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法主体之质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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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机关犯法,其直接责任职员可能于是而被判正法刑。那么在此情况下,这个单位是否是还存在? 假设存在,1个犯了死罪的单位还理当存在吗? 假设不理当存在,那么这个国家机关承担的相应职能应如何行使? 政府的相应职能部分能够歼灭吗?②这一样是难以解决的题目。
    于是,笔者以为,在现行法律划定的情况下,不论是否是将国家机关作为犯法主体来入行惩办,都会导致1系列的宪政悖谬,都会导致入退两难的为难窘境与难以言说的困窘。
  

3、时空挪移下的单位犯法主体的现实为难
    在司法现实中,就笔者接触的资料, 一九九七年《刑法》生效后第1例司法机关因单位犯法被送上被告席的是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三 ]。据报道,二000年四月一0日,原黑龙江省庆安县检察院检察长李云涛及庆安县人民检察院被送上被告席,其中1项罪名是单位受贿罪,这是我国首例检察机关以单位受贿罪被诉至法庭。李云涛被指控涉嫌单位受贿的行径有两起,第1起是当地1民警涉嫌刑讯逼供犯法被检察院拘留后,李云涛授意手下向该民警所属单位索要人民币一0万元,后来以八八四00元成交;第2起是1当地民警成心伤害案,李云涛要五万元,有关单位无力支付,民警家眷送上五万元。两起案件都是钱到当日就为嫌犯办理取保候审手续。钱都进了检察院的“账外账”,用于支付餐费、手机费、职工福利费等。法院1审裁决认定,李云涛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加上其个人有贪污,依法数罪并罚抉择履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单位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犯单位受贿罪,判处分金人民币一0 000元, 一一万元受贿赃款返还出资单位。李云涛不服1审裁决,提出上诉。③
    无独占偶, 二00六年,新疆乌铁中院因涉嫌单位受贿罪,成为刑事被告,遭到刑事审判。起初,昌吉州人民检察院指控,乌铁中院涉嫌非法索取、收受贿赂四五一万余元,涉嫌单位受贿罪,法院原院长杨志明、履行局局长蔡红军、原办公室财务会计王青梅出庭受审。此次庭审时,公诉机关指控, 二000年至二00五年五年内,被告乌铁中院接受请托,索取、收受相干中介机构财物,为其掠夺利益,以拍卖佣金、评估作价费分成及“感谢费”的名义,向乌鲁木齐新发拍卖有限公司(下列简称“新发拍卖公司”)及海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列简称“海汇公司”)、新疆价格事务所铁路分所(下列简称“铁价所”)等单位,索取、收受人民币四五一万余元,交由被告人王青梅治理。被告人王青梅按杨志明授意,将上述款项在乌铁中院账外存进以乌铁中院法官协会名义开设的账户或者直接作现金使用。二000年一月,乌铁中院原院长杨志明接受乌鲁木齐新发集团公司总经理李存承(另案处理)的提议,将法院办理案件的拍卖业务交由新发拍卖公司独揽,所患上佣金37分成,并支配副院长李某以该院法官协会的名义与拍卖公司签订协定,由履行局局长蔡红军详细负责调以及。二00一年至二00五年七月,由被告人蔡红军详细调以及负责,被告单位共收受拍卖公司付给的九四余万元,由被告人王青梅负责治理。二000年下半年,杨志明招集铁价所负责人和其他中介机构的负责人开会,提出涉案标的物的评估作价费由法院以及铁价所46分成。被告单位乌铁中院直接从履行案款中扣出作价分成,由被告人蔡红军详细负责, 五年内乌铁中院共收取人民币二八四万余元,由王青梅负责治理。另外,被告单位乌铁中院还成立“A类”办案组,负责海汇公司申请履行某银行、某集团等案件,并支付该公司经理李某某及某律师事务所代办代理律师胡某(均另案处理)代办代理费三00余万元。被告单位乌铁中院在二00二年至二00五年间多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李某某以“感谢费”名义给付的七二万元。在庭审中,被告单位乌铁中院的辩解律师提出,当然《刑法》关于单位受贿罪的划定中,对于于国家机关的规模并未排除了司法机关,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享有宽免权,在国际上是惯例。据他了解,包孕法院在内的司法机关作为刑事被告,被认定为有罪,在国际上也几近没有先例。于是本案其实不是1般意义上的普通刑事案件,它的认定将开海内乃至国际司法界之先河。司法机关成为被告单位,接受刑事审判,1旦被判有罪,又是否是还有权利往行使其审判职能? 被判有罪的法院理当是被保存还是撤销、解散? 这将成为司法界面临的1个新挑战、新题目。就在此案第1次庭审收场以后, 二00六年一二月一九日,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建议公诉机关昌吉州人民检察院变更、增补起诉书,经审查,公诉机关抉择接受法院建议,此案案由变更、增补为:被告人杨志明、蔡红军、王青梅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1案。在这份新的(二00六) 四六号起诉书中,已经经没有了被告单位乌铁中法单位受贿罪1项。④该案中当然乌铁中院终极没有成为被告人,但究竟是因为乌铁中院自身没有实行单位犯法还是法院不应成为犯法主体而变更起诉,没有见到正式解释或者说法,但就乌铁中院辩解律师的辩解理由、媒体的报道及其后的审判内容来望,乌铁中院收受贿赂的事实理当是客观存在的[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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