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基本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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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以上两条规定囊括了买卖合同的内容。 51.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供用电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供用电合同属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2)供用电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3)供用电合同多为标准合同;(4)供用电合同要受计划的控制。

52.赠与合同有哪些特征?

赠与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2)赠与合同是无偿、单务合同。(3)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但这种诺成是效力极弱的诺成。 53.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的限制有哪些? 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有以下几方面的限制:

(1)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如果赠与合同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是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则是不能撤销的。 (2)撤销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作出。对不须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的财产,由于所有权以交付为变动要件,一经交付,标的财产的所有权就从赠与人转移到受赠人,因此赠与人只能在标的财产交付以前予撤销,如果赠与财产的一部分已经交付,则仅得撤销未交付的部分。

54.赠与合同受赠人有哪些情形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

55.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借款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2)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3)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 56.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租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②租赁合同是承租人须交付租金的合同。③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④租赁合同是以有体、特定的非消费物为标的的合同。⑤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须返还原物。⑥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

(2)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①房屋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②房屋租赁合同只转移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③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房屋,它是不动产,而且是特定物。④房屋租赁是属于对特定物的持续性行为。⑤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57.融资租赁合同有什么特征?

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2)出卖人须将出租人购买的标的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但该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3)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对租赁权享有选择权。

58.什么是承揽合同的特征?

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外,还有以下特征:(1)承揽合同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3)定作人可以留置定作物。(4)承揽合同的履行需双方的协作。

59.什么是运输合同的特征?

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有:(1)合同标的是运输行为。(2)运输合同多是格式合同。(3)运输合同是有偿合同并多为诺成性合同。 60.合作开发合同与委托开发合同有哪些区别?

合作开发合同与委托开发合同都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但二者有以下明显的区别: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不同。合作开发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和承担着类似的权利和义务;委托开发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委托人的主要义务也就是开发人权利,而开发人的主要义务即委托人所享有的权利。

(2)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方式不同。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共同参加研究开发发工作,当然各方可以共同进行全部的研究开发工作,也可以约定进行分工,分别承担不同阶段或不同部分的研究开发工作;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进行物质投资和经费投入,只有一方从事研究开发工作。

与此相联系,二者的合同主体也不同。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各方都具有研究开发能力,而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一般只有一方具有科研能力。

(3)研究开发成果归属不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相同的,即取得研究开发成果,因而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是共有的;而委托开发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61.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1)保管合同的特征有:①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②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为日常生活用品的小件动产。③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④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2)仓储合同的特征有:①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②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了的种类物。③仓储物为大宗生产资料、货物等动产。④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 1.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

(1)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 (2)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2)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法》的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2.2000年1月1,某甲向某乙借款6万元,约定2001年1月1日还本付息(利息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半年后,甲财产状况严重恶化,遂将其贵重财产无偿低价转让给其友丙。债务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债务,甲还不上,申请强制执行甲的财产状况时,发现甲的财产已经所剩无几,无奈之下,乙只好诉请法院保护其权利。 试分析:

乙可以行使什么权利?行使该权利需满足那些条件? 参考答案:

某乙可以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必须具备的条件有: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4)债务人已经陷于履行迟延。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3.2000年4月13日,平安机械厂与光明钢铁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光明公司从平安厂购买应用于M设备的部件三套,每套单价 1000元。因为平安机械厂生产的部件不能完全符合M设备的要求,故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厂按其提供的图纸进行生产,平安厂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 2000年6月 23日,三套配件到光明公司。光明公司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可是光明公司在7月初,在安装配件之前进行测试发现配件存在一些问题,即要求配件厂来人处理。经修理后,光明公司安装发现M设备远远达不到技术要求,原因是平安厂的配件没有完全按某钢提供的图纸制作,由于配件存在以上问题,致使M设备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光明公司只能其拆下来。 试分析:

(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有否影响?

(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 参考答案:

(1)本案属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

本案中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厂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

(2)本案中承揽人平安厂没有按照定作人光明公司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某个体户赵某在前景仓库寄存彩电一批100台,价值共计100万元。双方商定:仓库自1999年1月15日至2月15日期间保管,赵某分三批取走;2月15日赵某取走最后一批彩电时,支付保管费2000元。

2月15日,赵某前来取最后一批彩电时,双方为保管费的多少发生争议。赵某认为自己的彩电实际是在1月25日晚上才入前景仓库,应当少付保管费250元。前景仓库拒绝减少保管费,理由是仓库早已为赵某的彩电的到来准备了地方,至于赵某是不是准时进库是赵某自己的事情,与仓库无关。

赵某认为前景仓库位于江边码头,自己又通知了彩电到站的准确时间,前景仓库不可能空着货位。只同意支付1750元保管费。 前景仓库于是拒绝赵某提取所剩下的彩电。 试分析:

(1)赵某要求减少保管费是否合理?为什么?

(2)前景仓库在赵某拒绝足额支付保管费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拒绝其提取货物?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不合理。本案当事人签订的是仓储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就意味着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诺成性合同,其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若合同签订后,因存货人原因货物不能按约定入库,依然要交付仓储费。

(2)可以拒绝。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仓储合同没有规定时,适用法律对保管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380条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本案虽为仓储合同,但在寄存人不支付仓储费,而双方对留置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保管人可以留置仓储物,拒绝其提取仓储物。

(3)但本案保管人前景仓库明显过多留置了赵某的货物,是不妥的。因为在仓储物是可分物时,保管人在留置时仅可留置价值相当于仓储费部分的仓储物。而本案的仓储物恰恰是可分物。所以前景仓库没有理由留置所剩下的彩电,而只能留置相当于250元的货物

合同法基本问题解答 郑昌料 整理

问:1.简述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行使方式。 2 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又什么区别?

管晓峰:关于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行使方式在教材上阐述的挺清楚,请看教材。 融资租赁合同是复杂合同、组合合同,里面至少包括一个买卖合同,一个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是出租人向制造商买一个租赁物,这个租赁物是承租人选择的。出租人付款买下租赁物,承租人选择好租赁物,由出租方转给承租人使用。

融资租赁合同是承租人和出租人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里边体现融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改造合同等,所以,融资租赁合同是组合的。 问:简述代位权行使的主要内容。

王晓珉:我觉得这个问题可以看教材第四章。具体内容中要注意满足四个条件,债权人可以行使自己的代位权。

问:行为默式形式应如何理解?

管晓峰:默式合同:第一,建立在前一个合同关系之上,也就是当事人不会发生歧义。第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会错的。如走在路边拿出五毛钱丢在晚报亭,什么话都不说拿走一份晚报等。这种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不会发生歧义,没有不同的解释,这种情况下才能够使用默式行为。如果能发生歧义的就不能使用默式行为。

问:可撤销合同、效力未定合同、无效合同究竟如何界定? 合同法作业中对这三种合同类型的选择很不好定。

管晓峰:无效合同是法律规定的五种情况,可撤销合同是指欺诈、胁迫损害了自然人的利益的显失公平的、重大误解的可撤销合同,这种合同也可以不撤销,由合同当事人约定;而无效合同是始终无效、绝对无效、自始无效。效力未定合同有三种情况:一是无完全权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三是无财产处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

问:口头协议具有的法律效力是不是需要第三者的证词,那录音是否有效? 管晓峰:不发生争议不需要第三人。录音也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的种类一种。 问:口头协议发生争议时如何举证?

管晓峰:口头协议是君子协定,如果发生争议也就无办法了。 问:合同法的考试重点在哪几章?

王晓珉:在几次答疑中谈到,不是局限在哪几章,从第一章至十九章全是考试的重点,题的覆盖面非常大。从考试的角度看,分则也有题,甚至有占分值较大的题,具体哪个知识点是重点,我在上节课讲到了。请进入合同法的教学辅导栏目查看相关的内容。 问:民间借款约定利息,国家是如何规定的?

管晓峰:最高法院有司法解释:民间借款的利息如果没有约定的话是无息借款,如果约定利率的,不得超过国家法定利率的四倍。超出四倍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问:如不用书上的原话答题,意思表达清楚和准确是否扣分?

王晓珉:填空题和名词解释题必须是书上的原话,而简答题和论述题可以不是书上的原话。 问:承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以默示方式作出?

管晓峰: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需要约定,没有特别的规定。合同法是生活经验的哲学,它里面的规定是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总结出来的。

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前面有合同做背景,当事人不会发生误会。第二种是这种行为是简单的行为,不会发生歧义的情况。

问:在合同成立以后,生效以前,违约方承担的责任属于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责任? 管晓峰:如果合同生效以前,不叫违约方,违约是违反的有效合同。你提这个问题说明你对什么是违约不太明白。合同如果不生效,当事人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生效之后违反的有效合同,当事人承担的是违约责任。

问:借贷合同究竟属于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管晓峰:属于诺成合同,你与银行签订借贷合同合同,钱虽没到账,但合同已经有效了。 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不知道该款中的“产生”二字该作如何解释?例如,买卖合同中的标的如果是牛,该牛在由出卖人交付买受人之前就已怀孕,但却在交付之后才生犊,我的问题是此时该款中的“产生”所指的是标的在交付之前怀胎状态,还是标的交付之后的生产状态呢?再有就是此案中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标的先行交付,但标的物所有权暂且不转移,待买受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将牛款全部付齐之后再转移,这种情况下标的物如果在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如何确定其归属呢?按照民法的有关规定,标的物的孳息是随着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不转移,其孳息当然也不发生转移;《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可见标的物的交付并不意味着所有权的必然转移。此例中标的物所有权尚未转移,依照民法有关解释,标的以及所产生的孳息自然属于出卖人所有。但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此例中标的物(牛)产生的孳息就得归买受人所有。基于此案中牛的孳息究竟如何确定其归属呢?

管晓峰:应该是第二种情况,小牛出生了才叫孳息。孳息是跟所有权走的,有约定从约定走,没约定从法定。孳息随产权走。合同法规定若当事人事先约定好发生这种争议如何处理,就从约定。

问:考试题型及分值分配。

王晓珉:单项选择10分、多项选择10分、填空约十几分、名词解释15分、简答18-21分、论述10分、案例分析10-20分。因为前后是三年出的题,后来进行了调整,所以分值不一定。

问: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有何区别? 王晓珉:请看教材。 问:老师,合同法条文重要吗 王晓珉:重要。

问: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王晓珉:请看教材。

问:合同法作业本上的试题有可能考吗 王晓珉:有涉及到的。 问:合同法复习的重点有哪些?

王晓珉:请到该课程的教学辅导栏目中查看上一次的视频活动内容。 问:案例分析题有多少分? 王晓珉:10-20分。

问:合同法考试的试题在复习指导书上占多大比例? 王晓珉:抱歉,没有统计过。 问:合同法考试的题型有哪些?

王晓珉:填空、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分析题。

问:如在答题时,要点的顺序答不准确是否扣分,如:“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 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 2.是合同法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 3.提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 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中的1.2.3.4.的先后顺序。

王晓珉:不扣分。只要要点正确,顺序不扣分。 问:买卖合同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有哪些具体规定? 王晓珉:看教材,买卖合同这一章。 问: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 王晓珉:请看合同订立这一章的第二节。 问:赠与合同的撤销有哪些表现形式? 王晓珉:有任意撤销、法定撤销。 问:合同法关于解除的规定有哪些.? 王晓珉:看教材第六章第二节。 问: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王晓珉:请看第十九章。注意从概念和特征上进行区别。

问:像车站、旅店或商厂门口等收费的公共停车点对停放在那里的车辆是否负有保管义务? 王晓珉:收费的有保管义务。因为他们之间的车辆保管合同成立了。 问:技术合同中技术成果的归属是怎么规定的 王晓珉:看技术合同那一章,有明文规定。 问: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王晓珉:看第十八章:注意从概念和特征上进行区别。 王晓珉:一、合同的分类 (一)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管晓峰:诺成合同就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谈判中只要是承诺了,这个合同就成立。书面合同就是最后签章的合同就算成立。通常合同都是诺成合同,因为它的效力高。

实践合同有些教科书称为要务合同,要具备某些标的物的合同,当事人签了章还不满足,还要拿出一部分的标的物,这时合同才能成立。多数合同为了效力不需要要务合同,只需要诺合同就行了。

要式合同是为了交易安全,某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如不动产转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无形财产变更转让等需要书面合同。我们绝大部分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王晓珉:口头协议具有的法律效力是不是需要第三者的证词,那录音是否有效。 管晓峰:口头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后就成立,它带有一定的君子协议。在正常的情况下,人们会主动的履行合同的义务,只有在极少数的情况下出现争议。一百个口头合同,发生争议的可能一个都不到。发生争议的原因:第一,记性不好;第二,信用不好。为了防止这两个原因,人们发明了书面合同。 王晓珉:二、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1.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机构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 2.缔约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

管晓峰:有些当事人除了自然人之外,还有称为“机构主体”的当事人,包括法人和非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分为自然民事权利能力人和机构民事权利能力人。而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平等的,需要看机构,看它的章程。如烟草公司可以进行烟草的交易,建筑公司有资质等级,医药公司能生产什么药都是有规定的。对一般的机构所做的小的贸易,不涉及许可证和资格证书的,也许未来促进物流和经济发展,也就通常允许的,但涉及到资格证书的,如高温、有毒、放射性等,必须要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以自己的意思表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意思表示把自然人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不满10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14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完全行为能力人;16-18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主要来源的人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法律推定不满足岁数的人,在判断事非能力上面达不到标准。民事行为能务和民事权利能力对于机构来说是一致的。 王晓珉:(二)要约与承诺 1.要约邀请

问:出租车在街上揽客是要约邀请吗?

管晓峰:不是,它是属于政府订价的合同,也就是说只要他打上无客牌,它就是一种要约,它的价格是政府订好的。它是一个要约行为。要约邀请不用承担责任,是希望对方提出条件与自己订合同。而要约是自己提出条件。 王晓珉: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有什么区别?

管晓峰: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的带有法律约束力的信息表示,如果对方收到这个信息就有约束力了。如果对方没有收回,你就把要约撤回,对你也没有约束力。信息到达对方手里,这时你就不能撤回,但你可以撤销。撤销必须是对方承诺之前你才可以撤销。

合同法规定有一种要约叫不可撤销的要约,也就是要约人发出要约给对方之后,它就不能够改变这个要约,合同法规定两种情况:第一种,明确表示,要约不可撤销的,如请你在三天之内答复,在三天之内不可撤销。第二,对方表示不可撤销。如,我们现在有苹果,要

不要,如果要在天黑之前过来,对方派车来了。这个要约就不能撤销。对方来车的行为就是承诺。

王晓珉:(三)合同成立

1.与别人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管晓峰:一,对方的主体资格合格不合格。不合格导致的结果:一是无效;二是效力待定。二,双方约定的标的物必须合法。三,内容要合法。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体现为不能够有恶意串通的情况、不能违法社会公德的情况、不能欺诈、胁迫对方等的规定。 王晓珉:2.订立合同过程中,仲裁机构名称是否可以泛泛而指?

管晓峰:不行,必须要明确。仲裁机构是每个中等城市都有的,到底是在哪个仲裁机构,特别是原被告不在同一城市时,仲裁机构是有选择的,所以你必须指定一个仲裁机构。 王晓珉: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之后,如果(1)仅仅有双方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没有公司公章,那么这个合同是否有效?(2)仅仅有双方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这个合同是否有效?(3)双方加盖的公章属实,一方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是伪造,这个合同是否有效?

管晓峰:前两个问题,都是有效的,因为签字和盖章是选其一。至于第三个问题加盖双方公章,且都属实,合同应该已经生效了,就是不知道哪个法定代理人是出于什么目的来伪造,如果符合法定的合同无效的要件,则此合同是无效的,且为自始无效。 王晓珉:四、合同的履行

区别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管晓峰:第一种是双方同时履行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绝大多数的民事合同就是这样。第二是先履行义务方的抗辩权,先履行义务方发现后履行义务方的标的不符或后履行方可能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行使抗辩权。首先解释抗辩不履行就是依法不履行或暂停不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情况不履行。不安抗辩权是自己先履行义务,发现后履行义务方可能或正在丧失履行义务的能力,我也就不履行了,这时要及时通知对方,或者让对方提供担保。这时如果对方不接受就可以解除合同。 王晓珉:案例分析:

2000/1/1,某甲向某乙借款6万元,约定2001/1/1还本付息(利息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半年后,甲财产状况严重恶化,遂将其贵重财产无偿低价转让给其友丙。债务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债务,甲还不上,申请强制执行甲的财产状况时,发现甲的财产已经所剩无几,无奈之下,乙只好诉请法院保护其权利。试问乙可以行使什么权利以为救济,行使该权利需满足那些条件?

管晓峰:撤销权就是甲和乙有一个有效合同,乙作为债务人,在未清偿之前,就把自己的财产不正当的处分掉了。企图通过一个合法的理由逃避债务。我们合同法规定:我们可以请求法院把债务人的这种不正当处分行为的合同请求撤销掉。我们法律上有一个原则:权利的行使不得妨碍他权的实现。债务人把自己的财产低价处分掉,表面上是自己的权利,实际上妨碍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这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掉他的不正当行为。

此案例中:乙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和丙签订的无偿和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目的是恢复甲的偿债能力,行使的是撤销权。 五、合同变更和转让

解。②该当事人基于误解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了合同。③误解是由于误解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对方的欺骗或者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4)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该合同必须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一般不发生显失公平的问题。②合同内容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③这种显失公平的结果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没有经验或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所致。

31.表见代理有哪些特点?表见代理发生的情况有哪些?

表见代理具有如下特征:(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2)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表权的理由。(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发生的情况有:

(1)代理权自始即不存在,而存在着使相对人相信具有代理权的正当理由。(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而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后实施代理行为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4)被代理人知道其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 表见代理虽然事实上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却发生有效代理的法律后果,而这种法律后果的发生并不需要被代理人的追认或同意,因此,它属于有效代理的一种,而不属于效力未定的无权代理。

32.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表现为:①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②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③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④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⑤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⑥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⑦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 (2)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该原则是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在合同履行阶段的具体体现。 协作履行包括以下内容:①及时通知义务;②相互协助义务;③保密义务。

(3)经济合理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履行原则又称效益履行原则。它要求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在履行合同中贯彻经济合理原则,表现在许多方面:①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履行方式;②合同履行期的选择体现经济合理原则;③当事人变更合同应当体现经济合理原则;④对违约进行补救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3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须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价债务。确定是否形成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的关系,应基于以下事实:①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债务;②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③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性和牵连性。

(2)须行使抗辩权之当事人无先行给付义务。(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按照约定正确履行债务。(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34.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35.为什么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

不安抗辩权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避免因情况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害。不安抗辩权时法律规定的保护手段,在对方于缔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况,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先给付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以维护公平。

36.债权人代位权有哪些法律特征?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代理权。(2)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的权利,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都来源于法律的规定。(3)代位权主要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4)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其在债务人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以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行使。 37.从代位权的涵义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成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则合同之债自始即不存在,债权也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也就不可能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的发生当然以债务人现实的权利存在为前提。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力却不行使。 (4)债务人已经履行迟延。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已因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其债权的消极行为而出现不能实现的危险。 38.代位权与撤销权

代位权的概念和适用条件。(见上题)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的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须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3)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2.主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2)受益人的恶意。

39.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1)合同变更以后,被变更的部分即失去了法律上的效力;已变更的部分,在完成变更程序之后,即产生了新的债权债务。

(2)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不存在溯及力的问题。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根据,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

(3)合同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4)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中原来约定的争议条款的效力,继续有效。合同变更过程中使一方当事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或者依约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40.合同权利让与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合同权利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②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的义务;③让与人对让与的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义务。

(2)合同权利让与的对外效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②债务人对原合同权利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③债务人可以主张以其合同权利与让与的合同权利抵销。

41.哪些合同权利禁止转让?

不能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1)依合同权利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主要有:基于人身性质的债权;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以特定的人为基础的债权。(2)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当然不能转让。 42.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行使方式有哪些?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

(1)不可抗力;(2)拒绝履行;(3)履行迟延;(4)不完全履行;(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在《合同法》第96条做了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43.什么情况下适用提存?

《合同法》第101条规定了提存的原因:(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或者其他债务人无法确定债权人的情形。(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4.违约责任都有哪些内容?

合同法规定须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让违约方承担下列之一或承担全部以下三种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按时完全履行合同,令相对人不能实现合同预期利益,相对人如果发现违约方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并且继续履约对自己有利时,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以恢复自己合同的权利。(2)采取补救措施。主要指在已经出现质量违约的情况时,违约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合同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导致的损失,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恢复合同的全面履行创造条件,为对方实现合同权利而完成必要的工作。(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所有的民事活动都是追求一定的经济目的的行为,由于当事人的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予以必要的补偿是整个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赔偿损失要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没有损失就无须赔偿。

45.我国法律确定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我国现行的合同法确定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法条明确了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只是没有实际履行或者没有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即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未规定当事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用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的归责原则就是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另外在一些分合同中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 46.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有哪些?

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须注意到以下四个条件:

(1)违法行为。要认定某人侵权,首先必须确认其具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行为,该行为必须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加以禁止的,如果法无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可以构成侵权。

(2)损害事实。侵权责任以权利受到损害为基础,要根据损害后果程度确认赔偿额或其他弥补损失的措施。如果一个行为虽然不合法,但是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也就没有受损害方,也就没有权利主体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3)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我国的法律规定多数的侵权责任须以当事人在行为时有无主观过错为前提条件,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国家对某些特殊的产业和特殊的产品实行无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即无论行为人有否主观过错均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符合前因后果的逻辑关系,这个原因必须是直接原因,一般要求没有其他行为参与的直接行为产生的损害结果才符合因果关系原则。 47.法律管辖竞合的依据是什么?

(1)特别合同法与合同法的关系。合同本是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化和具体化的协议,无论是书面合同还是口头合同,都反映着一定的财产利益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目前最完善最系统的合同法,凡是有关合同订立、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的范围及确定等具体的合同法律制度均由《合同法》管辖和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合同法》认定。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一些合同法律关系生产的背景及涉及的领域比较特殊,不宜用本《合同法》调整,而是由专门的法律与以调整。《合同法》属于普通法,而其他参与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具体部门法和有关的行政法规则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只有当特别合同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当合同法总则没有规定的则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2)合同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合同法是调整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而合同的权利义务的重点内容在于对违约责任的认定和如何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合同义务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没有约定则不构成合同义务。如果违约方的行为不但造成对方合同权利的损失,而且造成对方的人身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失,这些损失就不是合同损失,而是一种侵权导致的损失,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弥补受损害方的损失。在此情况下《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48.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解释规则有哪些基本内容?

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了经常使用和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和印刷好的合同或现成的合同条款。它只反映了拟定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单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与之打交道的相对人对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条款只有完全接受或者拒绝接受的选择,不能就合同的条款或者字句的内容提出来协商。所以在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中往往有可能忽略接受方的合同权利。因此,《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由此可看出对格式条款有三种解释方法:①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所谓通常理解是指无须提供证明、说明或者其他资料就能理解的问题。②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解释,由于格式条款是其拟定的,已经充分表达了他的真实意思,而接受方的真实意思还不一定全部表达了,所以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法律应当支持接受格式条款方的解释。③如果一个合同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的,在发生争议时,应当以非格式条款确定的权利义务为准。 49.什么是买卖合同的特征?

买卖合同主要有以下特征:(1)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2)买卖合同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款对价转移的合同。(3)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5)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特殊规定的除外。 50.买卖合同有哪些主要内容?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法》第131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12

这章教学中要求掌握的知识点主要有:

1.违约责任的概念。

2.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有: (1)继续履行合同。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3.违约行为的种类主要有: (1)全部违约。 (2)部分违约。 (3)预期违约。

4.预期违约的概念。

5.我国现行合同法确定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内容。

6.违约补救的措施主要有: (1)停止违约行为; (2)消除障碍; (3)恢复质量标准; (4)退货;

(5)减少价款或报酬。

7.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包括: (1)当事人一方违约事实客观存在。 (2)违约行为不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 (3)违约方主观上有过错。 四、合同法的适用与解释

本章是合同法总则部分对合同法律制度的补充说明,也是从整体结构上对合同法的具体法律制度的附加制度。学习本章的内容要注意掌握三大块的内容:法律管辖适用问题、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如何解释合同条款的问题。

这章教学时要求掌握的知识点有:

1.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2.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

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3.合同解释的规则:

对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按下列规则进行解释: (1)按照合同的文义解释。 (2)按照条款的内容进行解释。 (3)按照合同的目的解释。 (4)按照交易习惯解释。 (5)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合同。 (6)按照文本解释。

4.合同纠纷的处理:

(1)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2)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

1.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其意思表示的多寡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及多方行为。所谓单方行为,指仅由一个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双方行为,指由二个方向相反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多方行为,指由二个以上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或称共同行为。合同是基于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双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双方行为,即双方合同,多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多方行为,即多方合同。

(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意味着合同是在双方或多方都有意思表示,而且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条件下成立。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或者说,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真实的意思产生于当事人的自由和自愿,因此当事人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才能使其意思表达成一致,如果不存在平等自愿,也就没有真正的一致。因而因欺诈、协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都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合同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即产生、变更或者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设

定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用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当事人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消灭原法律关系。合同法上的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都是民事性质的,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属民事合同的内容。同时,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也不由合同法调整,民事合同的内容实际就是民事财产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2.如何理解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

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合同法以债权债务关系、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直接调整对象,其深层的社会关系则是社会的财产流转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关系和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两大部分。合同法调整的是其中的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它反映的是平等主体间在转让产品或货币,完成工作和提供劳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债务的清偿或履行,具体体现着财产从一个民事主体到达另一个主体的合法移转过程。这是合同法与物权法法律分工的明显不同。合同法与物权法虽都是财产法,然而物权,尤其是其中的所有权,直接规定社会财产的归属关系,其所要解决的是现存财产归谁所有的问题,主要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因而,所有权及至整个物权,本质上是规定和反映社会财产关系的静止状态。而合同法作为调整债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规定和反映的是社会财产或其他劳动成果从生产领域移转到交换领域,并经过交换领域进入消费领域,其内容主要表现为转移已占有的财产,转换的目的或是实现对财产的占有,或是创造一个新的占有。因此,合同是当事人处分财产或获得财产的重要法律手段,充分反映着流通领域内的财产运动状态。合同法则通过确认和保障合同当事人正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而对这种财产流转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

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法是宪法之下的部门法,而民法本身又是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是由若干调整某种民事关系的单行法组成的,如商标法、专利法、继承法等,合同法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正在制定的物权法也是这样的单行法。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适用于合同法的同时,合同法以其特别或具体的制度和规定对各种合同关系进行调整。 3.我国合同法有什么特点?

我国合同法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

(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的原则清晰突出。(2)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明确充分。(3)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别显著、集中。(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超规范。

4.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有哪些?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主要意义:

(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2)是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3)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5.请谈谈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是什么?

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确定性。首先,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一般规范性是相对于民法的具体规范而言的,是指其确立一般的行为模式,并由合同法规定的一般的责任作为保障。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存在价值不仅在于通过其能够准确地理解和适用合同法,而且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时还可以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具有在个案中可资援引的规范意义。换言之,合同法基本原则主要是与具体的合同法规范结合起来发挥法律调整作用,主要具有补充性质,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独立的法律依据。其次,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指基本原则是由模糊概念构成的,其理解和适用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6.合同法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1)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相对方。

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具体表现为: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等平等\。②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在我国,参与民事关系的有各种类型的法人、自然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无论是何种主体,在参与民事关系时都要适用民法的规定,不允许有任何例外。③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合同法中所讲的平等原则,主要的意思即在于此。任何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无论其性质,都不能凌架于他人之上,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而只能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去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自愿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该原则实质上是传统民法中所谓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中,自愿原则即体现为合同自由原则,我国《合同法》中虽未明文规定合同的自由原则,但在实质上,《合同法》中所规定的自愿则即为意思自由原则。

具体讲来,合同自由原则有以下内容:①缔结合同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与他们缔结合同,该自由是合同自由其他内容的前提和基础,若当事人不享有此项自由,也就谈不上其他自由。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即指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与何人订立合同。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益利益,任何人就不得干涉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内容。④变更我解除合同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在合同成立后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既然当事人可自由缔结合同,当然也可以通过协议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必然结果。⑤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即当事人可自主选择合同的方式,我国《合同法》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以外,当事人可自由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缔结合同。

(3)公平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明确规定了公平原则,《合同法》第5条也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包涵了等价有偿的意思,即在民事活动

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人约定外,当事人取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在合同法中,公平原则体现在各个方面,其中集中体现公平原则的主要有两个制度:一是情事变更制度,二是显失公平制度和重大误解制度。

7.合同法诚实信用、保护公序良俗、合法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1)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具体来说,诚信原则具有以下内容和功能:①确定诚实可入,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②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诚信原则不仅要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且要求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与矛盾。③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诚信原则要求在法律与合同缺乏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司法审判人员应依据诚信、公平的观念,准确解释法律和合同。

(2)保护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概念和法律原则。《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则具体指明了\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合法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此将其简称为合法原则,实际上包括了合法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8.合同法的作用有哪些? 合同法的具体作用主要表现在:

(1)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订立合同到终止合同的全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合同法的重要任务之一。在合同当事人中,债权人是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一定义务的合同关系的主体,债务人则是依据合同和法律负有实施一定行为的合同关系的主体。合同法通过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原则、条件和程序以及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保护人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其中,维护交易安全是合同法的重要任务。随着市场交易的发达,财产的交换越来越频繁和发达,对于交易安全的保护和规范的呼声越来越高,合同法则是规范交易关系的基本法律,它所确立的是基本的交易规则,交易的安全主要是通过合同法进行维护的。同时,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也是合同法的重要功能。 (3)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已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就是合同经济、信用经济、法律经济。合同是联结生产、流通、消费的纽带,是经济合作技术交流、贸易往来的法律形式。是维护商业信用的法律保障。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和公民,认真贯彻执行合同法,履行合同,可以保证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正常运行,实现经济合作。技术交流、贸易往来的预期目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9.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哪些意义?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分有如下意义:(1)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

无偿合同。(2)主体要求不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安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10.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有哪些法律意义?

区分这两类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效。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正因为如此,法律通常要对格式合同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一章中就有关于格式合同的专门规定。而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意自治权,无需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

11.合同成立要具备哪些要件? 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要有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为,合同的订立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就谈不上合意问题,因而也就根本不能成立合同。不过,参加订约当事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其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 (2)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是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规则。

(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12.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是什么? 从理论上说,二者的区别是:

(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 (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

(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 13.要约要具备哪些构成要件?

要约要具备以下主要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14.要约与要约邀请有哪些区别?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依如下几个标准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

(1)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区分。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2)根据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律上受到约束来作出区分。由于要约是目的在于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因此,要约中应包含明确的订约意图。而要约邀请人只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的意思表示,所以,在要约邀请中不能有任何直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予以确定。

(4)根据交易的习惯亦即当事人历来的在交易中的作法来进行区分。如询问商品的价格,根据交易习惯,一般认为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再如当事人之间因多次从事某种物品的买卖,始终未改变其买卖货物的品种价格,那么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一方仅向对方提出买卖的数量,也可以成为要约。

(5)其他因素。在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时,还可考虑其他的情况,如合同的性质是否要求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要注重相对人的身份、信用、资历、品行等情况;还有,合同的订立是否需要双方实际接触;以及一方发出的提议是否能使相对人产生要约的信赖等等。 15.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是什么?

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

(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16.承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 17.强制缔约有哪些特点? 强制缔约的特点如下:

(1)强制缔约依然要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是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的法定义务。

(2)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确定。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合理的标准确定。

(3)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即理解为默示承诺。 18.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4)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

19.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的内容有哪些?

(1)立法控制。所谓立法控制是指,在法律中事先明确规定清楚,某些条款必须作为某类合同的条款,或者某些条款不能作为某类合同的条款,当事人不得改变。合同法第42条涉及到的格式合同或格式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况,即具有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的情形时,这些格式合同或者有关条款无效。另外,如免除格式条款提供者主要义务,排除相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也无效。

(2)司法措施。所谓司法措施即指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由法院认定某一具体合同条款是否是由当事人合意才纳入合同的。实际上是授权由法院来解释合同条款,有疑义时则作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

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时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3)行政措施。所谓行政措施即指通过要求某些格式合同条款应事先经过行政机关审核,方能投入使用的办法,来消除不合法的格式条款的适用;或者由行政机关制定合同范本,以供当事人采用。

20.格式合同的解释中体现了哪些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一规定体现了格式条款中的保护弱者利益原则。

(1)由于格式合同的条款是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拟订的,而相对人一方又是弱者。所以,在对合同条款发生歧义需要解释时,当某一条款有几种解释方法,其中某种解释有利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而另一种解释则对相对人有利的话,即应解释得有利于相对人而不利于条款的拟定者。

(2)当某一合同既存在格式合同条款,又存在非格式合同条款,例如补充协议时,如果两种条款发生冲突,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时,即应当采用非格式合同条款。 21.合同条款的种类有哪些?

(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指为了给当事人起示范作用,从而使合同尽可能完备的,如我国合同法在第12条明文规定的那些条款。主要有: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质量和数量;④价款或酬金;⑤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⑥违约责任;⑦解决争议的方法。

(2)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款。如果欠缺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就难以成立。故也将其称之为合同的必备条款或者成立条款。 (3)合同的普通条款。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故其又被称为合同的一般条款。普通条款包括:①偶尔条款;②通常条款;③特意待定条款。 22.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类型?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3.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有:(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 24.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在哪几点?

合同的约束力主要表现为:①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②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③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

25.从合同效力的角度分析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有哪些不同?

合同的生效有着与合同成立完全不同的法律要件,适于一般合同生效的为普通要件:①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合同内容合法。

适于某些特殊合同生效的是为特别要件:①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②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手续的完成。在上述情况下,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却可因各种原因 而未能生效或自始无效。

由此可见,合同的成立不同于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同于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的成立要件具有法定性,是由法律统一规定的,当事人不可作另外的约定。而合同的生效要件,除普通要件外,其特别要件具有意定性,可由当事人作自由的约定, 26.合同生效要具备哪些要件? 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如下: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所谓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资格。合同是当事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有意识地追求特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害得失,因此要求当事人必须能够认识和辨认自己的行为,判断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即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产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识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同其内心真实意思是一致的,但是,有时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不符合。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不能仅以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为根据,而不考虑行为人的内心意思。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也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当然要件。合同能产生法律效力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合法的合同显然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也不能产生当事人所期待的法律效果。同时,合同不仅应当符合法律,而且在内容上也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27.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中条件和期限的要件有哪些?

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这种条件既可以是事件,又可以是行为。根据某一事实的发生对合同效力影响的不同,可以将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2)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这也是期限区别与条件的主要特点;(3)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

28.附条件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应具备哪些条件? 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是将来的事实。条件必须是合同成立时尚未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不能作为合同的条件。(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将来必然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3)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29.那些情况下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构成以欺诈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①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一般情况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沉默也可构成欺诈。②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故意和隐瞒事实的故意。③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而这种错误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④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

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须具备以下成立要件:①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②须合同当事人为恶意,恶意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0.哪些情况下合同可以被撤销? 合同撤销的原因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构成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①须合同相对人处于危难境地。②须乘危之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③须乘危之人有乘危的故意。④须合同内容对相对人严重不利。

(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构成重大误解的要件有:①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重要事项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其中主要包括对合同性质、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的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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