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与我国农村综合改革(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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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经济发达地区的苏州市,在构建农村公共财政体制方面走出了一条成功之路,其经验可供其他地区借鉴。苏州市不仅在全国率先实现农村免费义务教育,而且成功地实现了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对接,目前,苏州市农村已经初步建立起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就学保障、就业保障、失业保障、农业保险、创业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等八大社会保障体系。到2006年底,全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率、老年农民社会养老补贴覆盖率分别达到91%和9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行政村覆盖率达到100%,人口覆盖率超过96%.目前人均医疗保障基金达到145元,最高大病医疗补偿达到20万元。2006年,全市农村累计发放老年农民养老资金7.7亿元,全市共有4.9万个困难农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资金6013万元,农民获得村集体以外各项救助、补贴1.56亿元,全市农村低保实现应保尽保,低保标准自然调整机制基本形成,目前为每月200元。此外。苏卅农村的道路交通、自来水、有线电视等文化设施建设也取得了巨大进展。苏州农村公共财政体制的建设当然首先得益于其雄厚的经济与财政实力,但是领导重视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只要我们真正确立起让农民平等共享发展成果的指导思想,财力问题并不是一个难以逾越的障碍。
三、农村税费改革后的税制走势
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前,我国城乡税制并不统一。农村中以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为主,杂以“三提五统”、“两工”等负担形式,而在工业与城市中,则实行以增值税、流转税、所得税等为主的另一套税制。2004年以来,我国调整了农村税费改革思路,由此前的“费改税”变为取消上述各种税费,到2006年,这一目标已经提前实现。但是随之而来的是,有人认为,应该统一城乡税制,在农业与农村、农民中也推行增值税与取得税等税种。
统一城乡税制的观点从表面来看,是客观公正、一视同仁的,但是实际上并不合理,也不可行,起码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应暂缓实行。其理由在于:第一,农业作为一个同时承受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的弱质产业,应该得到同家的特殊支持与优惠政策,包括有别于其他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如此。特别是在我国,几十年来,农业为国家工业化、城市化提供了数万亿元的资金积累,严重失血,基础不稳,频繁波动,同时还要承担为13亿人口提供食物的巨大任务,理应得到围家的重点支持。为了支持农业发展,在财政上除了实现良种补贴、农机具补贴、粮食直补等“多予”政策之外。同时还应该实行免税等“少取”政策,以让农民休养生息,逐步恢复其“造血”功能,从而夯实农业基础。如果在统一城乡税制的名义下改换名目。向农业征收其他税收,等于农业税费改革前功尽弃,农民负担势必反弹,以另一种形式出现。第二,目前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很大,2006年达到3.28:1,农民人均年纯收入仪3500多元,每月不到300元,而按照新修订后的所得税法,其起征点为月收入1600元以上,农民远远没有达到起征点。向他们征收所得税根本无从谈起。当然,在农民内部,也有巨大的收入差距,有少数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收入远远超过所得税起征点,但是由于这部分人大部分工作、居住在城市,已经在所在地缴纳了所得税,而不用再在户籍所在地重复纳税。所以,起码在农民收入大幅度提高、达到全面小康社会之前,不宜向农民征收所得税。重要的问题仍然在于如何千方百计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从而为今后培植税源。
四、各级财政关系的重建
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所建立起来的分级财政关系,并没有真正体现财权与事权的统一。由于财权上收,事权下放,导致地方财政,特别是乡镇财政捉襟见肘,财力严重不足,不仪演变为农民负担,而且相当一部分乡镇政府负债管理。在农村综合改革中,为了巩固免除农民税费的改革成果,就必须依据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建立合理的各级财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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