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上财产关系的身份调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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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配领域,身份意味着利益份额,身份差异意味着利益份额的差异。现代社会中一般存在三次分配,每次分配中身份调整机制均发挥不可替代的功能,每一种分配关系中贯彻不同的身份政策。
第一次分配通过市场机制完成,财产分配的身份政策注重效率。竞争机制发挥基础作用,注重资源配置效率,不同身份可以获得不同的财产份额。第一次分配主要通过企业机制实现,在企业内部,主要依据当事人在企业身份体系中不同的身份位置配置不同的利益份额。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因为不同的身份而从企业中获得不同的利益配置,投资者享有利润,经营者享有工资与业绩报酬,劳动者获得工资。在第一次分配中,强者通过优势身份,获得大份额的利益,通过身份差异的财产分配鼓励竞争,以促进社会财富的增加。同时,这种身份财产政策导致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造成财富的两极分化,从经济上塑造并强化了人们的身份差异,从而影响社会公平。
第二次分配通过政府机制完成,财产分配的身份政策注重公平。从社会成员的不同经济条件所造就的不同身份状况出发,通过税收调节高收入者的收入,通过福利补偿低收入者。在现代社会,政府机制已经渗透于市场内部,政府福利制度发挥着弥补市场机制缺陷的功能,人们日常生活利益的一部分来源于政府提供的福利。征税是国家从社会中获得财富的主要方式,税收关系具有公法属性,但税收的征纳活动同样具有私法意义。在民法上,国家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所有权主体,居民也是独立的所有权主体,征税意味着财产权利从居民手中转移到国家手中。在税收制度中,居民身份就是一种连接制度,居民负有纳税的义务,是财产转移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在所得税的起征点制度中,通过设置起征点,将居民进行分类区别对待,确定纳税与否;而累进税率制度将不同收入水平者进行区别对待,以确定征税的比例。
在福利制度中,公民身份是政府福利与个人生活的联结机制,公民身份是享受社会福利的基本依据。现代国家对公民的基本生存负有责任,政府应该保障公民达到符合文明性的最低生活标准,公民普遍享有基本福利,低收入身份群体还享受社会救济。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是设立贫困线,收入水平没有达到贫困线的人,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次分配通过社会捐助等机制完成,财产分配的身份政策注重良知,体现为对财富上的强势身份群体配置捐助义务。财富的集中使财富的拥有者成为现代社会的多元权力中心之一,富豪与财团决定着社会公众的衣食住行的方式,发挥着类似于政府一样的影响力。因此,基于这种社会势力的不对称性,富豪群体既然能够影响公众的生活就应该对公众承担信义义务。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富豪回报社会已经成为默示规则。例如,比尔·盖茨于2008年6月表示将捐出580亿美元资产。[16]有理论认为获得和占有财富本身不能证明其正当性。“那些认为他 ‘造就了’他自己和他的生意的产业组织者们会发现,在他手边的全部社会制度都是预备好了的,如技术工人、机器、市场、治安与秩序——这些大量的机构与周边的氛围,是千百万人与数十代人共同创造的结果……我们不应当说甲依靠他自己的能力创造了若干财富,乙创造了若干财富,而应当说利用和借助现存的社会制度,财富的增加属于甲者比属于乙者较多或较少。”[17]西方学者提出了财产的信托理论,认为现代社会中的富豪并非仅仅为了个人和家族拥有财产,而是为社会管理和使用财产,其地位相当于社会财产的受托人。[18]这种理论一方面阐述了私人财产的社会性,另一方面也为富豪身份群体承担社会捐助道义责任提供法理依据。在社会行为方面就应该通过捐助机制实现利益平衡,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同样,对接受捐助的弱势群体也并非接受施舍,在道义上无须处于劣势,接受捐助也是现代社会中的一种基本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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