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评估和沟通内部控制缺陷。ASNO.2要求人员评估内部控制缺陷的严重程度,并将其划分为实质性漏洞和重大缺陷,要求审计人员将所有实质性漏洞和重大缺陷以书面形式通报给公司的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新准则重新定义了重大缺陷,指出审计人员不需要在审计范围内辨别所有重大缺陷,并且只要求审计人员考虑和审计委员会沟通的重大缺陷。
(七)精简审计程序。进行内部控制审计一个重要考虑因素就是公司规模与业务复杂程度,它也决定了内部控制审计的程序。ASNO.2专门为小规模、业务简单的企业制定了精简的审计程序,而在新准则中,PCAOB对其进行了精简,剔除了几个不必要的步骤,使新准则可以适用于各种规模和复杂程度的公司,并简化了文字。最重要的是,考虑到对ASNO.2的批评,新准则豁免了审计师对管理层内部控制评价程序的恰当性发表意见的要求。
(八)使用联合审计的工作成果。PCAOB审计准则的适用对象是公众公司亦即公众公司的审计人员不仅需要对其实施财务报表审计,还需对其实施内部控制审计,两种审计合称为联合审计。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告审计的有些工作是相关的,为了获取最大收益,并使整个审计过程尽可能有效率,ASNO.5指出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内部控制审计可以利用联合审计的工作成果。
三、ASNO.5对我国内部控制审计的影响与启示
PCAOB主席Mark Olson和SEC主席Cox都曾这样评价ASNO.5:“ASNO.5可以将内部控制审计控制在恰当的规模之内,并避免不必要的工作”,监管者和会计师事务所认为,PCAOB的新准则和SEC最近通过的管理层指南将降低首次遵循SOX法案所带来的昂贵的审计成本和挫折感。新准则也将令小公司对404条款的遵循变得更容易。
ASNO.5的通过必将促使内部控制审计更加健康快速的发展。如今,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纷纷学习美国SOX法案的经验,出台有关内部控制监管规则。如欧盟已经在起草“第八号指引”;澳大利亚类似的法案也在讨论之中;中国香港也有这样的想法。随着各国对内部控制监管的加强,内部控制审计必将成为审计人员重要的并且是十分有前途的执业领域。我国内部控制审计的理论和实践与美国相比还存在不少差距,需要借鉴美国的成熟经验与做法,发展我国的内部控制审计事业。笔者以为我国内部审计在以下几个方面还存在不足,亟待解决:
(一)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
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机制尚不完善,有关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定主要是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122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评估意见;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第59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评估意见,同时应披露注册会计师关于发行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00年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要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做出说明。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等,对其他类型公司还没有强制性规定。由于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不要求强制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所以对内部控制信息进行审计就缺乏必要的动力与强制性。”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光是最好的警察“,要提高资本市场的透明度,就必须强化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强化内部控制审计。
(二)内部控制标准缺失
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推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由于条块划分和行业限制,不同的监管部门出台了不同的内部控制监管规则,对内部控制的定义和内容的规定也各不相同。直到2006年7月15日,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发起成立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才开始制定我国规范统一的内部控制标准体系,使得我国至今尚缺乏类似COSO报告那样受到广泛认可的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内部控制审计首先需要一套评价标准,PCAOBASNO.5是以COSO报告作为内部控制标准的,我国到现在还没有形成一套内部控制的标准体系,严重制约着我国内部控制审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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