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
(2006年版)
第五稿:报 批 稿
主编单位: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二OO六年七月十日
前 言
根据江苏省建设厅《关于下达(江苏省2004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苏建科(2004)256号文]的要求,为满足江苏省住宅建设的需要,更好地适应江苏省住宅建设的可持续发展,遵照国家和我省对住宅建设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等相关规范和科研成果,对《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广泛地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对消防、设备标准进行了专题讨论,对具体内容反复研究修改,并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主要修订内容有:1总则,2术语,3套型·面积标准,4使用标准,5环境标准,6节能标准,7设施标准,8消防标准,9结构标准,10设备标准,11住宅设计面积计算,12经济适用住宅基本标准。
本标准凡“黑体字”为强制性条文,必须遵照执行。
本标准由江苏省建设厅负责管理和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住宅建设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和意见及时向江苏省建设厅科研处反映,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张庆仲 汪杰 邹万流 郭枫 蔡宗良 邱文丽
冯婧钰 陈咏军 吴建强
目 次
1 总则????????????????????????????????????????4 2 术语(无条文说明)?????????????????????????????????5 3 套型·面积标准???????????????????????????????????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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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套型 ???????????????????????????????????8 3.2 面积标准 ?????????????????????????????????8
4 使用标准??????????????????????????????????????10
4.1 卧室 ???????????????????????????????????10 4.2 起居室(厅) ???????????????????????????????10 4.3 厨房 ???????????????????????????????????10 4.4 卫生间 ??????????????????????????????????10 4.5 储藏 ???????????????????????????????????11 4.6 阳台 ???????????????????????????????????11 4.7 层高·净高 ????????????????????????????????12 4.8 门窗 ???????????????????????????????????12 4.9 楼梯 ???????????????????????????????????13 4.10 电梯 ???????????????????????????????????14 4.11 出入口·走道 ???????????????????????????????14 4.12 装修 ???????????????????????????????????15 4.13 垃圾收集 ?????????????????????????????????16 4.14 公共用房 ?????????????????????????????????16
5 环境标准??????????????????????????????????????18
5.1 日照 ???????????????????????????????????18 5.2 采光 ???????????????????????????????????18 5.3 通风 ???????????????????????????????????19 5.4 隔声 ???????????????????????????????????19 5.5 空气 ???????????????????????????????????19
6 节能标准??????????????????????????????????????21
6.1 一般规定 ?????????????????????????????????21 6.2 规定性指标 ????????????????????????????????21 6.3 性能性指标 ????????????????????????????????22
7 设施标准??????????????????????????????????????23
7.1 一般规定 ?????????????????????????????????23 7.2 空调室外机搁板 ??????????????????????????????23 7.3 太阳能热水器设置 ?????????????????????????????23 7.4 无障碍设置?????????????????????????????????24
8 消防标准 ??????????????????????????????????????25
8.1 一般规定??????????????????????????????????25 8.2 耐火等级及构件耐火极限???????????????????????????26 8.3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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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29 8.5 建筑防火构造????????????????????????????????32 8.6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33 8.7 消防电气??????????????????????????????????34
9 结构标准 ??????????????????????????????????????35 10 设备标准 ??????????????????????????????????????36
10.1 电气 ???????????????????????????????????36 10.2 给水排水 ?????????????????????????????????41 10.3 燃气 ???????????????????????????????????43 10.4 采暖、通风与空调 ?????????????????????????????43 10.5 综合管线 ?????????????????????????????????44
11 住宅设计面积计算 ??????????????????????????????????46 12 经济适用住宅基本标准 ????????????????????????????????48 12.1 套型·面积????????????????????????????????48 12.2 使用要求?????????????????????????????????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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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保障我省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住宅功能质量;保障我省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经济、美观、卫生和环保等基本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城市、建制镇新建的住宅设计。底部为商业场所、上部为住宅的商住楼,其住宅部分应遵照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酒店、商务、租赁式公寓及大层高隐形跃层公寓。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1 低层住宅为1层至3层;
2 多层住宅为4层至6层; 3 中高层住宅为7层至9层; 4 高层住宅为10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节约用材等规定,实现住宅建设可持续发展。
1.0.5 本标准是我省住宅设计的统一标准,在我省建设的住宅应执行本标准。 1.0.6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本,除满足居住使用要求外,还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7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提倡住宅设计与地方居住文化很好地结合,并与周围环境协调,创造宁静、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8 住宅设计应充分考虑当地生活习俗和居住习惯,做到精心设计、有所创新。 1.0.9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10 住宅设计应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应用智能化技术,开发利用太阳能、地能和生物能等可再生能源,研究应用生态住宅技术。
1.0.11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性。 1.0.12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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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不同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使用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日常起居活动使用的空间。 2.0.6 厨房 kitchen 供居住者炊事活动使用的空间。 2.0.7 卫生间 bathroom
供居住者便溺、洗浴、盥洗等日常卫生活动使用的空间。 2.0.8 储藏室 store room 供居住者储藏衣、物使用的空间。 2.0.9 壁橱 cabinet
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储藏空间。 2.0.10 阳台 balcony
供楼层居住者户外活动、晾晒衣物使用的空间。 2.0.11 平台(露台) terrace
供居住者室外活动,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或上人屋面的部分。 2.0.12 工作室(书房) working room 供居住者学习、工作使用的空间。 2.0.13 餐厅 dining room 供居住者就餐活动使用的空间。 2.0.14 入户门斗 porch of room 供居住者进入户门后使用的过渡空间。 2.0.15 过道 passage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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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走廊 gallery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7 单元门厅 entrance hall of unit 供居住者进入单元公共入口使用的空间。 2.0.18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2.0.19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2.0.20 架空层 overhead 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21 标准层 typical floor 住宅平面布置相同的楼层。
2.0.22 自然层数 natural storeys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23 层高 story 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24 跃层住宅 duplex apartment 套内空间跨越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2.0.25 低层住宅 low residential building 层数为1至3层的住宅。
2.0.26 多层住宅 multy-storied residential building 层数为4至6层的住宅。
2.0.27 中高层住宅 sub-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层数为7至9层的住宅。
2.0.28 高层住宅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层数为10层及10层以上的高层住宅。
2.0.29 塔式住宅 apartment of tower building 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住宅。 2.0.30 单元式住宅 apartment building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住宅。 2.0.31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面层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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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2 室内净宽(长) interior storey length 结构墙面层之间的水平距离。
2.0.33 商住楼 business living building 底部为商业营业场所与住宅组成的建筑。 2.0.34 工人房 maid′s room 供家政服务人员睡眠、休息使用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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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套型·面积标准
3.1 套型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储藏室(或壁橱)、阳台等基本空间。
3.1.2 住宅套型分四类,其使用空间个数不应少于表3.1.2的规定。
表3.1.2套型分类 基本空间 储 藏 室 ︵ 壁 橱 ︶ ● ● ● ● 阳 台 ︵ 平 台 ︶ ● ● ●○ ●○ 辅助空间 工 作 室 ︵ 书 房 ︶ ○ ○ 套型 居住空间数量 (个) 起 居 室 卧 室 厨 房 卫 生 间 餐 厅 儿 童 室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2~3 3 3~4 4~5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 ●必须设立,表示一个完整的使用空间。
○选择设立,工作室(书房)、儿童室可计入居住空间。 双阳台系指南面的生活阳台和北面的服务阳台。
3.1.3 住宅套型使用功能应分区明确,做到公共与私密分区、动静分区、洁污分区,合理安排各空间的关系,减少交通面积。
3.1.4 住宅套型应组织好自然通风和私密空间的关系,避免相邻住户的视线干扰。
3.1.5 住宅套型入口宜设过渡空间,避免通视,维护住宅的私密性。
3.1.6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3.2 面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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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各类住宅套型的使用面积及阳台面积不宜小于表3.2.1的规定。
表3.2.1套型面积分类
套型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使用面积(㎡/套) 44 57 75 85 阳台投影面积(㎡/套) 4 5 5(设双阳台为8) 5(设双阳台为8) 注:表中使用面积以标准层计,不包括阳台面积。
3.2.2 住宅各功能空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
表3.2.2住宅功能空间使用面积
房间名称 主卧室 卧 室 双人卧室 单人卧室 各类套型 各类套型 一类 基 本 空 间 卫生间 厨 房 三、四类 一类 二、三类 四类 储藏室(壁橱) 辅 助 空 间 工作室(书房) 儿童室 一、二类 三、四类 三类 四类 三、四类 三、四类 6 3 4 8 1.2 2 7 10 7 可以有针对性地选择 6 三类设双卫生间时增加3㎡ 应设双卫生间 可和起居室(厅)结合布局 起居室(厅) 二类 三、四类 一、二类 10 6 12 15 18 5 兼餐厅时不应小于10㎡ 套型 各类套型 使用面积(㎡) 14 备注 餐 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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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标准
4.1 卧室
4.1.1 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4.1.2 卧室之间不应穿行。
4.1.3 主卧室的短边轴线宽度:一、二类住宅不应小于3.30m;三、四类住宅不应小于3.60m。
4.1.4 次卧室短边轴线宽度不应小于2.40m。
4.2 起居室(厅)
4.2.1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4.2.2 起居室(厅)的短边轴线宽度:一、二类住宅不应小于3.60m;三、四类住宅不应小于3.90m。
4.2.3 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不应小于3.30m。
4.2.4 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
4.2.5 起居室(厅)内侧设置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00㎡。
4.2.6 单侧向采光、通风的起居室(厅)的轴线进深不宜大于8.00m。
4.3 厨房
4.3.1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4.3.2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宜预留吊柜、强排燃气热水器的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50m。 4.3.3 厨房净宽:单排布置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不应小于2.00m。 4.3.4 厨房应设置油烟气排放的竖井。
4.4 卫生间
4.4.1 住宅套内共用的卫生间应有一个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通风排气的竖井。
4.4.2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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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
4.4.3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
4.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可布置在跃层套内除厨房外其他房间的上层;并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4.5 储藏
4.5.1 住宅套内应设置储藏空间(储藏室或壁橱)。
4.5.2 储藏室最小边净长不应小于1.00m。储藏壁橱净深不应小于0.60m,净宽不应小于1.00m。
4.5.3 设于底层或靠外墙和卫生间的壁橱,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壁橱内应平整、光洁。
4.6 阳台
4.6.1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 一、二类住宅应设生活阳台,三、四类住宅应设生活阳台和宜设服务阳台。
4.6.2 生活阳台宜设在起居室(厅)或卧室外,净深不应小于1.30m;服务阳台宜设在餐厅或厨房外,净深不应小于1.10m。
4.6.3 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的阳台宜设开敞阳台,沿街和高层住宅的阳台宜设封闭阳台。
4.6.4 6层及6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7层及7层以上住宅的栏杆阳台净高不应低于1.10m。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中高层、高层住宅及寒冷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心栏板。
4.6.5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4.6.6 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4.6.7 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措施。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并应与屋面雨水管分开设置。雨罩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
4.7 层高·净高
4.7.1 住宅层高不应低于2.80m,且不应高于3.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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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 套内使用空间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厅)不应低于2.40m,局部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3 厨房、卫生间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 4.7.3 公共部位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半地下室作储藏室、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地面至梁底的净高不应低于2.00m;
2 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00m。当作汽车库时,应符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有关规定; 3 架空层地面至梁底的净高不应低于2.40m;
4 单元门厅、电梯间前室、公共走廊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局部净高不低于2.00m;
5 低层住宅设置单间汽车库时,地面至梁底的净高不应低于2.00m。
4.8 门窗
4.8.1 单元外门应采用电子对讲安全防卫门,应向外开启。
4.8.2 套型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户门上端不应开气窗,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得妨碍交通。
4.8.3 各部位门洞口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4.8.3的规定。
表4.8.3门洞口最小尺寸(m)
带气窗门洞口 部位 单元外门 套型户门 起居室门 卧室门 厨房门 卫生间门 储藏室门
宽度 1.20 1.00 1.20 0.90 0.80 0.70 0.70 高度 2.10 2.10 2.10 2.10 2.10 2.10 2.10 12
高度 2.40 — 2.40 2.40 2.40 — — 门高 2.00 — 2.00 2.00 2.00 — — 单扇 0.80 阳台门 双扇 1.20 单扇 0.90 自行车库门 双扇 1.20 2.00 — — 2.10 2.40 2.00 注:洞口两侧地面有高低差时,以高地面为起算高度。
4.8.4 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门,应在下部设有效截面面积不小于0.02㎡的固定通风口或距地面留出不小于0.03m的缝隙。
4.8.5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4.8.6 住宅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00m且紧邻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
4.8.7 面临走廊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开向走廊的窗扇不得妨碍交通。 4.8.8 住宅外窗除起居室(厅)外,不宜采用落地窗。
4.9 楼梯
4.9.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6层及6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4.9.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楼梯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4.9.3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应小于1.20m,当楼梯梯段净宽为1.00m时,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1.30m。
4.9.4 楼梯平台的结构梁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00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0m。
4.9.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4.9.6 套内楼梯梯段净宽,当一面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0.90m。
4.9.7 套内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8m,扇形踏步拐角距扶手边0.25m处,其宽度不应小于0.2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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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 套内楼梯踏步面与顶面(或突出物)的净高不应低于2.00m。
4.10 电梯
4.10.1 7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00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00m,必须设置电梯;
2 顶层为两层跃层套型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00m时,可不设电梯; 3 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且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
4.10.2 11层及以下需设电梯的住宅,每单元应设置一台电梯。
4.10.3 12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担架的电梯。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设置一台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连通。 4.10.4 高层住宅电梯应每层设站。当住宅电梯非每层设站时,不设站的层数不应超过两层。
4.10.5 电梯候梯厅净深度不应小于最大电梯轿厢的深度,且不应小于1.50m。无障碍设施的候梯厅不应小于1.80m,电梯和楼梯共用候梯厅或平台不应小于2.10m。 4.10.6 中高层、高层住宅设有地下室停放汽车时,每个单元应有一台电梯通向地下汽车库。半地下室停放汽车或自行车时,电梯可不停站,楼梯应通向半地下室。
4.11 出入口·走道
4.11.1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4.11.2 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4.11.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识别标志,可按户设置信报箱或信报柜、信报间,高层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
4.11.4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4.11.5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室外台阶不宜少于两级,台阶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不应小于0.10m;宽度不应小于0.30m,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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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6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室内外高差小于0.20m时,应按坡道设置,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坡道应采取防滑措施。
4.11.7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室内外高差大于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栏杆扶手,台阶宽度大于1.80m时,两侧应设栏杆扶手,栏杆高度应为0.90m。
4.11.8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平台,6层及6层以下平台深度不应小于1.50m;7层及7层以上平台深度不应小于2.00m。
4.11.9 住宅的公共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高层住宅中作为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闭外廊,并应设可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4.11.10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4.11.11 跃廊式的高层住宅,其共用走廊联系的层数不应超过两层。 4.11.12 套内走道净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入口走道不应小于1.20m;
2 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走道不应小于1.00m; 3 通往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走道不应小于0.90m; 4 走道拐弯处的一边不应小于1.00m,便于搬运家具。
4.12 装修
4.12.1 住宅外墙饰面及屋面形式应根据周围环境及总体设计要求选择确定。外墙饰面宜采用外墙涂料,高层住宅不宜整体采用外墙贴面砖。
4.12.2 住宅楼梯间、电梯间、门厅及公共走道等部位,其地面、墙面及平顶装修应一次到位。
4.12.3 住宅装修宜采用精装住宅,有条件时可采用“菜单式”供住户选择。 4.12.4 住宅二次装修时,不得破坏承重结构的墙体、钢筋混凝土的梁、柱、楼板。不得改变设备系统及建筑外形。
4.12.5 装修材料应采用环保、安全、耐久、防水、防污性能好的材料,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13 垃圾收集
4.13.1 低层、多层住宅不应设置垃圾管道。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宜设置垃圾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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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应根据垃圾收集方式采取相应措施。
4.13.2 住宅当设垃圾管道时,不应紧邻卧室、起居室(厅)、餐厅等布置。 4.13.3 垃圾管道的有效断面(净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高层住宅为0.50m×0.50m; 2 高层住宅为0.60m×0.60m;
3 垃圾斗和垃圾斗门应耐腐蚀,关闭严密;
4 垃圾管道内壁应光滑,底部3.00m高应采取防水措施;
5 垃圾管道顶部应通出屋面并留排气孔口,底部应设封闭的垃圾间。
4.14 公共用房
4.14.1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4.14.2 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餐饮店,当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其厨房的烟囱及排气道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并应达到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要求。
4.14.3 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及其他有噪声震动源等设备用房。如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应符合现行的建筑防火、建筑隔声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4.14.4 住宅地下室就采取有效防水措施。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 4.14.5 自行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地下、半地下停放自行车库的出入口每单元宜单独设立;
2 出入口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40m,门洞高不应小于2.00m; 3 自行车库内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4 自行车库坡道净宽不应小于1.40m;坡道坡度不宜小于1比5;坡道长度不宜大于6.00m,大于6.00m时应设平台,平台深度不应小于1.40m;坡道临空处应设栏杆,栏杆高度应为1.05m。
4.14.6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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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环境标准
5.1 日照
5.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及4个以上时,其中应有2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5.1.2 获得冬季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表5.1.2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江苏省划为Ⅱ、Ⅲ气候区 建筑气候区划 大城市 日照标准日 日照时数(h) 有效日照时间带(h)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2 8~16 底层窗台面(指室内地面0.90m高的外墙位置) 大寒日 ≥3 中小城市 注:1 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详见该规范附录A节第A.0.1条的规定;
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照1小时的标准。“旧区”的范
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5.2 采光
5.2.1 住宅采光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的有关规定。该标准附录A中国光气候分区,江苏省划为Ⅲ、Ⅳ分区内,江苏区域纬度在33以北为Ⅲ分区,以南为Ⅳ分区。
5.2.2 住宅采光标准应符合表5.2.2采光系数最低值的规定。
表5.2.2住宅室内采光标准
侧 面 采 光 房间名称 采光系数最低值(%) 光气候Ⅲ区 光气候Ⅳ区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 楼梯间、卫生间、走道 1 0.5 1.1 0.55 窗地面积比值(Ac/Ad) 光气候Ⅲ区 光气候Ⅳ区 1/7 1/12 1.1/7 1.1/12 注:1 窗地面积比值为直接天然采光房间的侧窗洞口面积(Ac)与该房间地面面积(Ad)之比。 2 离地面高度低于0.80m的窗洞口不计入采光面积内。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00m。 3 江苏“盐、淮、连、宿、徐”五市为Ⅲ分区;“宁、苏、锡、常、镇、通、泰、扬”八市为Ⅳ分区。
5.3 通风
5.3.1 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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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等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
的1/20;
2 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的地面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
㎡。
5.3.2 夏冬季节采用空调的房间,门窗紧闭时自然通风受阻,宜设置通风换气设施。
5.3.3 无直接自然通风的卫生间,应设机械通风或通风排气设施。
5.4 隔声
5.4.1 住宅应具有有效隔离噪声的技术措施。应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的有关规定。
5.4.2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分户墙和楼板不应小于40dB(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不应小于55 dB),外窗不应小于30 dB,户门不应小于25 dB。 5.4.3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在关窗状态下的白天允许噪声级(A声级),为50dB;夜间允许噪声级(A声级)为40dB。 5.4.4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
5.4.5 住宅的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5.4.6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5.4.7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风机应采取减振措施。
5.4.8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宜布置在背向噪声源的一侧。
5.5 空气
5.5.1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5.5.1的规定。
表5.5.1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
污染物名称 氡 游离甲醛 苯 氨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活度、浓度限值 ≤200Bq/m3 ≤0.08㎎/m3 ≤0.09㎎/m3 ≤0.20㎎/m3 ≤0.50㎎/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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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节能标准
6.1 一般规定
6.1.1 住宅建筑应进行节能设计,采用规定性指标或计算采暖、空气调节能耗的性能化方法,应符合《江苏省民用建筑热环境与节能设计标准》(DB32/478)的有关规定。
6.1.2 住宅建筑应增强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具备有效的冬季保温和夏季隔热的技术措施,提高采暖、空调设备能效比。
6.1.3 住宅内使用的电梯、水泵、风机等设备应采取节电措施。
6.1.4 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
6.1.5节能设计应采用规定性指标或采用性能性指标的方法进行。
6.2规定性指标
6.2.1住宅节能设计的规定性指标主要包括:建筑物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传热阻)、外窗遮阳等。
6.2.2住宅节能设计的规定性指标中外墙体的传热阻、冷桥处传热阻、屋面的传热阻、各朝向门窗总面积与各朝向墙体总面积之比,或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及其相应的门窗传热阻、外窗遮阳系数必须符合《江苏省民用建筑热环境与节能设计标准》(DB32/478)的要求。
6.2.3住宅的楼梯间,寒冷地区应采用封闭式,夏热冬冷地区宜采用封闭式。封闭式楼梯间外墙面和非封闭式楼梯间相邻住户的隔墙应按外墙设置保温隔热层。 6.2.4住宅采用凸窗挑出墙外的底板、侧板和顶板;封闭阳台架空挑出墙外的底板、侧板和顶板,均应设保温隔热层。
6.2.5住宅的南、东、西向窗均应设置外遮阳设施。外遮阳设施宜采用固定或活动外遮阳,遮阳率应达到80%。
6.2.6住宅的外遮阳设施,应在建筑设计中一体化考虑,并不得影响正常的自然采光和通风。
6.2.7 住宅的南向窗采用低窗台凸窗和落地窗宜设活动遮阳,当设置固定水平遮阳时,宜采用分层次遮阳措施。
6.2.8住宅的遮阳部件设计,应采用不透光、耐久、轻质、易保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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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排布置设备的净宽不应小于1.90m;
5 卫生间应配置便器、洗浴器(浴缸或淋浴)、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6 每套住宅应设一个开敞阳台或平台,阳台净深不应小于1.10m,阳台宜采用实心栏板。
12.2.2 经济适用住宅层高宜为2.80m。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或过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3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12.2.3 经济适用住宅的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应小于1.20m。
12.2.4 经济适用住宅除上述条文外,还应执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和其他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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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
01 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02 本标准条文中指明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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