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停产半年以上再次恢复生产时;
d)正常生产时,每季度进行一次型式检验。GB/T 26527--20 11
6.2生产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一定格式的质量证明
书,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标准号、生产厂名称、批号、检验员等。
6.3组批规则
本产品以同等质量的均匀产品为一批。
6.4采样
按GB/T 6678的规定确定采样单元数。出厂检验采样时,在放料口随机抽取样本,取样总量不少
于200 mL(g);型式检验的样品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取样量为1 000 mL(g)。将所取的样
品充分混匀后,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的磨口具塞玻璃瓶中,贴上标签,注明产品型号、批号、采样日期和
采样人工号。一瓶用于检验,另一瓶留样备查。
6.5复检
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两倍量的包装件中采样进行复
检,复检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标志
本产品外包装上应有清晰、牢固的标志,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与型号、标准号、生产厂名称及地址、
生产日期(批号)、贮存期、净含量等,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2包装
本产品采用塑料桶或衬塑铁桶、纸板桶包装,每桶净含量根据用户要求商定,净含量允差应符合
JJF 1070--2005。包装桶应牢固无泄漏。也可根据用户要求,采用其他包装方式。
7.3运输
本产品在运输时应避免日晒、雨淋,在搬运时轻装轻卸。
7.4贮存
本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干燥的库房内,禁止久置于热源附近。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本体型消泡剂的贮存期为12个月;乳液型消泡剂
的贮存期为6个月;固体型消泡剂的贮存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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