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犯罪系列之二高利转贷罪(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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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高利转贷”行为。因此“违法所得”,实际上就是指“高利转贷”与贷款本息的差额。即如上所述的:“实际上就是指高利转贷所得报酬与应支付给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的差额。”问题:【1】签订了转贷合同,约定了利率,但未收回本息时,此时违法所得尚未取得,应否构成本罪?是否未遂?【2】是实得报酬与实付利息的差额,还是应得报酬与应付利息的差额?个人理解:是按实际转贷部分的利益与转贷部分的利息的差额,包括既得利益和应得利益、已付利息和应付利息的总和。

7、何谓“较大”、“巨大”?

7.1 “较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 [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7.2“巨大”:参照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数额标准,两个层级之间一般相差5倍。违法所得数额应在50万以上;

7.3参照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数额标准,单位犯罪应按个人犯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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