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规发[2024]18号市规划局实施《十堰城区山地保护和利用管理办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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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规发[2009]18号市规划局实施《十堰城区山地保护和利用管理办法》细则(试行)

目,应持市规划局发出的《山地利用通知单》到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到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山体开挖)及红线图。

第九条 依据控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规划竖向标高,建设单位应先委托具有相应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做出山地利用挖填方案和边坡支护设计施工方案,并报经市建委图审中心审查同意。支护设计中的挡墙、护坡、抗滑桩等设施不得超出规划设计条件所界定的用地红线。

第十条 局市政科会同规划分局根据山地利用规划设计方案和修建性详规的总平面设计负责建设工程开山项目的现场踏勘,核定山地利用的位置、竖向设计、场地标高、边坡支护形式、开挖界限、土石方平衡方量及土石方外运方案等,提出建设工程开山项目开挖及支护的审批意见,并按行政审批程序和时限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山体开挖)及红线图。

第十一条 凡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山体开挖)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山地开挖。建设工程开山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确需改变山地利用规划的需按原程序报批。

第四章 建设工程开山项目的监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山动工之前,应向市规划局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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