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①如有人以我国规定的退休年龄是60 岁为由,认为20 多岁的犯罪人若被判处20 - 30 年的有期徒刑,至其出狱时已经接近退休年龄,不再有犯罪激情,故应提高我国有期徒刑的上限。但这种论据颇可商榷。因为老龄化是以60 或65 岁为标准,就不完全一致,而对退休、退职年龄,各国规定并不相同,并非整齐划一,且有些职业甚至没有规定退休、退职年龄。因此,以此为论据,缺乏严谨性,难以令人信服。
② 此节详细内容参见:第161 回国会(临时会) 提出主要法律案之“刑法等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案新旧文寸照条文”,http :/ / www. moj. go. jp/ 。以下所引法条如无特别说明者,均出自此处。
③ 本文中的“生刑”引用了陈兴良教授的说法,包括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死刑”指死刑立即执行。学者认为:我国死缓犯实际执行14 年后就可能被释放;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10 年以后也有可能被释放,因此“, 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之刑期明显偏低。”参见刘守芬、李瑞生《: 刑事政策变迁与刑种的改革及完善》《,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参考文献:
[1 ]《北京首个涉黑团伙头目获刑20 年曾称霸顺义10 年》,http :/ / law. cctv. com/ 20061016/ 101096. shtml 。
[2 ] 马克昌《: 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修正述评》《, 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年第4期;冯卫国、肖月《: 两极化刑事政策导向下的刑法修订———简评2005年最新修订的台湾刑法典》《,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3 ]《〈2006 年世界卫生报告〉显示中国人均寿命72 岁》,http :/ / ycwb. com/ gb/ content/ 2006 - 04/ 09/ content21103382.htm.
[4] 韩帅《: 试论我国刑罚中主刑刑罚结构的协调化》,硕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2004年,第15 - 16页。
[5 ] 申林《: 论刑种间实际刑度的衔接》,http :/ / www. chinalawedu. com/ news/ 200427 %5C5 %5C1312503819. htm。
[6 ] 黄波《: 废除死刑保障措施研究》《,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06年第9期。
[7 ] 陈兴良《: 刑法适用总论(下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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