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预算安排上贯彻“狠抓增收节支,确保完成财政收入任务”精神;启动乡镇财务制度改革试点,实行乡镇“零户统管”、“村帐乡管”;全面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乡镇三提五统收费,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全部下拨到乡村两级;开始贯彻落实免教科书费、免杂费、补助贫困生伙食费的“两免一补”政策;制定出台《泽普县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和政府采购目录,延伸采购范围,规范采购方式。2004年,积极推行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制改革,选择部分单位进行试点;艰苦边远地区类别津贴由三类地区调至四类地区,个人所得税同比增长较大;执行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农业税降低一个百分点,取消农业特产税,足额下拨对乡村级的转移支付资金;首次执行粮食直补政策,实施村干部报酬月薪制度,支持抗震安居工程,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试点。2005年,认真贯彻落实《2005年新疆财政转移支付办法》;执行《完善自治区分税制财政体制调整实施意见》,1月1日起,对原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的企业所得税、原作为地方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原作为中央收入的利息所得税,实行了中央地方按比例分享的办法,自治区不在参与分享,同时自治区不再参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分成;根据政策规定,7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执行全面取消农业税、牧业税政策,同比直接减少地方财政收入943万元;
同年根据《自治区国税局关于中国石油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增值税税收管辖权的通知》(新国税办[2004]440号)和《自治区国税局关于中国石油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增值税税收管辖权变更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新国税办[2005]210号)规定,执行石油企业增值税按井口产量比例划转的新政策,对地方财政收入带来巨大影响;同年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先行试点,逐步扩大”的原则,结合实际,选定司法局、党校作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首批试点单位;将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保险纳入政府采购,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同时按照国家政策,执行新的取暖费和差旅费标准。2006年,政府收支分类改革试点启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逐步深化,顺利完成了部门预算软件的模拟操作和培训工作,制定并实施了部门预算定额标准,对纳入改革的预算单位实现了资金的归口管理和统一拨付。2007年,全面推行部门预算管理改革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增强了预算支出的统筹性和严肃性,同时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加大非税收入改革力度,将全县涉有非税收入的单位全部纳入到改革范畴,把所有非税收入统一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统一收支管理。
——农村税费改革全面完成。1985—1987年继续执行地区关于农业税征收任务一定五年不变的政策。1985年根据《新xxx牧业税暂行办法》,开始征收牧业税,实行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办法进行计征,同时实行征收额一定五年不变。1988年对定额税率进行调整,恢复征收牧业税。1988年,执行新政发(1988)101号《xxx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征收工作暂行规定》文件,新开征了农林特产税和耕地占用税。1997年,根据规定,对农牧业税进行政策调整。2001年贯彻落实《关于停止收取发放和清理回收农发基金的通知》(xx发[2001]51号)文件精神,安排部署对农发基金、农发股金等情况的清理、登记工作,并按照“先清后退”的原则制定了清退实施方案。2002年,加大农业税收税法宣传和农业税申报纳税宣传力度,积极推行农业税申报纳税试点;同年坚持“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原则,一次性地将农发股金全部清退给各乡镇场,完成了农业发展基金的历史使命。2003年6月农村税费改革全面启动,取消乡镇三提五统收费,取消屠宰环节和收购环节的屠宰税,累计减轻农民负担958.9万元,转移支付乡村两级622万元;同年7月进行乡镇财务管理改革试点。2004年,在全县范围内全面推行乡镇财务管理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农业税降低一个百分点,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农村税费改革等政策,对乡村两级转移支付765万元;2005年,全面取消农业税、牧业税,对乡村两级转移支付9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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