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委托人对工程监理、施工、设备采购等专业工作单位招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审核,监督代建人与专业工作单位签订相关合同。
第六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并参与工程验收工作对代建人提出的资金计划进行审核,对代建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提交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月度报告及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八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人组织的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监督。
第九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人的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十条 代建人调换项目经理需经委托人同意。
代建人权利
第十一条 代建人根据委托人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的程序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监督委托人与其签订合同。
(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施工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原则,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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