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3 安全检查
4.1.13.1 企业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并确保安全检查覆盖其所有的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员和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4.1.13.2 安全检查应包括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专业检查和综合检查:
——日常检查:设备操作者、班组长、车间安全员及其他人员每天应对作业环境、设备设施、从业人员的作业行为等进行日常检查;
——定期检查:公司(厂)安全管理人员、车间(分厂)负责人及其他人员每周(每月)应对作业环境、设备设施、从业人员的作业行为、危险源的控制情况等进行定期检查;
——专业检查:公司(厂)安全管理人员、职能部门专业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应定期对特种设备、消防、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相关方等安全状况进行专业检查;
——综合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定期应对所属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隐患整改情况,以及安全和职业健康管理等进行综合检查。
各类安全检查应制定安全检查表,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检查内容和方法。所有安全检查均应保存记录。
4.1.13.3 企业应确保对安全检查和排查事故隐患中所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并跟踪验证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实际效果;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制订治理方案。企业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企业应在事故隐患整改时实行“五定”(定措施、定责任、定资金、定时间、定预案)。
企业应积极配合行政监管执法检查。
4.1.13.4 作业现场无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现象。 4.1.14 事故管理
4.1.14.1 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4.1.14.2 企业的工伤、火灾、交通等各类事故的实际发生数量应低于其年度计划中的控制指标值。
4.1.14.3 应对各类事故及时报告(最迟不超过一小时),发生事故后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和处理,事故调查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和GB 6441和GB 6442的相关规定,确保查明事故的原因,调查报告应提出事故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1.14.4 定期应对事故、事件的发生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寻找事故、事件发生的规律和趋势,采取相应的对策和预防措施。
4.1.14.5 企业应对所有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整理,并归档保存。 4.2 基础设施安全条件的基本要求 4.2.1 金属切削机床
4.2.1.1 防护罩、盖、栏应完备可靠,其安全距离、刚度、强度及稳定性均应符合GB/T 8196、GB 23821的相关规定。
4.2.1.2 各种防止夹具、卡具和刀具松动或脱落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4.2.1.3 各类行程限位装置、过载保护装置、电气与机械联锁装置、紧急制动装置、声光报警装置、自动保护装置应完好、可靠;操作手柄、显示屏和指示仪表应灵敏、准确;附属装置应齐全。 4.2.1.4 PE线应连接可靠,线径截面及安装方式应符合本标准4.2.39的相关规定。 4.2.1.5 局部照明或移动照明应采用安全电压,线路无老化,绝缘无破损。
4.2.1.6 电气设备的绝缘、屏护、防护距离应符合GB 5226.1的相关规定;电器箱、柜与线路应符合本标准4.2.38.4的规定,周边0.8m范围内无障碍物,柜门开启应灵活。
4.2.1.7 设备上未加防护罩的旋转部位的楔、销、键不应突出表面3mm,且无毛刺或棱角。 4.2.1.8 每台设备应配备清除切屑的专用工具。
4.2.1.9 除符合上述通用规定外,钻床、磨床、车床、插床、电火花加工机床、锯床、铣床、加工中心、数控机床等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钻床:钻头部位应有可靠的防护罩,周边应设置操作者能触及的急停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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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床:砂轮选用、安装、防护、调试等应符合GB 4674的相关规定,旋转时无明显跳动。 ——车床:加工棒料、圆管,且长度超过机床尾部时应设置防护罩(栏),当超过部分的长度大于或等于300mm时,应设置有效的支撑架等防弯装置,并应加防护栏或挡板,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插床:限位开关应确保滑块在上、下极限位置准确停止,配重装置应合理牢固,且防护有效。 ——电火花加工机床:可燃性工作液的闪点应在70℃以上,且应采用浸入式加工方法,液位应与工作电流相匹配。
——锯床:锯条外露部分应设置防护罩或采取安全距离进行隔离。
——铣床:外露的旋转部位及运动滑枕的端部应设置可靠的防护罩;不准在机床运行状态下对刀、调整或测量零件;工作台上不准摆放未固定的物品。
——加工中心:加工区域周边应设置固定或可调式防护装置,换刀区域、工件进出的联锁装置或紧固装置应牢固、可靠,任何安全装置动作,均切断所有动力回路。
——数控机床:加工区域应设置可靠的防护罩,其活动门应与运动轴驱动电机联锁;调整刀具或零件时应采用手动;访问程序数据或可编程功能应由授权人执行,这些功能应闭锁,可采用密码或钥匙开关。 4.2.2 冲、剪、压机械
4.2.2.1 离合器动作应灵敏、可靠,且无连冲;刚性离合器的转键、键柄和直键无裂纹或无松动;牵引电磁铁触头无粘连,中间继电器触点应接触可靠,无连车现象。
4.2.2.2 制动器性能可靠,且与离合器联锁,并能确保制动器和离合器动作协调、准确。
4.2.2.3 急停装置应符合GB 16754的相关规定,大型冲压机械一般应设置在人手可迅速触及且不会产生误动作的部位。
4.2.2.4 凡距操作者站立面2m以下的设备外露旋转部件均应设置齐全、可靠的防护罩,其安全距离应符合GB 23821的相关规定。
4.2.2.5 外露在工作台外部的脚踏开关、脚踏杆均应设置合理、可靠的防护罩。
4.2.2.6 电气设备的绝缘、屏护、防护间距应符合GB 5226.1的相关规定;PE线应连接可靠,线径截面及安装方式应符合本标准4.2.39的相关规定。
4.2.2.7 压力机、封闭式冲压线及折弯机均应配置一种以上的安全保护装置,且可靠、有效。多人操作的压力机应为每位操作者配备双手操作装置,其安装、使用的基本要求应符合GB/T 19671的相关规定。 4.2.2.8 压力机应配置模具调整或维修时使用的安全防护装置(如安全栓等),该装置应与主传动电机或滑块行程的控制系统联锁。
4.2.2.9 工业梯台应符合本标准4.2.23的规定,其开口处应与设备联锁。
4.2.2.10 剪板机等压料脚应平整,危险部位应设置可靠的防护装置。出料区应封闭,栅栏应牢固、可靠,栅栏门应与主机联锁。 4.2.3 起重机械
4.2.3.1 安全管理和资料应满足以下要求:
——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应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选用的产品应与工况、环境相适应; ——产品合格证书、自检报告、安装资料等齐全; ——应注册登记,并按周期进行检验;
——日常点检、定期自检和日常维护保养等记录齐全。 4.2.3.2 金属结构件和轨道
4.2.3.2.1 主要受力构件(如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吊具横梁等)无明显变形。 4.2.3.2.2 金属结构件的连接焊缝无明显焊接缺陷,螺栓和销轴等连接处无松动、无缺件、无损伤。 4.2.3.2.3 大车、小车轨道无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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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3 钢丝绳的断丝数、腐蚀(磨损)量、变形量、使用长度和固定状态应符合GB/T 5972的规定。 4.2.3.4 滑轮应转动灵活,其防护罩应完好;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的直径应匹配,其轮槽不均匀磨损不得大于3mm,轮槽壁厚磨损不得大于原壁厚的20%,轮槽底部直径磨损不得大于钢丝绳直径的50%,并不得有裂纹。 4.2.3.5 吊钩等取物装置 4.2.3.5.1 无裂纹。
4.2.3.5.2 危险断面磨损量不得大于原尺寸的10%。 4.2.3.5.3 开口度不得超过原尺寸的15%。 4.2.3.5.4 扭转变形不得超过10°。
4.2.3.5.5 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不得产生塑性变形。 4.2.3.5.6 应设置防脱钩装置,且有效。
4.2.3.5.7 吊钩(含直柄吊钩尾部的退刀槽)、液态金属吊钩横梁的吊耳和板钩心轴、盛钢(铁)液体的吊包耳轴(含焊缝)、集装箱吊具转轴及搭钩等应定期进行无损探伤,探伤检查周期一般为6个月至12个月。 4.2.3.6 制动器
4.2.3.6.1 运行可靠,制动力矩调整合适。 4.2.3.6.2 液压制动器不得漏油。
4.2.3.6.3 吊运炽热金属液体、易燃易爆危险品或发生溜钩可造成重大损失的起重机械,起升(下降)机构应装设两套制动器。
4.2.3.7 各类行程限位、重量限制器开关、联锁保护装置及其他保护装置应完好、可靠。1t及以上起重机械应加装重量限制器。1t以下起重机械应加装防止电动葫芦脱轨的装置。
4.2.3.8 急停装置、缓冲器和终端止挡器等停车保护装置完好、可靠。急停装置不得自动复位,且装设在司机操作方便的部位。
4.2.3.9 便携式(含地面操作、遥控)按钮盘的控制电源应采用安全电压,且功能齐全、有效。无线遥控装置应由专人保管,非操作人员不得启动按钮。便携式地面操作按钮盘的按钮自动复位(急停开关除外),控制电缆支承绳应完整有效。
4.2.3.10 各种信号装置与照明设施应完好有效。
4.2.3.11 PE线应连接可靠,线径截面及安装方式应符合本标准4.2.39的相关规定。电气装置应配备完好;防爆起重机上的安全保护装置、电气元件、照明器材等应符合防爆要求。
4.2.3.12 各类防护罩、盖完整可靠;工业梯台应符合本标准4.2.23的相关规定。
4.2.3.13 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防雨罩、夹轨器或锚定装置应安全可靠;起升高度大于50m且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应安装风速仪。
4.2.3.14 安全标志与消防器材
4.2.3.14.1 明显部位应标注额定起重量、检验合格证和设备编号等标识。 4.2.3.14.2 危险部位标志应齐全、清晰,并符合GB 2894的规定。
4.2.3.14.3 运动部件与建筑物、设施、输电线的安全距离符合相关标准,室外高于30m的起重机械顶端或者两臂端应设置红色障碍灯。
4.2.3.14.4 司机室应确保视野清晰,并配有灭火器和绝缘地板,各操作装置标识完好、醒目。
4.2.3.14.5 司机室的固定连接应牢固可靠;露天作业的司机室应设置防风、防雨、防晒等装置,高温、铸造作业的司机室应密封并加装空调。 4.2.3.15 吊索具
4.2.3.15.1 自制吊索具的设计、制作、检验等技术资料均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且有质量保证措施,并报本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4.2.3.15.2 购置吊具与索具应是具备安全认可资质厂家的合格产品。
4.2.3.15.3 使用单位应对吊具与索具进行日常保养、维修、检查和检验,吊具与索具应定置摆放,且有明显的载荷标识;所有资料应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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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16 铁路起重机、高空作业车、升降机等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齐全、有效。有轨巷道堆垛起重机的限速防坠、过载保护、松绳保护、货叉伸缩行程限位器等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应符合JB 5319.2的相关规定。 4.2.4 电梯
4.2.4.1安全管理和资料应满足以下要求:
——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保养应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 ——产品合格证书、自检报告、安装资料等齐全;
——应注册登记,并按周期进行检验,轿厢内粘贴检验合格证。
4.2.4.2 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限位器、报警装置以及门的联锁装置、安全保护装置应完整,且灵敏可靠。
4.2.4.3 曳引机应工作正常,油量适当,曳引绳与补偿绳断丝数、腐蚀磨损量、变形量、使用长度和固定状态应符合GB 7588的相关规定,制动器应运行可靠。
4.2.4.4 轿厢结构牢固可靠、运行平稳,轿门关闭时无撞击,轿厢内应设有与外界联系的通讯设施和应急照明设施,轿厢门开启灵敏,防夹人的安全装置完好有效,间隙符合要求。
4.2.4.5 PE线应连接可靠,线径截面及安装方式应符合本标准4.2.39的相关规定。电气部分的绝缘电阻值应符合GB 7588的相关规定。 4.2.4.6 机房
4.2.4.6.1 机房内应通风、屏护良好,且清洁、无杂物;并应配置合适的消防设施、固定照明和电源插座。 4.2.4.6.2 房门应上锁,通向机房、滑轮间和底坑的通道应畅通,且应有永久性照明。
4.2.4.6.3 控制柜(屏)的前面和需要检查、修理等人员操作的部件前面应留有不小于0.6m30.5m的空间;曳引机、限速器等旋转部位应安装防护罩。
4.2.4.6.4 对额定速度不大于2.5m/s的电梯,机房内钢丝绳与楼板孔洞每边间隙均应为20~40mm。对额定速度大于2.5m/s的电梯,运行中的钢丝绳与楼板不应有摩擦的可能。通向井道的孔洞四周应筑有高50mm以上的台阶。
4.2.4.6.5 机房中每台电梯应单独装设主电源开关,并有易于识别(应与曳引机和控制柜相对应)的标志。该开关位置应能从机房入口处迅速开启或关闭。
4.2.4.7 升降机出入门及井巷口的防护栏应与动力回路联锁,且完好、可靠。 4.2.5 厂内机动车辆(含工程机械) 4.2.5.1 安全管理和资料应满足以下要求:
——产品合格证书、自检报告等资料齐全; ——应注册登记,并按周期进行检验;
——日常点检、定期自检和日常维护保养等记录齐全。 4.2.5.2 车身整洁,所有部件及防护装置应齐全、完整。
4.2.5.3 动力系统应运转平稳,无异常声音;点火、燃料、润滑、冷却系统性能应良好;连接管道应无漏水、漏油。
4.2.5.4 电气系统应完好;大灯、转向、制动灯应完好并有牢固可靠的保护罩;电器仪表应配置齐全,性能可靠;喇叭应灵敏,音量适中;连接电气线路应无漏电。
4.2.5.5 传动系统应运转平稳,离合器分离彻底,接合平稳,不打滑、无异响;变速器的自锁、互锁应可靠,且不跳档、不乱档。
4.2.5.6 行驶系统应连接紧固,车架和前后桥不应变形或产生裂纹;轮胎磨损不应超过标准规定的磨损量,且胎面无损伤。
4.2.5.7 转向机构应轻便灵活可靠,行驶中不应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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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8 制动系统应安全可靠,无跑偏现象,制动距离满足安全行驶的要求;电瓶车的制动联锁装置应齐全、可靠,制动时联锁开关应切断行车电源。 4.2.6 木工机械(含可发性聚苯乙烯加工机械)
4.2.6.1 危险性大、行程较长或行程有特定要求的设备应设置限位装置或联锁开关,并确保其完好、灵敏、可靠。
4.2.6.2 外露的旋转部位应安装防护罩或盖,并确保其完好、有效,其安全距离应符合GB 23821的相关规定。 4.2.6.3 紧固件、连接件和锁紧装置应完整、可靠。
4.2.6.4 锯条接头不应多于3个,且无裂纹;砂轮应符合本标准4.2.11的相关规定。
4.2.6.5 电气设备的绝缘、屏护、防护间距应符合GB 5226.1的相关规定;PE线应连接可靠,线径截面及安装方式应符合本标准4.2.39的相关规定。控制电器应设置防止木尘进入的密闭措施。加工可发性聚苯乙烯泡沫材料时,设备应有防静电装置。
4.2.6.6 安全防护装置应配置齐全,且安全、可靠。
4.2.6.7 除符合上述通用规定外,平刨床、跑车及铣床等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平刨床的工作台应符合如下要求:
? 后工作台的垂直调整限制到刀轴切削圆直径以下1.1mm;
? 设置有前工作台垂直调整装置的设备,应在整个调整范围上保持与后工作台台面的平行,其深度不
超过8mm;
? 无论工作台调整到任何高度,工作台唇板与切削圆之间的径向距离为3mm±2mm;
? 工作台或工作台唇板有开槽的,槽宽度不得超过6mm,长度不得超过15mm,齿的宽度至少为6mm。在
顶部齿的厚度最小值为1.5mm,在槽的根部至少为5mm。 —— 跑车带锯机应设置有效的护栏。
—— 立刨(铣床)应有防止手进入危险区的送料装置。 4.2.7 注塑机
4.2.7.1 防护罩、盖、栏的安装应牢固,无明显的锈蚀或变形,且与动力回路联锁。
4.2.7.2 操作平台结构合理,应无严重脱焊、变形、腐蚀和断开、裂纹等缺陷,并符合本标准4.2.23的有关规定。
4.2.7.3 电气设备的绝缘、屏护、防护间距应符合GB 5226.1的相关规定;电控箱、柜与线路应符合本标准4.2.38.4的相关规定;控制台各参数显示功能应完好;急停装置、联锁装置、操作按钮应标示清晰、灵敏可靠,并有故障报警装置,任何急停装置动作均应切断所有动力回路;PE线应连接可靠,线径截面及安装方式应符合本标准4.2.39的相关规定。
4.2.7.4 液压及冷却管路应连接可靠,油(水)箱及管路无漏油、漏水,控制系统开关应齐全,动作可靠。 4.2.7.5 模具及其紧固螺栓应齐全,无松动、无裂纹、无变形,且编号清晰。
4.2.7.6 自动取料、落料装置应标识清楚、动作灵敏可靠,机械手活动区域应设置防护栏、屏护,并与动力回路联锁。
4.2.7.7 作业区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止有害物质聚集。 4.2.8 工业机器人(含机械手)
4.2.8.1 安全管理和资料应满足以下要求:
——设备本体、辅助设施及安全防护装置等资料齐全;
——应确保其编程、操作、维修人员均参加有效的安全培训,并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
4.2.8.2 作业区域应设置警示标志和封闭的防护栏,必备的检修门和开口部位应设置安全销、安全锁和光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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