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农村养老保险的财政制度安排(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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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前面四种类型的人统称为“农村中灵活就业者”,他们占有的资源和经济收入较“纯农民”更多、更高,对他们的养老保险应以个人为主,集体和财政为辅,财政的支持力度可以小一些,政府支持的主要目的是激励大众参保。他们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仍可为当地上一年度农民纯收入,缴费比例合计为20%,个人缴费为15%,市(县)、区、乡镇财政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5%.农村中灵活就业者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纯农民的相类似,只是基础养老金以启领时当地上一年度农民月均纯收入为基数,按5%的比例计发。在一些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市(县)、区、乡镇财政和村集体资金有困难的,由省级财政给予补助;在特别贫困的地区,可由中央财政进行扶贫支持。
4.完善个人账户
农民自己开设个人账户,并参与管理个人账户。坚持“信息共享、安全和低成本”的原则,由具有托管资格的银行保管个人养老金账户,并向参保人进行信息披露。个人账户管理应保持充分的弹性,并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灵活处理,以适应农民在各类经济活动情况下的缴费方式。如纯农民参保、农村中灵活就业者参保等,可保证账户的可携带性,让参保农民能终生随时随地办理缴费、查询和领取养老金的手续。
总之,要从中央到地方,担负起国家财政支持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重任。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担负农村社会救助制度资金,县乡财政和村集体负责农民基本养老金的资助部分,县乡镇财政和村集体资金有困难的,由省级财政给予补助,在特别贫困的地区,可由中央财政进行扶贫支持。同时,鼓励和吸引农民个人为自身养老投资。
参考文献:
〔1〕斯蒂格利茨。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2〕陶 勇。二元经济结构下的中国农民社会保障制度透视[J].财经研究,2002,(11)。
〔3〕国家统计局。2004年中国统计年鉴[M].中国统计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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