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两岸避免所得重复征税现行措施的不足
(一)税收管辖权冲突未能有效协调
大陆和台湾分属于不同税收管辖区,行使的税收管辖权重叠是造成两岸所得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大陆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行使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1998年起台湾采取营利事业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即我们所指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税”合一的税制。对营利事业所得行使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与大陆相同。台湾对个人综合所得按属地原则行使来源地管辖权,另外《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二十四条表明,对来源大陆所得必须并入台湾个人综合所得申报。限额抵免虽然在协调来原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上做出了贡献,但未涉及其他形式的管辖权重叠问题。税收管辖权冲突未能完全解决,即形成两岸所得重复征税的根本问题未得到解决。
(二)未涉及对所得认定标准差异的处理
随着两岸交流的深入,跨两岸所得的形式越来越丰富。由于两岸对所得征税范围、征税对象、常设机构判定等规定不同,使得在对跨两岸所得征税时容易产生矛盾,造成对同一笔所得进行双重征税。现行的两岸避免所得重复征税的政策措施中未涉及对所得认定标准差异的处理。
(三)缺少相关税收信息交流的途径,抵免过程繁琐
实行限额抵免可以起到避免重复征税的作用,但因为要进行抵免,势必要求居住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在来源地的实际收入和税收情报进行调查核实,由于两岸没有签订类似税收协定的有关文件,又缺少相关税收信息交流的途径,两岸税务机关难以掌握纳税人真实的税收资料,限额抵免的真正效果并不理想。另外,进行税收抵免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来说是一项复杂且费时的工作。台籍人员申报大陆来源所得的认证过程复杂,先要在大陆公证,再要得到海基会的认证,因此很少有台商去申办。据台湾财政部统计,最近几年,号称百万人的大陆台商年均只有500人左右在台报税,申报率奇低。
(四)未体现大陆对台商的鼓励政策
为鼓励台胞在大陆投资经营,大陆出台诸多鼓励政策,特别是优惠的税收政策。长期以来,台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享受到优惠的税率和税收减免。虽然从2008年1月1日起,台资企业将适用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但新法中给与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企业5年过渡期,原来承诺“两免三减半”没有享受完的企业,还可以继续享受完这些优惠政策。另外,大约60%港澳台企业是小企业,因此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20%的优惠税率;若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更低。 对于台资企业来说,若想真正得到税收优惠需要有两岸之间的税收饶让政策。严格地说,税收饶让不是一种独立的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只是抵免法的附加。税收饶让可以保障台胞在大陆得到税收优惠的那部分所得税,在台湾视同为已缴纳税额而给予抵免,不再按台湾税法补征。但由于两岸缺少税收饶让政策,大陆给予台商的税收优惠得不到有效落实,鼓励台商在大陆投资经营的效果会大打折扣。
四、避免两岸所得重复征税的几点建议
(一)避免对跨两岸所得重复征税的最佳方式,就是签订一套完整、详实的协调两岸税收关系的文件,即税收协定
由于大陆与台湾属于同一个主权国家,因此对签订的文件在名称上应该回避“协定”二字。签订有关避免重复征税的文件,可以协调税收管辖权,明确所得、常设机构等基本概念,确定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签订有关避免两岸重复征税的文件应该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1.签订有关避免重复征税的文件依据的范本。台湾属于资本输出地,因此主张依据OECD范本;而大陆则倾向于联合国范本。选择签订有关避免两岸重复征税文件的依据,应注意整体的利益得失。
2.两岸签订有关避免重复征税的文件应该借鉴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别签署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借鉴两个《安排》,是因为台港澳存在很多共性,比如经济制度、与大陆的经贸往来等。但实际上台港澳的差异也是明显的,比如税收制度、经济结构、政治背景等。因此,两岸签订有关避免重复征税的文件应该与两个《安排》有显著区别,具有海峡两岸关系的自身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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