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财政下政府外债管理体制与管理模式研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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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有资本外债同政府公共外债是完全不同的
尽管国有企业的出资者是国家,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股的出资者是国家,但国有企业的负债并不等于国家公共财政负债,而是国有资产的负债,是国有企业法人的负债,是国有股份的负债。每个国有企业用他相对独立的一定的国有资产去承担债务,国家用国有企业总资产去承担全部国有企业的总负债。国有企业用其独立的财产做为偿债的保证。
当然,对于国有企业来讲,还通过税收成为国家外债的负担者之一。(某一)国有企业的债务只能由(这一)国有企业的资产净额去偿还及国有资本财政辅助偿还。
政府外债是以政府的信用或国家主权担保的外债,税收(远期的或未来的财政收入)是外债的偿债基础;国有企业的外债可以是以国有企业的法人财产作担保的外债,也可以是以国有资本财政作担保的外债,利润是国有资本财政的收入来源,外债的未来投资收益是偿债的主要基础。但是,如果两种外债混淆,政府公共外债由国有企业负担,或国有企业外债由公众承担,那么不仅在管理上造成混乱,而且形成外债的借、用、还、责、权、利的不统一,最终达不到外债的借用目的,影响外债的使用效益,影响到外债的偿还。
政府的财政可以分为公共财政与国有资本财政,因此,政府的债务也应相应地分为公共债务与国有资本债务。不应把公共负债与国有资本负债统一称为政府外债,而只有公共债务才是真正的政府债务,只有公共外债才是政府外债。
三、我国政府外债管理体制现状、存在问题及其原因
我国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始终十分注意外债的管理。我国对境内机构借用中长期国外贷款实行全口径计划管理,其贷款规模纳入国家中长期借用国外贷款计划。在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的统一指导下,根据不同的借用方式和偿还责任,分别进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和指导性计划管理。
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间接引进外资工作的逐步开展,为进一步规范管理,1986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利用国外贷款工作分工意见的通知》,对外债实行分工负责、归口管理的体制。在国家计委确定借款规模和借款项目后,各借款窗口分别负责对外借款,其中外经贸部负责除日本能源贷款以外的日本政府贷款和其他各国政府双边贷款,中国银行负责由日本政府提供、并由日本输出入银行具体管理的日本能源贷款,财政部负责世界银行贷款及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发行政府债券,人民银行负责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农业部负责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贷款。然而,由于再转贷遵循的是条条原则,并未明确地方财政部门作为世行贷款的债权债务代表人,拥有集借、用、还为一体的管理权能,导致国外贷款及外债管理工作责、权、利不统一,使贷款资金难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应有的效益。为此,1988年9月,财政部下发了《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部门做好世界银行贷款工作几点意见的函》,明确提出地方财政部门在世界银行贷款管理工作方面应拥有统一权能。
1998年9月针对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和对人民币稳定所带来的挑战,国务院进一步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外汇外债管理,从严控制外债规模,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国家对全国外债总量和结构实行统一监管,保持外债的合理结构和规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国际收支状况,按照外债借、用、还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合理确定借用国外贷款的规模,并将主要外债指标控制在安全线以内。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严格控制短期外债的规模,使短期外债在外债总量中保持合理比重,提高外债使用效益,改善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外汇管理局要加强和完善外债统计监测,提供及时、全面、准确的外债信息。通知要求强化对外借款的管理,严禁非法对外融资。国家对种种形式的对外借款实行全口径管理,除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有权筹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外,其他政府部门对外借款必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国内中资金融机构对外借款,必须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对外借款许可。以上单位对外借款,必须纳入国家借用国外贷款规模,其中短期外债必须严格按照外汇管理局核定的余额对外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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