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参见Bankman, A Market Value Based Corporate Income Tax, 68 Tax Notes, 1997, 1347.
[2]V.图若尼:《税法的起草与设计》(第一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译,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年版,第58页。
[3]OECD,Transfer Pricing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and Tax Administrations,2001,I-4.
[4]我国有学者将GAAR作广义理解,认为GAAR是相对于SAAR的一般防范性的规定,其并不针对某一特定的行为类型,而是试图以法律规定的形式,通过要件描述,涵盖违反立法意图的所有避税行为,并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认定避税的行为、重构正常合理行为以及征税行为中的权力进行分配,以实现对避税行为的立法否定以及反避税的权力配置。GAAR是一系列规则的总和,是一套制度,可以包括很多具体的条款。参见王晶:《一般反避税条款之立法分析》,北京大学2004年硕士学位论文。
[5]大陆法系理论上有广、狭义法律解释区分,因而分为多数说(法律补充说与少数说法律解释论两种。多数说认为GAAR是对狭义法律解释穷尽处之法律漏洞的填补,持反对意见的少数说认为其法律性质为法律解释。其中多数说因是否承认税法上的类推适用,又可分为创设性规范说及宣示性规范说。关于GAAR性质的两种学说在结果上没有很大的差异,二者都主张对避税行为加以否定。主要的区别在于可能文义是否是区分法律解释的界限,也即是否有必要进一步界分税法解释和税法漏洞补充。
[6]1981年5月28日澳大利亚所得税法177A-177G条款开始实施,取代了260条,作为GAAR。而1981年又制定了法律解释法(the Acts Interpretation Act),其中15AB规定,在解释法案的条款时,促进法案潜在目的或目标的解释结构,无论该目的或目标在法案中是否有明确的陈述,将优于并无促进作用的解释结构。用以解释法律的材料可以包括部长向国会二读时的报告。参见Geoffrey Lehmann&Cynthia Coleman, ,Taxation law in Australia, Butterworths,1994,at910.
[7]参见Roy Saunders, International Tax Systems and Planning Techniques (1997)。
[8]依文献检索,我国关于‘避税,研究的首篇文章是上海财经大学葛惟喜教授1982年发表于《外国经济与管理》关于国际‘避税地”的知识讲座,主要介绍避税地的相关知识。
[9]王勋、曾立新、罗小琴:《深圳反避税工作实践与探索》,《涉外税务》2005年第1期。
[10]与美国司法应对型避反避税法律体系不同,我国受大陆法系传统影响,在“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下,只有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才能使税法领域的规范具有普遍的效力。因而,立法主体通过对税法进行修订使其不易被滥用、制定一般反避税规则、特别反避税规则来防范避税,很少用司法功能来填补立法以及有关条例的空隙达到规制避税的目的。
[11]http://www chinatax gov.cn/n8l36506/n8l36593/n8l37681/n8817331/n8817861/8817948.html,2009年3月26日访问。
[12]徐孟洲、叶姗:《特别纳税调整规则法理基础之探究》,《税务研究》2008年第2期。
[13]关于避税的界分与定性,学理与实践中都存在不同争议。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2007年2月6日在中国税务报社主办的“关注中国税收”系列发布会上表示,目前国内对合法避税的争议较多,但只要是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操作,应该是可以的。他同时呼吁,对通过慈善捐赠合法避税的企业和个人,应给予更多税收优惠,以鼓励他们拿出更多的钱搞慈善事业。合法避税是指在尊重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纳税人采取适当的手段对纳税义务的规避,减少税务上的支出。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702/07/23387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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