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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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

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申报,加强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保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实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申报项目,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申报项目;负责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的保护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世界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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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申报项目的初审,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申报项目的初审;负责本行政区域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的保护监督工作。

第四条 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以下统称世界遗产)申报、保护监督等工作应当遵循生态文明的理念,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以捐赠、技术支持、志愿者等方式参与世界遗产保护和研究。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 申报世界遗产应当以保护和传承人类共同的珍稀遗产资源为宗旨,坚持政府主导、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的原则,量力而行、厉行节约、有序推进。

第七条 申报世界遗产的项目,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满足《世界遗产公约》、《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关于世界遗产突出价值、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有关标准、条件和要求;

(二)编制了申报项目的保护管理规划;

(三)按程序列入《中国国家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预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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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属于依法划定的省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等保护地; (五)具有专门的管理机构。

其中,第(三)款所指列入程序,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国家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有关要求执行。

第八条 世界遗产申报流程分为申请预审和正式申报两个阶段(见附件)。

第九条 申报世界遗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申报文件;

(二)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申报的文件; (三)申报项目突出价值的专家论证意见;

(四)社区居民及利益相关者对申报世界遗产的意见; (五)申报项目的执行摘要; (六)申报文本;

(七)申报项目的保护管理规划;

(八)申报项目的地图信息(包括A0版的区位图、范围图、遥感图等)、图集、视频资料、幻灯片、财产清单等相关附件。

其中,(五)、(六)、(七)、(八)款内容按照《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相关要求编写,提交中英文纸质件、电子件(文本格式为word或pdf,图件格式为jpg、psd或dwg)各五份;申请预审至少应当提交第(一)、(二)、(三)、(五)、(六)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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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每年3月31日前受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提出的申报世界遗产项目预审的申请。申请预审前,须报请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住房城乡建设部收到预审申请后,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审核评估通过的项目,作为自预审申请开始第三年度的申报项目,按程序提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进行预审。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将预审通过的项目,在预审当年(第一年度)12月1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正式申报的申请。

住房城乡建设部收到正式申报的申请后,组织有关方面和专家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并在第二年度2月1日前按程序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正式申报。

第十二条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对预审材料或正式申报材料提出意见的,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世界遗产地管理机构开展材料修改、补充和意见答复等工作。

第十三条 申报世界遗产项目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应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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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请示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会同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开展申报工作;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请示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会同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一组织有关地方开展申报工作。

第十四条 申报世界遗产项目的材料应当真实、客观、准确。申报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根据实际情况推迟或中止项目申报:

(一)重要资源遭到严重破坏或受到严重威胁; (二)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三)申报材料重要内容不实或故意瞒报; (四)多数社区居民或利益相关者不同意申报; (五)申报工作进展缓慢,超出申报阶段时限要求; (六)其他严重影响申报工作的情形。

第十五条 涉及国家领土主权、民族、宗教、跨国合作等重大事项的项目,应当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依法使用、交换和保管申报过程中的涉密文件、数据、图件等资料。

第十七条 对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预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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