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提高我国有期徒刑上限的依据
1. 基于人均寿命大幅度提高的现实考虑,应提高有期徒刑的上限。解放前,我国人口平均寿命为35 岁。至2006 年,据世界卫生组织(WHO) 公布的《2006 年世界卫生报告》显示,中国人均寿命约为72 岁。[3 ]从1949 至今,我国人均寿命约提高了37 岁,而同期世界人均寿命只约提高了20 岁。可见,中国人均寿命的延长明显高于世界水平。但近百年来,我国刑法典规定的有期徒刑上限岿然不动,使其本来所具有的剥夺、威慑等功能因人均寿命的大幅度提高而大打折扣。在这方面,日本经验对我们尤有启示、借鉴意义。
2. 提高有期徒刑上限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尤其在对付凶恶重大犯罪,以及近年来日渐严重的恐怖犯罪、毒品犯罪、环境犯罪和经济犯罪等方面,能够发挥作用。除了前述日本“通过严罚化以抑止凶恶犯罪”的“重重轻轻”刑事政策的经验外,如我国台湾地区采取与“轻轻重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如出一辙的“宽严并进”的刑事政策,在2005 年1 月对刑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正,提高了数罪并罚执行上限及死刑、无期徒刑减刑之刑度。我们应借鉴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及时调整刑罚结构,尤其应提高有期徒刑刑期的上限,以适应刑事政策的需要。
3. 提高有期徒刑上限可以改变我国生死悬殊、刑种之间断层巨大的现象,使刑罚结构更趋合__理。我国目前刑罚结构的不合理性不仅在于设置了过重的刑罚,还在于刑罚体系上存在着结构性的缺陷。如“生刑”与“死刑”之间差距悬殊、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不能较好地衔接等。
4. 提高有期徒刑上限可为减少和废除死刑的适用做好铺垫,有助于刑罚一般预防功能的发挥,并有利于实现刑罚效益。
(三) 关于提高我国有期徒刑上限的设想
1. 我国有期徒刑上限设置的相关观点及其评析
目前,国内学者针对我国有期徒刑上限的具体改进问题,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观点,且具体意见也未必一致。仅以有期徒刑上限的设置为基准予以考察,至少可以归纳出以下四种大的观点:一,主张维持有期徒刑上限15 年不变,但应改变数罪并罚的上限,或主张将其提高到25 年,[4 ]或主张提高到30 年,[5]或主张废除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上限设置。[ 6 ]二,主张将有期徒刑的上限提高到20 年,同时提高数罪并罚的上限,或认为不能超过25 年,[7 ]或认为不能超过30 年。[ 8]三,在主张将有期徒刑的上限提高到25 年的同时,建议数罪并罚或者不能超过30 年,[9 ]或者不能超过35年。[10 ]四,甚至主张将有期徒刑的上限提高到30 年之高,且数罪并罚时或者不能超过40 年,[11 ]或者不能超过50 年。[12 ]虽然观点纷出,莫衷一是,但多未详述其所依据的理由。
我们认为,从上述提高我国有期徒刑上限的依据可知,单罪的有期徒刑上限为15 年已明显偏低,不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且从比较借鉴的角度看也确实较低,因而观点一不可取。第二种观点将有期徒刑的上限提高到20 年,提高幅度适当,但主张数罪并罚不能超过25 年的意见,只给数罪并罚留下窄小的空间———仅比单罪的上限多5 年,对数罪犯起不到较好的惩治作用;主张数罪并罚不能超过30 年的意见,较为合适(理由详见下文) 。第三种观点将单罪的有期徒刑上限从15年提高到25 年,提高的幅度过大,不利于刑罚规范的稳定性,并且数罪并罚或者不能超过30 年的意见,客观上给数罪并罚留下的空间也比较小,因而也是不适当的。第四种观点明显将有期徒刑的刑期提得过高,尤显突兀,实际上模糊了与无期徒刑的界限,背离了刑度衔接的要求,也不可行。
综合比较的结果,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主张将我国有期徒刑刑期的单罪上限提高到20 年,数罪并罚不超过30 年的意见比较切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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