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单位犯法 两重尺度 宪政悖谬 现实窘境
本文来源于免费范文网 ,2012年最新免费论文,转载请注明出处。内容提要: 《刑法》当然划定了单位可以成为犯法主体,然而,单位成为犯法主体存在着1系列的理论与实际题目,可能导致宪政上的窘境。单位成为犯法主体其实不能有效地到达预防犯法的刑罚目的,理当取缔单位作为犯法主体的划定。
依据一九九七年《刑法》的划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行危害社会的行径,法律划定为单位犯法的,应该负刑事责任。单位犯法的,对于单位判处分金,并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判处刑罚。《刑法》分则以及其他法律另有划定的,按照划定。
在我国,单位可以成为犯法主体从一九八七年《海关法》的颁布实施算起,已经经二0余年了,然而,假设把单位犯法的划定贯彻到底,则最少会出现下列理论与现实的为难。
1、在单位犯法确认上的两重尺度
单位犯法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依照时下教科书的尺度说法,单位犯法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有两种:1是“双罚制”,即非但要对于单位判处分金,而且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以及直接责任职员也要追究刑事责任,使其遭到相应的刑罚处分。另1种是所谓“单罚制”,即只处分单位犯法的直接责任职员,而分歧过错单位自身追究刑事责任。两者都是对于单位犯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也就是说,只要遭到上述两种追究方式中任何1种方式追究的,都是单位犯法。绝管对于为什么有些单位犯法是“双罚制”,有些单位犯法是“单罚制”,在解释上有各种各样的理由或者根据[ 一 ] ,然而,在目前的通说中,单位犯法被以为是一九八七年《海关法》首先划定的,即以为在一九七九年《刑法》中没有划定单位犯法,只是在《海关法》中才划定了单位可以形成走私罪。《海关法》的这1划定,通过一九八八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处走私罪的增补划定》被正式肯定下来,并在后来的相干立法中被广泛采取。
与此相干的疑难是,上述关于执行“单罚制”①的犯法也是单位犯法的说法能否成立? 或者者说假设把单罚制下的犯法也以为是单位犯法,那么以为只是在《海关法》颁布实行之后才有单位犯法的划定是否是能够成立?
从《刑法》对于单位犯法的处分划定中可以望出,对于单位犯法的处分原则上是“双罚制”的,然而《刑法》分则或者者其他法律另有划定的,也能够执行“单罚制”,即只处分直接责任职员。因为《刑法》在其第三一条明确划定:“单位犯法的,对于单位判处分金,并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以及其他法律另有划定的,按照划定。”按照《刑法》划定,“单罚制”与“双罚制”均可以是单位犯法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妇孺皆知,在我国一九七九年《刑法》中,对于于良多由单位组织实行的犯法,《刑法》没有划定单位自身承担刑事责任,然而却划定了与一九九七年《刑法》相似的内容,即对于直接责任职员追究刑事责任。如一九七九年《刑法》划定,背抗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峻的,除了依照税收法规补税并且可以罚款外,对于直接责任职员,处以相应的刑罚;又划定,背抗商标治理法规,工商企业假冒其他企业已经经注册的商标,对于其直接责任职员处以刑罚;再如,挪用国家特定款物,情节严峻致使国家以及人民利益遭遇重大侵害的,对于直接责任职员处以刑罚。假设以为“单罚制”也是单位承担单位犯法刑事责任的1种表现形势,那么也就理当说在我国一九七九年《刑法》中即划定了单位犯法,只不外在一九七九年《刑法》中只划定了“单罚制”的单位犯法,而没有划定“双罚制”的单位犯法。于是,以为从一九八七年《海关法》颁布实行才有单位犯法, 一九七九年《刑法》没有划定单位犯法的说法就是不许确的。按照同1的尺度,也就理当以为一九七九年《刑法》也划定了单位犯法,不理当以为一九七九年《刑法》划定的“单罚制”犯法就不是单位犯法,而只有一九九七年《刑法》的“单罚制”划定才是单位犯法承担刑事责任的表现形势。对因而否是属于单位犯法采取两重尺度在理论上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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