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李仁玉:《比较侵权法》,北大出版社一九九六年版,第二三0页。
[六]参见刘心稳:《中国民法学钻研述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一九九六年版,第六五三页。
[七]王利明:《民法·侵权行径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一九九三年版,第四一八页。
[八]张正钊:《国家赔偿制度钻研》,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一九九六年版,第二三九页。
[九]见上注[八]书第四五九页“附录103”《德国为其公务员承担责任法》。
[一0]周史平、袁含:《论国家赔偿的回责原则》,载《江西法学》一九九五年第三期。
[一一]张正钊:《国家赔偿制度钻研》,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一九九六年版,第三四页。
[一二]李仁玉:《比较侵权法》,北大出版社一九九六年版,第二五二页。
[一三]张正钊:《国家赔偿制度钻研》,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一九九六年版,第三六页。
[一四]刘士国:《现代侵权侵害赔偿钻研》,法律出版社一九九八年版,第一0五页。
[一五]王利明:《民法·侵权行径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一九九三年版,第五六一页。
[一六]魏振瀛:《民法》,北大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二000年版,第七二三页。
[一七]张耕、邓宏光:《限制性侵害赔偿制度初探》,载《现代法学》二00二年第二期。
[一八]例如,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八条第(7)项划定:“对于财产权造成其他侵害的,依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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