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机关瑕疵公司登记之侵害赔偿责任初探(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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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上述对于国家赔偿责任的回责原则的分析,详细就公司登记机关承担瑕疵登记民事责任而言,固然亦应该履行毛病责任回责原则。质言之,只有登记机关对于瑕疵公司登记存在毛病时,登记机关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毛病则无责任。

    (2)形成要件

    回责原则抉择责任的形成。依据毛病责任原则,登记机关瑕疵公司登记之侵害赔偿责任必须同时具有下列4个要件:

    一.登记机关的瑕疵公司登记行径。详细分析,这1要件包孕如下要素:第1,登记机关的公司登记职务行径,包孕对于公司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核、注册、公告、颁证及提供查询等行径。非登记机关的公司登记职务行径不在此列。第2,登记机关完成的公司登记行径存在瑕疵。登记机关的瑕疵公司登记行径,从宏观上望既可能表现为背抗了有关公司登记的法定程序,也可能表现为背抗了法律划定的公司登记的实体条件,还有可能表现为同时背抗了公司登记的法定程序与法定条件。从微观上望,主要有3种情景:(一)登记机关无端拒尽受理申请人的公司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及登记职员无端拒尽受理公司登记申请的,是对于公司登记法定程序的背抗,属于登记程序瑕疵。(二)登记机关及其登记职员成心或者差错造成过错登记。例如,登记职员成心将公司的某项首要经营项目漏登记,致使公司丧失该项业务的经营资格,从而丧失重大业务机会,或者者因公司从事该项被漏登记的业务,遭到主管部分行政处分。(三)登记机关及其登记职员成心或者差错不向登记申请人签发有关登记证照或者者拖延签发有关登记证照。依据公司登记程序,登记机关在对于登记申请经依法审核并予以登记注册以后,应该及时向登记申请人签发有关登记证照。登记机关成心或者差错不及时向申请人签发有关登记证照的,非但程序背法,而且还可能造成申请人的损失。

    二.登记申请人或者交易第3人遭遇损失。登记机关瑕疵公司登记的侵害赔偿责任,是由登记机关对于登记申请人或者交易第3人的赔偿责任,终极是由国家对于登记申请人或者交易第3人承担侵害赔偿责任。依据国家赔偿责任的请求,必须是登记申请人或者交易第3人在客观上存在损失,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所谓“无损不赔”。就登记申请人而言,其损失主要包孕登记申请人支出了没必要要的登记成本,或者债权不能实现,或者丧失营业机会等。就第3人而言,其损失主要是因信赖瑕疵登记而导致的交易损失。例如,第3人因信赖公司登记中对于注册资本的不实登记而误信登记公司的资本实力与登记公司入行大宗交易(与公司入行买卖,向公司为投资等),后来由于登记公司不能施行债务,而公司的股东也缺少偿债能力,造成交易第3人重大的经济损失。

    三.登记机关的瑕疵公司登记行径与申请人或者第3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瓜葛。因果瓜葛是1切侵权责任共有的形成要件。登记机关承担瑕疵公司登记的侵害赔偿责任属于侵权性的民事责任,也必须存在因果瓜葛,即登记申请人或者第3人的损失是由于登记机关的瑕疵公司登记行径而至。法律中的因果瓜葛是1个无比繁杂的题目,由于本文主题的原由,这里笔者不拟具体探讨。整体上说,登记机关瑕疵公司登记民事责任形成中的因果瓜葛,应该遵守民法中关于因果瓜葛的1般理论,“理论界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是中国应该采纳直接因果瓜葛学说处理背法行径与侵害结果之间的瓜葛,以解决国家赔偿题目。”[一三]

    四.登记机关的主观毛病,即登记机关对于瑕疵公司登记存在主观上的毛病,包孕成心以及差错。这是毛病责任回责原则的要求以及体现。对于于公司登记的瑕疵,登记机关无毛病的,即使给登记申请人或者第3人造成损失,登记机关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有1个题目需要入1步探讨,即假设登记机关是依据验资人、验证人或者评估人等顶级辅助人提供的虚假证实而作出的瑕疵登记,登记机关是否是应该向第3人承担民事责任?从国家工商局二000年一0月二0日对于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下发的《关于公司登记机关是否是应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呈文的真实性承担审查责任题目的回覆》(国家工商企字[二000]第二四七号)的意见望,答案是否是定的。该《回覆》明确指出:“因验资证实内容不实所诱发的法律责任以及后果,应由其验资机构承担。”笔者以为,在此种情况下1概否定登记机关对于第3人的赔偿责任有失妥帖,还应该考察登记机关的主观毛病及其程度,分别而论。假设登记机关绝到了适量的留神义务,则登记机关不应答第3人承担责任,其责任由虚假验资人、验证人或者评估人承担。但假设登记机关主观上存在毛病,包孕明知虚假而仍旧入行登记的,或者者验资证实显著存在虚假而登记机关疏于审查之责为不实登记的,则登记机关应该对于第3人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固然,由于虚假验资人、验证人或者资产评估人也拥有毛病,于是,此时虚假验资人、验证人或者评估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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