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一] 参见我国一九八二年宪法第一一一条。
[二] 一九八七年一一月二四日,第6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03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令第5109号宣告,并于一九八八年六月一日起试行。该法于一九九八年一一月四日失效。
[三] 一九九八年一一月四日,第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令第9号宣告,该法自宣告之日起实施。
[四] 为了钻研起见,本文用大写英文字母对于咱们调查钻研的县、乡、村予以标识。关于本次调研的详细设计与具体请求,参见本次调研的《村民自治调查问卷说明》。
[五] “乡土社会”是费孝通先生提出的1个概念,它是1个人们而对于面直接交去的熟人社会,人们靠互相信任以及社会风俗就足以应付生活中的各种事情。参见费孝通著:《乡土中国生养制度》,北大出版社一九九八年版。
[六] 苗连营、王钰:“从传统的家园意识望近代中国的宪政建设”,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二00二年第六期,第四七页。
[七] 张文显明:《法哲学范畴钻研》(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二00一年版,第一六七页。
[八] 袁曙宏主编:《全面推入依法行政实行纲领读本》,法律出版社二00四年版。在该书中,袁曙宏教授就指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核心是依法治官而非治民,依法治权而非治事”,“……,确立法律首先治官、治权的法治主义意识……”。参见袁曙宏主编:《全面推入依法行政实行纲领读本》,法律出版社二00四年版,第三页。
[九] 王拴勋:“在村务公开中推入村级档案建设”,载《兰台论坛》二00六年第一期,第六-七页。
[一0] 孙菊芳、冯瑞琳:“村民选举存在的法律题目及对于策”,载《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二00六年第四期,第五五一-五五二页。
[一一] 吴超:“村民选举中的制度窘境及前途”,载《天水行政学院学报》二00六年第二期,第七三页。
[一二] 有关正式法律制度的干涉干与对于“乡土社会”之下的社会瓜葛与社区中人们之间默契与预期的毁坏,可参见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二00四年版。此外,还可参见费孝通著:《乡土中国 生养制度》,北大出版社一九九八年版;王铭铭、[英]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势力巨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一九九七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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