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也规定了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时,应当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考虑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关于资产流动性对价值的影响,确实也是评估实务中的一大难点问题。股权分置是国内股市的一大特点,现有上市公司的大部分股权即国家股、法人股是不能在证券交易所自由流通的,能流通的股票与不能流通的国家股、法人股之间存在很大的价差。应该说股票的流通性所引起的折扣是显而易见的,问题是股票的流通性所引起的折扣应该是多少,并没有机构或专家进行过系统的研究并发表研究结果,国内的资本市场也未对这个问题形成广泛的共识。因此评估师要提出令人信服的流动性折扣同样是件不容易的事情。因此指导意见给出了考虑与不考虑二种选择,但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披露是否考虑了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四、指导意见对收益预测的规定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应当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获取被评估企业未来经营状况和收益状况的预测,并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确信相关预测的合理性。
我体会上述规定与《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在认真细致地调查研究和获得翔实可靠数据资料基础上,预测企业未来收益年期和收益额”的要求有明显的不同。指导意见强调了获取被评估企业对未来经营状况和收益状况预测的必要性。由于企业管理层对企业情况有深度了解以及对行业情况也相当了解,并且,他们对企业的未来是负有责任的,因此其可以也有责任对企业的未来进行预测。因此我很赞成指导意见关于评估师“应当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获取被评估企业未来经营状况和收益状况的预测,并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确信相关预测的合理性”的规定。
指导意见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对被评估企业做出的收益预测进行分析、判断和调整时,应当充分考虑并分析被评估企业资本结构、经营状况、历史业绩、发展前景和被评估企业所在行业相关经济要素及发展前景,收集被评估企业所涉及交易、收人、支出、投资等业务合法性和未来预测可靠性的证据,不得根据不切合实际的简单假设预测预期收益。这些要求既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也对具体操作过程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实际评估过程中,预期收益与资本化率或折现率的口径不一致,是评估师很容易犯的错误。为此,指导意见第二十九条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确信资本化率或折现率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
五、指导意见的发布将积极促进市场法的应用
大家知道,在目前国内的企业整体评估实务中,市场法几乎没有得到应用。我认为主要原因是:在观念上人们对市场法的应用环境心怀疑虑;在技术上人们感到陌生;在实务中人们没有得到相关培训。
指导意见第三十条对市场法及市场法中常用的两种方法即参考企业比较法和并购案例比较法进行了明确的定义。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对恰当选择与被评估企业进行比较分析的参考企业,对参考企业的财务报表的分析调整,以及选择、计算、使用价值比率时应当考虑的因素等,都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指导意见的这些规定,首先在观念上肯定了市场法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可用性,在相当程度上消除了市场法的陌生感,同时在技术上也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所有这些必将积极促进市场法在我国的应用。
六、指导意见对评估报告的编写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目前的资产评估报告基本上是按财政部“财评字[1999]91号”《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要求编写的,往往提供给委托方的仅是一个交代评估结果的报告,而不是充分说明如何得出评估结果的报告。对于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则给了些特殊待遇,提交了评估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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