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制定法律和法规,统一领导国家事务,监督其他权力机关,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政治制度。这一制度直接体现着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同时,它又是建立其他有关的国家管理制度的基础,因此,它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2)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具体体现(略)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它具有最高立法权、最高任免权、最高决定权、最高监督权,其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它们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起构成了我国国家权力机关体系。
人民代表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
地位:是国家权力的直接行使者,宪法赋予他们特有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他们完成行使国家权力的使命。
权利:发言、表决免责权;提案权;质询权。
义务: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密切联系群众;接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等。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1)国家的结构形式,是指国家的整体和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构成方式。根据国家权力的集中程度不同,当代国家的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单一制和复合制(联邦制)的特点(略);区分的标志:单一制国家中的地方权力是由中央政府授予的,联邦制国家中央政府的权力是地方政府让予的。
(2)我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具体体现(略)
“一国两制”的含义、内容和意义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我国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本方针。
“一个国家”是指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必须完整,不容分割。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国家,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种制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统一主权的国家内,在祖国统一的前提下,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和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一国两制”的基本内容是:实行“一国两制”的前提和基础是一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行使,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中央政府,香港、澳门和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组成部分;在这一前提下,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而香港、澳门和台湾则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两种制度将长期并存、互惠互利;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与香港、澳门及台湾的资本主义制度在国家中的地位不同,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主体,在“一国两制”下设立的香港、澳门和台湾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地方行政区域,它享有高度的自治权。除了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以外,它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台湾将享有更多的自治权)。此外,在国务院授权下,它可以在经济文化方面处理某些涉外事务。
意义:有利于实现国家的统一;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港、澳、台地区的稳定、繁荣与发展。
我国的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及其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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