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一)法人登记难的问题
鉴于合作经济组织在法律定位上的缺失和滞后,我区的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除了XXX的企业型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其他类型的企业(社区性综合股份合作制和土地股份合作制)都无法得到工商部门的法人登记,原来农经部门赋予的登记权也被叫暂停。如果此问题不能得到解决,将会影响到产权改革试点单位今后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形成。由于缺乏法人地位,试点单位在今后谈判的地位上也会受到削弱,其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建议市、区两级有关部门就产权改制单位的法人登记事宜尽快出台可行的措施。
(二)土地、山场等资源性资产的价值应该量化。
考虑到土地资产增值速度较快,不易量化,所以我区试点单位的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均未对土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作价。这样土地资产只能按人均分,进行简单的无差别量化。实际上,土地股权化的最大意义是将土地这一实物形态变为价值形态 , 以货币的形式表达。土地价值显性化、货币化是土地股权制改革的基本趋势和方向 ,通过土地股权的价值化,实现了对集体资产的人格化占有,把村民集体土地使用权评估值也计入了公司资本,实际上就是把农民对土地的权属和收益作了物权性质的界定。
从当前的国家政策和体制看 , 土地要直接进入市场是有困难的,也是不现实的。因此 , 从各地已经施行的情况看 , 比较可操作且能获得成效的方法是采取土地股份合作制 , 实现土地产权的流转。只有全部资产的完整、准确量化,才能使我们的股份制企业在今后的股权交易和流转中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所以我们认为,今后产权试点单位资产评估中应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价值予以准确的评估。另外,在土地作价评估中,土地价值不仅仅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 , 还应该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质量等级、安置农民就业所应缴付的社会费用、土地改变用途潜在的价值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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