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工作大纲
在全国规划编制协调小组和技术工作组以及流域机构的组织下,按照统一的要求进行相关的技术基础工作,包括表格的填写等,并及时提交基础资料和阶段性成果;流域机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的基础资料和阶段成果进行复核,并会同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流域为单元,经协调平衡和集成分析后,汇总提炼形成流域规划成果;在各流域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基础资料及成果的基础上,经协调平衡和集成分析后,汇总提炼形成全国规划成果。各流域要在全国规划成果的总体格局下,提出流域规划成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全国和流域规划成果的总体格局下,提出当地的规划成果。 七、规划成果体系
(一)“十一五”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 (二)各流域“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 八、进度安排
(一)2005年8月:编制规划工作大纲;
(二)2005年9月:全面启动“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工作; (三)2005年11月底前:各流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交现状用水水平与节水潜力分析。
(四)2006年1月底前:各流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交节水目标、节水方案与措施、重点项目及投资估算,以及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成果表(见本大纲附录2)。
(五)2006年3月底:提出“十一五”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报告初稿; (六)2006年5月:完成 “十一五”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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