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展民间金融,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政策建议
1.转变观念,正视并重视民间金融,政府管理部门对民间金融应正确引导,疏堵结合,促其规范
政府部门对待经济发展中的民间金融要改变放任自由的做法,做到正确引导,疏堵结合。一要大力搞好宣传工作,让群众了解民间金融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于互助性的民间金融,应承认其在经济体制中的合理性,确立其合法地位。二是应出台《民间金融管理条例》,将民间金融纳入法制化轨道,纳入金融监管范围,为规范民间金融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三是在民间金融活跃的地方,可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或咨询机构,为借贷双方提供诸如《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服务,减少因法律盲区引起的民间纠纷。
2.制度规范是拓展民间金融发展的必要手段
民间金融所具备的信息优势虽然能够有效地防范借款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但这种信息优势是建立在传统的亲缘﹑血缘的基础之上,因此这又把民间金融的业务活动限定在邻里﹑亲戚等特定的客户群中,实际上成为民间金融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因此,民间金融要想冲破地域限制并形成规模效应,必须朝正规制度约束的方向发展,即交易范围的扩大必将对民间金融的管理和运行机制提出更高的要求。这主要体现在:一是交易流程的严谨化。重点是契约的订立应由口头向书面形式发展,且契约的内容与形式应符合法律的规定;二是组织制度的完善化。股份制的合作基金会应完善股东治理机制,明确出资人的职责与权利。三是内部管理的规范化。具有一定规模的机构型民间金融组织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及审计制度。
3.实行民间金融自主定价,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
当前可采取下列措施:扩大民间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和自主定价权,提高贷款利率市场化程度和信贷风险的补偿能力,促进民间金融机构的持续发展;实行存款浮动利率,扩大农村信用社利率市场化改革试点范围;小额信贷重在利率自由化,可以通过收取高利息例如15%到20%的办法来吸引民间资本做小额贷款项目;当前贷款利率已基本开放,但存款还实行严格的管制政策,随着金融改革开放的深入,需要用市场供求关系来调节和平衡资金价格,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允许存款利率上浮,建立新的市场竞争体系,促其增强对民营经济信贷支持的积极性。
4.鼓励民间金融在改革中创新融资方式和结构类型
对此可先试行,引导民间金融浮出水面,让其阳光化,逐步向正规金融组织演化。具体做法是:组织民间小额贷款机构,通过信托方式将民间资金委托农村信用社点名放贷,促进民间资金正规化,并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立专门由民间资本出资的“只贷不存”的信贷银行为中小企业服务;扩大贷款抵押物的范围,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继续开展林权﹑海滩﹑旅游未来收益抵押贷款试点。探讨农作物动产抵押贷款问题。开展存货(产成品﹑原材料)﹑应收账款﹑出口退税﹑收费权等动产抵押﹑质押,尤其是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保值业务,缓解中小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状况;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改革重组农村信用社、改革邮政储蓄制度,建立有效的农村资金回流机制和政策性贷款统筹协调。
5.改造并且优先重组民间金融存量
私人钱庄﹑各种基金会等民间金融机构,因未获有关部门批准而处于监督真空,很容易引发借贷纠纷和金融诈骗事件,扰乱金融秩序。因此,对一些确已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金﹑能够依法经营﹑履约效率高的私人钱庄等“非法”金融机构,应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逐步演化为规范化运作的﹑定位于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民营金融机构,并对其加强管理和监督。
6.发展介于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之间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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