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要重视防止和克服以下倾向:一是“重经济增长,轻社会发展”。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曾经是积贫积弱的国家来说,集中有限的资源发展经济,甚至在一定阶段把优先发展重工业作为战略重点,有其历史的合理性。但在现实中,一些地方重经济增长、轻社会发展的情况并没有完全改变,社会发展的历史欠账较多。在一些人的思想里,总以为只要经济上去了,蛋糕做大了,其他社会问题都会迎刃而解。二是“经济指标硬,社会指标软”。由于一些同志的“政绩观”、“发展观”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偏差,总以为抓经济增长是实的,抓社会发展是虚的,担心抓社会发展,在社会事业上花钱,会减缓和妨碍经济发展。
我国目前的情况是,一方面经济快速增长,另一方面社会矛盾也有所积累,经济与社会发展存在一些不协调的方面,如公共财政对经济的投入和对社会事业的投入比例不合理。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04年人类发展报告》公布的数据,用于教育、卫生保健的公共支出占GDP(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在2001年前后,瑞典、丹麦、法国、德国和古巴等国家较高,为13%~15%;加拿大、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发达国家,为10%~12%;俄罗斯、巴西、韩国、泰国等国家为6%~7%;而中国为4.5%,甚至低于印度(5.0%)。从根本上说,社会发展不仅是经济发展的目的,它还是经济发展的动力。如果没有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不仅经济发展最终难以持续,社会难以和谐,政权也难以巩固。可以说,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问题,既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但归根结底是一个政治问题。
另外,要着力解决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问题。适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表现在责、权、利三个方面。建立政府与社会的新型关系,是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的关键。但是,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出发,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模式。
还要解决好社会各群体间的利益关系问题以及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初次分配中坚持以效率为主的分配原则,再分配中坚持以公平为主的分配原则,还要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社会救助、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行动等各种形式的第三次分配的制度和机制。如果说再分配是政府弥补市场之不足,那么第三次分配则是对再分配的补充,是社会互助对政府调控的补充。从国际经验来看,第三次分配在照顾孤寡老人、帮助残障人群、保护弱势妇女、收养孤儿以及帮助失业者、贫困者、艾滋病患者、行为偏差者等方面,可以发挥特殊的作用。
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是必须有效地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当前我国人民内部矛盾出现一些值得重视的新问题。第一,社会差别问题。如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别:1978年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别是2.47∶1,1984年变为1.7∶1,到2003年,达到3.24∶1。第二,部分社会成员贫富差距趋于扩大,社会贫困凸现,是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的突出表现。第三,一些新的阶层和利益群体产生了,社会成员流动性加大,构成结构重组,呈多元化利益格局,利益关系更加复杂,是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表现。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基本思路是:(一)正确区分不同的矛盾,用不同的方法解决不同的矛盾,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基本原则。(二)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机关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总的方针。(三)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在坚持效率的前提下,注意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是目前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突出任务。(四)形成相对均衡的利益分配格局、合理的社会成员构成结构,构建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经济和政治体制,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长效机制。(五)提高领导干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的能力,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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