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在新形势下加强“三农”工作,更好地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举措。检察机关应当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围绕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作用,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今年发布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深得民心,是解决“三农”问题、缩小城乡差别的一大举措。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仅要实现农业稳定发展,粮食稳定增长,农民持续增收,而且要推动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全面协调发展,同时要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管理,努力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加强农村犯罪预防,真正将农村建设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民主管理”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然而近年来,发生在村镇等基层组织侵害“三农”利益的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却逐年呈上升趋势,损害了党的形象,降低了党在群众中的信任度,严重影响了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广大群众对此反响强烈,惩腐的呼声越来越高。
另外,破坏生产经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合同诈骗等影响农村企业发展的犯罪,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严重扰乱农村市场秩序的犯罪,聚众哄抢、敲诈勒索等破坏农业技术创新投资环境的犯罪,打击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制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坑农害农的犯罪,在农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等犯罪时有发生。个别地方聚众斗殴、盗窃、抢劫、敲诈勒索等严重威胁农治安稳定。这就要求我们检察机关把握农村社会治安基本状况、矛盾纠纷特点和涉农职务犯罪发案态势,了解农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增强服务的预见性和针对性,增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提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水平。要按照园区党工委和高检院、省院和市院的要求,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服务意见和措施,认真组织落实。要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长效机制,把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各项预防措施体现到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上来,为园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
二、要认真分析农村基层职务犯罪的现状与原因分析
(一)农村基层职务犯罪的现状
农村职务犯罪触及罪名较多,主要表现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罪名上,这些职务犯罪有以下特点:1.罪名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贪污、挪用、侵占集体资金上,犯罪对象主要包括企业承包费、土地租赁费、征地拆迁补偿费、集体企业资金等;2.犯罪主体绝大部分是村级基层干部。如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会计等。3.共同犯罪突出,犯罪金额越来越大。4.犯罪的手段简单原始,直接性较强,受贿多是权钱交易,以收好处费为主。5.因土地征用、转让、出租的发案呈上升趋势。
(二)农村基层职务犯罪的原因
1.部分农村基层干部素质不高。由于自身思想素质、文化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漠,在金钱面前把握不住方向,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2.镇务、村务不够公开。有的乡镇不公开镇务,或形式上公开而实质不公开,广大干部群众不了解情况,而经办人员则借机实施犯罪。不少地方村级管理民主,透明度需要进一步加强。
3.权力过分集中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不少地方大权还集中在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等个别人手中,有的甚至集党、政、企大权于一身,缺乏有效监督,一旦经受不住诱惑,便会陷入金钱的泥潭,走向犯罪。
三、要立足预防职能,加强方法创新,增强预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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