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我国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一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准则(48项)。公允价值的全面引入是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一大亮点,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
一、公允价值的内涵界定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认为公允价值是:“在交易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即排除强迫或清算的情况),当前资产(或负债)的购置(或发生)或出售(或清偿)金额”(2000,SFAC7)。
FASB在2004年6月发布的《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中,对公允价值所下的定义是:“资产或负债在熟悉情况(Knowledgeable)、没有关联的(Unrelated)意愿参与者的当前交易中进行交换的价格。”
我国财政部在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中,对公允价值所下的定义是“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从公允价值的定义,可以看出公允价值通常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交易的公平性。定义中的“公平交易”、“自愿”、和“熟悉情况”都体现了这个特征。
2.计量对象的广泛性。计量对象既包括资产,也包括负债以及某些具有所有者权益特征的特定项目,如可转换公司债券。
3.交易及交易各方的假定性。确定公允价值时,不能仅仅依靠交易本身来确定公允价值,而是要按照符合公允价值定义的交易条件下可能发生的金额来确定公允价值。
二、公允价值计量适当性的审计
对公允价值计量的适当性进行审计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也是整个公允价值审计问题的核心。被审计单位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对公允价值计量作出的规定是注册会计师判断公允价值是否适当计量的依据。如果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已规定公允价值计量方法,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采用的计量方法是否与规定一致。
1.了解新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的运用。
2006年2月,我国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一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明确将公允价值作为五种计量属性之一。相应地,在许多具体会计准则中,如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非货币性交易、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金融工具等准则中体现出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当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取得时,直接运用公允价值。《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都规定,当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取得时,应当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当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时就不运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2)非现金资产用于清偿、交换或支付手段时,用公允价值作为其价值确定的依据。这一情形具体体现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等具体会计准则中。
(3)运用公允价值作为资产金额分配的依据,即以公允价值作为相对比例来分派总成本或账面价值。这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工具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等具体会计准则中都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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