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组织管理
(一)执法监察、效能监察优秀成果候选项目、候选人由各县(区)和市属部门纪检监察组织推荐,必要时也可由市纪委、监察局提名。
(二)建立市执法监察、效能监察优秀成果考核评审组,组长由市纪委、监察局分管常委、副局长兼任,成员由各县(区)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效能监察室)主任、市属有关部门监察室主任和市纪委执法监察室(效能监察室)全体人员组成。评审机构在市纪委常委会和局长办公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市纪委、监察局负责执法监察、效能监察优秀成果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审核和指导工作。
第九条 考核评审组职责
(一)对执法监察、效能监察优秀成果奖候选项目进行考核、评审。
(二)对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先进个人进行考察、评议。
(三)通过考察、考核、评审、评议,向市纪委常委会和局长办公会议提交评审、评议结果,提出执法监察、效能监察优秀成果奖获奖项目奖励等级和先进个人名单的建议,报请市纪委常委会和局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条 申报推荐
(一)申报市执法监察、效能监察优秀成果奖,应当征得被推荐单位、项目完成人(项目完成单位)的同意,填写由市纪委、监察局制作的统一格式的申报书并附有关材料,申报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推荐的先进个人,须填写《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先进个人推荐表》和1500字以内的先进个人事迹材料,报市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
(二)市执法监察、效能监察优秀成果奖和先进个人的推荐单位(部门),应认真审核候选人、候选项目的申报材料,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材料报送、审核
(一)申报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纪委、监察局提交申报书和推荐意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纪委、监察局相关职能科室负责对申报推荐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十二条 考核评审纪律
(一)执法监察、效能监察优秀成果考核评审组人员应秉公办事,对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在评审工作中不代表本人所属部门和单位,只对市纪委、监察局负责。
(二)为确保考核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在评定前,对各地、各部门上报的优秀成果申报书及相关资料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不得向他人透露。
第十三条 评审规则
(一)对经过审核,符合要求的立项单位,考核评审组组织人员对立项实施情况进行实地考核。
(二)评审组采用定性评议与定量指标评分相结合的方法组织评审,对每一成果奖申报书进行综合评分,去掉最高分、最低分,算术平均后,经统计计算产生结果(其中:参与项目实地考核的考核评审成员分值占总数的70%,其他考核评审成员分值占总数的30%),并按评分分数高低排序。根据各评审组评审计分结果和对《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先进个人推荐表》及事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执法监察或效能监察优秀成果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建议名单,对先进个人推荐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得票多少排列评定结果,提出先进个人建议名单。
(三)市纪委、监察局根据考核评审组的考核评审结果和提出的建议名单,召开市纪委常委和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表彰奖励
获得市执法监察、效能监察优秀成果奖的个人和单位由市纪委、监察局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察、效能监察优秀成果奖的个人和单位由市纪委、监察局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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