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执法监察、效能监察优秀成果评定和奖励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监察工作,促进行政监察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鼓励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工作创新,提高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纪委、省纪委和市纪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廉政勤政、提高效率、优化环境、促进发展”为主要内容,推动依法行政、依法监察、依法办事、规范管理,提高效能为主题的行政监察工作深入开展。
第二条 评定奖励原则
市执法监察、效能监察优秀成果奖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评审范围
各县(区)和市属部门纪检监察组织立项开展的执法监察、效能监察项目(包括企业单位纪检监察组织立项开展的效能监察项目)和各单位推荐上报的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先进个人候选人。本办法所指的立项是指根据行政监察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的要求,经过比较筛选,按一定的比例确定监察的重点项目进行选题立项。按照项目类型和项目的管辖权限以及对项目监察的承办依据、内容、形式形成书面报告呈送有关机关及其领导经过严格审批后,进行组织实施的监察项目。
第四条 评定内容
选题立项、项目审批、制订方案、组织实施、检查评估、处理和建议、建章立制、总结反馈、立卷归档等情况。
第五条 奖项设置
市纪委、监察局设立市执法监察、效能监察优秀成果奖,奖励在本市行政监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执法监察或效能监察优秀成果奖分为一、二、三等奖、优胜奖和先进个人。
第六条 成果奖评定标准
执法监察或效能监察优秀成果奖是指在执法监察、效能监察中工作有重大创新,工作难度大,其成果转化获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推动监察工作有重要作用的监察项目。一等奖原则上不超过立项总数的4%左右;二等奖原则上不超过立项总数的6%左右。三等奖原则上不超过立项总数的8%左右。优胜奖原则上不超过立项总数的10%左右。上述奖项从高分到低分择优确定。
第七条 先进个人评选标准
先进个人需符合下列条件:1、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维护政令畅通,成绩突出;2、忠于职守,积极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为国家或单位创造较大经济效益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消除不良政治影响的;3、在监察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为国家节约资金,促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成绩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4、在监察工作中主动发现案件线索,敢于监督违法违纪行为,有显著成绩的;5、在开展企业的效能监察中解决关键问题,对企业改进管理、扭亏增盈,增加经济效益取得明显成效的。奖励名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个人。
第八条 组织管理
(一)执法监察、效能监察优秀成果候选项目、候选人由各县(区)和市属部门纪检监察组织推荐,必要时也可由市纪委、监察局提名。
(二)建立市执法监察、效能监察优秀成果考核评审组,组长由市纪委、监察局分管常委、副局长兼任,成员由各县(区)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效能监察室)主任、市属有关部门监察室主任和市纪委执法监察室(效能监察室)全体人员组成。评审机构在市纪委常委会和局长办公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市纪委、监察局负责执法监察、效能监察优秀成果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审核和指导工作。
第九条 考核评审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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