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安质监[2009]第105号《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09]第105号
第一条 为了完善本市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其配套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新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建设单位是按照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组织实施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对实测数据、验收结论的真实性负责,交房时或在保修期内当小业主对实测数据、验收结论有异议时有建设单位负责解释、解决。
当工程实行项目管理的项目委托单位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组织实施与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各(子)分部工程质量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并已验收合格;
(二)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和有关安全与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主动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符合要求;
(三)施工单位已提交工程质量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已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室内地面(全装修在图纸上)已标识好暗埋水管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指控点、线;配电控制箱内电气回路已标识清晰。
第五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程序与方法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具备分户验收条件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分户验收的书面申请;
(二)建设单位收到申请后,应根据有关规定成立分户验收工作组,实施和管理分户验收工作。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参加;
分户验收工作组分领导小组和检查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成员为建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物业公司负责人。检查小组成员由领导小组任命。
(三)分户验收工作单位组应依照分户验收的内容制定住宅工程质量验收方案。验收方案应包含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要求)、检查数量、检查方法、人员分组、仪器设备配置(应注明仪器型号、标号、校准有效期)、不合格项的处理措施等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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