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上财产关系的身份调整(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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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共同体中,个人之间存在着年龄、性别、能力、健康状况、社会地位、收入水平等方面的差异,也存在血缘、婚姻等身份联系,从而形成相互协作关系。在这个生活共同体中,一些人有能力从市场中获得财产,另一些人没有能力从市场中获得财产;通过身份关系,弱者依赖强者,强者扶助弱者。生活共同体的财产是为了满足其成员的生活需要而存在的:在归属关系中,财产的独占性被突破,实质上已并非纯粹私的所有;生活共同体内部财产流转突破了等价有偿规则,遵循相互扶助的身份调整规则。生活共同体中的财产秩序服从于伦理秩序,法律依据特定身份关系设定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如未成年人对父母支付生活费的请求权,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
2.身份关联与人格独立之间的财产利益衡平
现代私法对生活共同体内部身份关系进行调整的关键是如何从财产上衡平身份关联与人格独立。首先,生活共同体中的财产是为了满足伦理秩序需要,财产制度设计必须体现并服务于特定身份关系。以婚姻家庭为例,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共有财产制度支持夫妻之间的共同生活关系,在稳定的两性关系的基础上形成共同的生活消费单位,承担种族的繁衍功能并实现养老育幼的社会功能。其次,在身份关系之中,个人人格仍然存在,个人财产仍有意义。婚姻并非像血缘联系那样由先天注定,而是后天通过身份行为创设、变更和解除,与人格独立相伴的意志自由和财产独立仍有意义。根据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18、19条的规定,约定财产制有三种形式:一般共同制、部分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法律为当事人提供了可供选择的多种模式,扩大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其背后的逻辑是强化个人独立性与独立的财产利益保护,与私法中以独立、抽象、均质的个人为规范对象的逻辑相一致。但是,这种变化趋势也存在可商榷之处,我们不能忽视夫妻财产关系是在夫妻身份关系内部存在的财产关系,具有特定的身份功能,因而只能满足常态婚姻家庭内部关系对利益的需要。[22]现在,婚姻家庭领域的个人独立有过度膨胀的倾向,曾经出现过通过遗嘱将全部的遗产遗赠给保姆而导致没有任何过错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落空并且该遗嘱得到法院支持的事件。[23]
如何在财产制度规则上做出适当的安排以衡平婚姻家庭中的身份联系与人格独立?我们有必要借鉴法国法、瑞士法上的特留份制度。特留份是法律所强制规定的继承人应该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继承财产份额。特留份制度重在保护婚姻家庭中的伦理秩序,为财产继承中的伦理身份关系份额设置了底线,赋予法律强制力,限制了当事人意志自由。有反对者认为特留份制度会导致不劳而获,坐食遗产的依赖心理,有损社会公平和效率,主张加以限制。[24]笔者认为,问题关键在于如何协调个人自由意志与身份约束之间的关系。一些国家的民法排除特留份制度,将家庭财产的所有权依据交易逻辑归属于个人,这种个人是抽象的原子化的个人,而非身份关系中的个人,这种财产也被认为是抽象同质性的财产,而非为了家庭生活而存在的目的性、功能性财产。这样一来,财产脱离了身份关系约束,所有权人的自由意志出现膨胀。既然继承关系本性是身份关系,既然人生活在婚姻家庭制度之中,通过身份联系授受财产利益是人们的生活的常态,那么无视身份约束的个人对所有权的意志自由就损害了婚姻家庭身份关系的固有功能。因此,法律应当限制被继承人的处分权,维护法定继承制度及亲属之间的身份关系,不至于使继承人突然失去生活来源。
六、个人身份和无形财产权的形成
在现代社会中,人身与财产之间的关系出现新的趋向,个人身份开始具有财产意义,优势身份在市场评价中演变为无形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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