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规发[2024]18号市规划局实施《十堰城区山地保护和利用管理办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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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规发[2009]18号市规划局实施《十堰城区山地保护和利用管理办法》细则(试行)

请放线。局测绘科负责会同规划分局依据建设工程放线程序组织放线,开山建设项目单位必须在现场经定位放线后方可动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按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山体开挖)及红线图和技术要求开挖山体,不得增大开挖方量和扩大开挖(超地界)范围。

第十四条 各规划分局和受委托的规划执法单位,应持证依法对辖区内的建设工程开山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监督监管,规划监察人员对城市规划建设区内山体,每旬巡查不少于一次,对已放线的建设开山项目每周巡查不少于两次,每次巡查要做好巡查记录。规划分局应按已审批开挖和治理的规划技术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开山行为。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开山施工单位不得拒绝、阻拦规划监察人员巡查和监督监管工作,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其征地范围内的山地利用项目开挖回填、场地整理、挡墙及边坡施工等综合治理工程结束后,应向市规划局报建窗口申请规划验收,并提供开挖治理后的现状地形图和挡墙边坡等工程竣工图。

第十七条 局执法科负责组织市政科及规划分局依据建设工程验收程序对开山工程竣工进行规划验收。规划验收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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