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信息的准确程度在一定意义上反映税源管理质量,同时也反映税 务机关审核虚假申报的辨别能力,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法就是实现申报信息共享,审核信息交互使用,《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管理办法》中将出口企业的纳税信息(主要包括内销收入、外销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留抵税额等信息)的准确性纳入审核的基础,同时县(区)局政策法规部门适时或定期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信息(主要包括出口企业的免抵税额、应退税额、不予抵扣税额、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等信息)提供给税源管理部门,提高审核的针对性,对于数据来源渠道作了严谨明确的规定。提高了退税审核质量,加强了审核的针对性,对于及时发现税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积极意义。
在加强申报审核的同时,《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管理办法》制定了相关信息的管理措施和传递渠道。主要有出口货物退(免)税退库、调库信息、出口企业欠税信息、新发生出口业务纳税人的相关信息、视同自产产品的退(免)税管理信息)、出口企业已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出口免税证明信息、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管理信息等。这些信息是出口退税管理的必备信息,对于出口退税管理质量的提高至关重要,对于加强税源管理,提高退税管理水平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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