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指导意见第四十条明确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也就是说,为使读报告的人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就应披露必要信息,说明是如何得出评估结论的;而且,是应当为报告使用者披露必要信息,而不是仅对监管部门披露必要信息。
指导意见还增加了价值类型和定义的要求,强调了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而且,指导意见对被评估企业基本情况的描述、财务分析和财务报表调整情况的披露以及对评估方法运用实施过程和情况的说明,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上述要求充分表明,指导意见对报告编写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这将积极促进企业评估报告编写水平的提升。
总之,指导意见不仅借鉴了国际上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企业价值评估准则规范中的有关条款,而且结合、考虑了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实际状况及其所处的法律环境与社会经济环境。指导意见从经济全球化、价值评估行业国际化的发展高度,对企业价值评估提出了新的要求。我相信,指导意见的颁布,将积极推动我国企业价值评估理论与实务的进一步发展,企业价值评估工作者的明天将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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