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构成高利转贷罪的共犯;其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贷款的形式掩盖其挪用公款或资金的性质,还触犯了挪用公款罪或挪用资金罪;第三,根据1998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因此应在高利转贷罪与挪用公款罪或挪用资金罪中择一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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