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执法监察、效能监察优秀成果奖候选项目进行考核、评审。
(二)对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先进个人进行考察、评议。
(三)通过考察、考核、评审、评议,向市纪委常委会和局长办公会议提交评审、评议结果,提出执法监察、效能监察优秀成果奖获奖项目奖励等级和先进个人名单的建议,报请市纪委常委会和局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条 申报推荐
(一)申报市执法监察、效能监察优秀成果奖,应当征得被推荐单位、项目完成人(项目完成单位)的同意,填写由市纪委、监察局制作的统一格式的申报书并附有关材料,申报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推荐的先进个人,须填写《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先进个人推荐表》和1500字以内的先进个人事迹材料,报市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
(二)市执法监察、效能监察优秀成果奖和先进个人的推荐单位(部门),应认真审核候选人、候选项目的申报材料,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材料报送、审核
(一)申报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纪委、监察局提交申报书和推荐意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纪委、监察局相关职能科室负责对申报推荐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十二条 考核评审纪律
(一)执法监察、效能监察优秀成果考核评审组人员应秉公办事,对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在评审工作中不代表本人所属部门和单位,只对市纪委、监察局负责。
(二)为确保考核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在评定前,对各地、各部门上报的优秀成果申报书及相关资料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不得向他人透露。
第十三条 评审规则
(一)对经过审核,符合要求的立项单位,考核评审组组织人员对立项实施情况进行实地考核。
(二)评审组采用定性评议与定量指标评分相结合的方法组织评审,对每一成果奖申报书进行综合评分,去掉最高分、最低分,算术平均后,经统计计算产生结果(其中:参与项目实地考核的考核评审成员分值占总数的70%,其他考核评审成员分值占总数的30%),并按评分分数高低排序。根据各评审组评审计分结果和对《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先进个人推荐表》及事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执法监察或效能监察优秀成果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建议名单,对先进个人推荐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得票多少排列评定结果,提出先进个人建议名单。
(三)市纪委、监察局根据考核评审组的考核评审结果和提出的建议名单,召开市纪委常委和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表彰奖励
获得市执法监察、效能监察优秀成果奖的个人和单位由市纪委、监察局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监察工作,促进行政监察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鼓励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工作创新,提高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纪委、省纪委和市纪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廉政勤政、提高效率、优化环境、促进发展”为主要内容,推动依法行政、依法监察、依法办事、规范管理,提高效能为主题的行政监察工作深入开展。
第二条 评定奖励原则
市执法监察、效能监察优秀成果奖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评审范围
各县(区)和市属部门纪检监察组织立项开展的执法监察、效能监察项目(包括企业单位纪检监察组织立项开展的效能监察项目)和各单位推荐上报的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先进个人候选人。本办法所指的立项是指根据行政监察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的要求,经过比较筛选,按一定的比例确定监察的重点项目进行选题立项。按照项目类型和项目的管辖权限以及对项目监察的承办依据、内容、形式形成书面报告呈送有关机关及其领导经过严格审批后,进行组织实施的监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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