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这里所谓“效率”,无疑是指法律的经济分析学派所追求的“经济利益最大化”,它是一种“实用性”的代称。
[13]该条规定为:“对物权的争议,应以维护物的经济价值和发挥物的效用为基准解释。因前款的规定而丧失正当利益者,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见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16页。
[14]“平等”能否以及如何优先于“效率”而成为法律制度价值目标的首选?经典理论对此早有论证,当前学界观点也基本一致。对于本文所论农村土地物权制度来讲,可用如下图例表达同义:
[15] “对调整承包地……规定等,都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见《中央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和专家对物权法草案几个重大问题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编著:《物权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 125页。
[16]“农业劳动的特点要求对土地要珍惜和爱护,比如保姆再好,也无法达到母亲的水平。农民和土地必须亲如一家,但是我们又不能搞土地私有化,如何解决?我们的办法就是‘延长土地承包期’,开始是15年,后来延长到30年。我们的办法就是不要变,国家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上不进行调整,但是对个别的农户也可以做一些小的调整。这是由农业生产的特点决定的,同时也体现了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精神。”同上书,第124页。
[17]“‘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有利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巩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各地应积极提倡。”见1995年3月28日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
[18]“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发包人在承包期内不得随意调整承包地,维护了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给农民吃了定心丸。”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即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44页。
[19]本部分写作受王轶教授《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以中国民法学的学术实践为背景》(《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一文方法论的重要启发,特此致谢!
[20]如碧海纯一、濑川信久、田中成明、甲斐道太郎等学者。
[21] 如濑川信久认为:“如果把这种传统的方法(即规范分析的方法—引者注)称为(1)教义学的方法的话,那么除此以外,还有利益衡量论所强调的:(2)个别的、通过直感的价值判断的方法;(3)按照事实进行类型化处理和依据均衡感觉解决的方法;(4)从社会全体的目标出发进行判断的政策论的方法;(5)从人人所应承认的权利出发进行推论的权利论的方法。”见[日]瀬川信久:《民法解釈讑の今日の位相》,瀬川信久编:《私法学の再構築》,北海道大学図书刊行会,1999年,第17-18页。再如大村敦志认为利益衡量论处在民法学解释论的价值面的法解释操作上,“对法律的研究应该从其概念面和价值面两个方面展开”。见[日]大村敦志:《民法総讑》,岩波书店,2001年,第127页。
[22]《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8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23]规范表达为《物权法》第130条、《农村土地土地承包法》第27条及第28条。
[24]此为笔者依靠自己30多年的农村生活经历及祖辈农作生活做出的经验判断,尚无精确的统计数据。
[25] 参见笔者曾经参与研究的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农村土地问题立法研究”(05JZD0005)2007年开展的针对全国10个省、30个县、90个乡镇、180个村、1800多农户的调研数据统计。在课题组对山东、河南两个全国主要小麦产区的农村访谈中进而得知,当地土地调整时都会选在当年春节前后决议,秋收之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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