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政府责任缺失,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少,筹资渠道不畅。对残疾人来说,政府支持、群体支持和个体支持相互补充、相互依存,才能更好地为他们这一特殊困难的社会阶层提供基本的生存环境,帮助他们减轻来自经济、社会和心理等方面的压力,使他们摆脱贫困,提高生活质量。现有制度对于残疾人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未曾做出明确的规定,未能体现国家对于残疾人社会保障应尽的责任,致使公共财政投入很少,保障资金严重短缺。另外,残疾人保障基金的筹集渠道狭隘,一靠政府投入;二靠保障金收缴;三靠福彩、福利基金会、社会捐赠极其有限的支持,而这三条渠道都存在这样那样一些问题和困难。因此残疾人社保资金筹集渠道不甚畅通,融资困难,资金运行机制不完善。
3、救济色彩太浓,过分强调家庭自我保障,保障面窄,未能起到“安全网”的作用,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与整个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客观要。
4、对社会保障体系缺乏总体规划,对残疾人社会保障缺乏合理定位。我国的社会保障改革选择了试点先行、单项突破的方式,这种改革路径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缺乏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设计,从而也不可能单独实现对残疾人保障的合理定位。在缺乏社会保障总体规划及缺乏对残疾人社会保障合理定位的条件下,要满足残疾人的社会保障需求,显然只能取得事倍功半的效果。
5、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滞后,实施机制不健全实际成效不彰。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的制定,初步奠定了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法律基础。但是,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主要是依靠行政手段与道德推动实施,法制体系不够完善,而且《残疾人保障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也没有充分显示出来,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中的随机性仍不可避免。
(二)残疾人社会保障问题产生的原因
1、个人与家庭负责的传统观念
在人们的传统观念里,残疾是个人与家庭的不幸,照顾残疾人是家庭的当然责任,从而往往忽略残疾致因中的社会因素,单纯地强调照顾残疾人是家庭成员的责任与义务,忽略了政府的公共责任与现代社会的社会责任。
2、指导思想的矛盾
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本质,应是最大限度的满足残疾人基本生活所需的物质保障、安全保障和求发展保障,促进社会相对公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以极小的投入产出最佳的效率,这是残疾人社会保障所要注重的经济效益。只有以经济效益(效率)来拓展社会效益(公平),以社会效益(公平)来促进经济效益(效率)才能使残疾人社会保障获得长远发展。
3、残疾人自身的障碍
残疾人缺乏自我保障意识,没有形成正确明晰的权利义务观念,等、靠、要思想浓厚。许多残疾人文化素质低,不懂国家的一些社会保障政策。
4、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滞后
目前,我国大多数人普遍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滞后的宏观背景下,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当然很难获得优先发展。
(三)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关于建立健全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学者从宏观、微观两方面提出对策建议。宏观方面的对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立足国情,确立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发展战略
联系我国实际,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的长期发展战略应是: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出发,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残疾人的社会参与权益,促进残疾人的社会发展权益。就近期发展规划而言,必须正视城乡与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客观现实,因地制宜、多层次、有步骤地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2、明确保障的责任主体将残疾人社会保障纳入国家保障体系建设的大局统筹考虑构建国家保障、社会保障与个人保障三位一体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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