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也需要用科学数据或者技术的方法来化解这些人为设限,比如可以通过远程提讯的方式解决在途的问题,通过电子卷宗传递的方式解决流程衔接的问题,通过对司法机关整体物质保障情况进行梳理,建立动态、实时的人员、车辆调配体系,切实保障一线办案部门的需求。
1.2.4、 司法大数据进行相互关联、激活,
可以产生更大的生产力
既往大数据强调的是以数据为核心,现在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成熟,数据应用强调是以人为核心,打破传统数据条状化所带来的单维相关率问题,在数据自由流动的前提下,以司法主体、组织等不同主体为起点,通过历史数据与实时数据的融合、线上数据与线下数据的融合、文本数据与结构化数据的融合,寻找办案之间、办案与非办案行为之间的关联关系,通过每一个数据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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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活和释放能力,让司法系统乃至司法系统之外的每一个人都根据自己的自由联想和思维逻辑表达想法,相互启发,以达到新思维的碰撞、创新。
1.3、 检察机关的司法大数据应用 1.3.1、
检察机关的地位决定了其促进全诉
讼流程数据标准化的使命
从数据的流动情况来看,法院是一个数据的最终汇集地,对前续数据没有把控能力,而检察院作为一个承上启下的环节,是可以做到将前续数据进行疏导进入最终的监狱行刑环节,做好司法大数据应用作用会更加明显。未来司法大数据发挥作用应该是延伸整个司法办案流程,让数据流动起来。
因此,各级检察机关,尤其是省一级检察机关要重视“充分利用大数据为检察院与公安、法院等政法机关之间的业务协同提供服务,探索构建政法机关之间的大数据业务协同创新体系,提供基于大数据的多样化智能辅助检察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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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统优势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
2012年在最高检的统一领导下,全国检察机关统一部署了案件管理系统,四级检察机关在统一系统中实现了信息数据填录的统一标准、统一维度,在统一系统中已经沉淀了大量的案件数据。在大数据应用阶段,检察机关由于数据格式更为统一、数据标准化程度更高,对于机器学习、构建各种算法模型,都更加方便、易行。
1.3.3、 需求主导模式
检察机关的司法大数据应用要确立
现在已经有各种智慧法院、智慧检察、人工智能类的法律大数据产品,需要对各种产品质量进行合理评估,防止游戏式的办案产品上线。真正有生命力的司法大数据产品,应该是能够切实解决一线问题、提升效率,实际效果不能只看宣传效果,而要深入一线,看一线办案人员到底用不用、效果好不好。
《行动指南》中也明确了“需求主导、技术统筹”的工作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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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司法大数据应用产品应该是产学研创一体化进行的过程,通过业务需求的明确、业务规则的提炼、汇集,利用技术优势,来实现人工不能解决的一些问题,从而提升检察工作质效。以大数据等相关技术应用为重点,形成以类案推送、量刑建议、决策支持等各项应用需求为“点”,以司法办案、管理决策、服务为民等业务需求为“线”,以服务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为“面”,以实现大数据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为“体”的应用体系框架。
1.4、 设计思路
以大数据及智能语音等相关技术应用为重点,形成以类案推送、量刑建议等各项应用需求为“点”,以司法办案、服务为民等业务需求为“线”,以服务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面”,以实现大数据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为“体”,构建“点、线、面、体”的检察大数据应用体系框架。
检察大数据建设要服务司法办案,破解当前检察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促进检察监督职能作用发挥;服务管理决策,提供客观、精确的决策支持,助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服务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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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提升检务公开水平,提高司法公信力,更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明确上下级检察院、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在推进检察大数据应用中的责任分工,进一步突出了“最高检和省级院主建、市县级院主用”“需求主导、技术统筹”的工作原则。
1.5、 设计原则 1.5.1、
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信息化
建设配置合理、安全实用、互联互通的侦查指挥中心、办案工作区和看守所检察讯问室信息系统,完善同步录音录像系统,逐步实现讯问、监控和指挥一体化,形成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检察院、地市级检察院、县区级检察院互联互通的职务犯罪侦查指挥网络。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职务犯罪情报信息综合查询平台,实现人口、户籍、车辆、出入境、工商、税务、房产、证券、保险等涉案信息的共享和查询。
建立职务犯罪信息数据库,应用职务犯罪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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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办案专用软件,逐步实现网上线索管理和案件审批。
完善职务犯罪预防信息系统,有效分析犯罪动态趋势,充分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作用。
逐步建立个案协查与司法协助信息系统。
1.5.2、 侦查监督信息化
建立侦查监督信息数据库,推进与公安机关的信息共享,建立刑事案件发案、报案、立案、采取强制措施信息与案件批捕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实现网上办理审查逮捕案件。
建立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信息库,推行与行政执法机关的信息交换与共享,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网上衔接,信息共享”。
逐步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远程提讯系统。
1.5.3、 公诉信息化
建立公诉和刑事补养监督信息数据库和审查起诉信息系统实现网上办理审查起诉和复核案件。
通过建立与公安和法院等司法部门的诉讼信息交换和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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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实现多部门间的数据共享。
1.5.4、 监所检察信息化
建设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数据库,通过看守所、监狱、劳教所、监外执行检察信息系统,实现网上办理监所检察案件、网上查询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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