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农村养老保险的财政制度安排(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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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绝大多数乡村还没有正规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国农民仍以家庭自我保障为主,只有10%的农民参加了养老保险。这种状况使得农民不敢大量投入农业和教育,甚至违背计划生育政策固守“多子多福”陋习。部分地区人口数量过多、增长过快、素质偏低等诸因素严重阻碍了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解决温饱、脱贫致富的步伐。
因此,仅仅是出于校正城乡之间分配不均等目的以及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也应该将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重点放在农村,通过增加对农民养老保险的支出而使政府投资向乡村倾斜。这也是国家贯彻“以人为本”思想,对农民的人文关怀的体现。
二、构建多层次农村养老保险的财政制度
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是构建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基金的筹集应以个人为主、集体为辅、国家支持为原则。由于财力的限制以及为了避免大包大揽带来的低效率弊端,国家不可能承担过多的财政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不承担任何财政责任。尤其是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初期,各级财政更应根据不同的对象给予不同程度的支持。财政在为参保农民提供资金扶持时,按照农民交费的标准进行补助,并坚持多交多补、少交少补、不交不补的补助原则;在养老金领取时,实行“多交费,多受益”的原则,这有利于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1.农村社会救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20世纪50年代,我国开始建立五保供养制度。1994年,国务院颁发《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对农村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未成年人保义务教育)的五保供养: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或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农村五保户的供养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
2004年,我国政府开始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试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夫妇,每人从年满60周岁起享受年均不低于60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奖励扶助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这是解除农民后顾之忧的重要措施,对控制农村人口增长、提高农民收入都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应在全国推行。
2.“纯农民”的养老保险由个人、集体、财政共担
从事农林牧渔业等农业生产,且长期居住在农村,户籍也在当地农村的农村居民即“纯农民”,他们只拥有土地使用权,占有的社会资源很少,由于不断扩大的城乡差别以及对农民不公平的分配关系,使得他们的经济地位很低,面临的风险也非常大。对他们的养老保险应由个人、集体和财政共同承担,财政的支持力度应该大一些。他们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缴费基数可为当地上一年度农民纯收入,缴费比例合计为20%,个人缴费为8%,市(县)、区、乡镇财政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12%.这些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当他们年老时可以启领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基础养老金以启领时当地上一年度农民月均纯收入为基数,按12%的比例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启领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计发。未按规定参保或中断缴费年限,按未按期参保或中断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减发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中的2个百分点。如果参保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市(县)、区、乡镇财政和村集体自养老金启领时,按年顺延缴拨财政和集体承担的资金,直到补足15年。在一些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市(县)、区、乡镇财政和村集体资金有困难的,由省级财政给予补助;在特别贫困的地区,可由中央财政进行扶贫支持,以更好地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
3.农村中灵活就业者的养老保险应以个人为主
按照职业和占有资源的状况,农民(主要是农村劳动年龄人口)可大致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农民企业家。根据第一次农业普查的标准,在现有2000多万个乡镇企业中,1996年末,符合一定规范的非农乡镇企业有139.72万个,其中规模以上企业(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企业)有88786个。如规模以上企业的企业家按每个企业3人计,其他企业按2人计,则拥有较多的资源使用权和享有较高收入的农民企业家约有近300万人。(2)个体工商户。根据第一次农业普查,农村个体工商户有2465.6万户,如按每户2人计,这部分经营者约5000万人。(3)外出打工人员。在扣除了乡镇企业中非农企业职工人数外的乡村劳动力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外出打工的劳动力。粗略估算,在本地区以外有较稳定就业机会的农村劳动力人数在5000万到1亿人之间。(4)非农乡镇企业职工。按第一次农业普查的标准,在农民企业家之外,1996年末,符合一定规范的非农乡镇企业的从业人员有5000多万人。(5)以农业为生的农村劳动力,即前面提到的“纯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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