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安质监[2009]第105号《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容。验收方案有检查小组编制,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验收方案应归入施工总包单位竣工资料内。
(四)分户验收以实物测量、观感目测方式为主,辅以功能性检测手段,逐户逐间对住宅工程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有条件的工作,建设单位可委托有相应检测能力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实物测量、功能性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出具检测报告;
(五)验收合格的,验收人员应及时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附表一、二),并予以签字确认;
(六)对住宅工程套内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要求的,分户验收领导小组应签发书面整改单,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七)分户验收全部合格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应在按户出具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表四)上分别签字并盖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加盖的为企业公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可加盖项目章;
(八)《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应作为《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交给住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室内净高、净开见尺寸抽测表》(附件三)以及相关原始验收记录(如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应包括检测报告)应存于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以备业主或住户查询;
(九)分户验收全部合格后,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应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报送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十)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竣工验收小组应抽查一定的户数对分户验收工作结果进行复核。抽查比例:高层、小高层每个单位工程不少于3户;多层每个单位工程不少于2户;别墅工程按总户数的5%抽查,且不小于5户;顶层和底层必抽。
第六条 质量监督机构对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核查
(一)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核查是指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小组复核工作进行的程序监督;
(二)质量监督机构应在监督记录中记载分户验收监督核查内容,并在监督报告中反映建设单位组织分户验收情况。
第七条 凡未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出具工程监督报告。
第八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一经查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有关法规对负责单位和负责人予以严肃查处,并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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