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42.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4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44.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45.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46.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可以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47.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48.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49.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50.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
中说明理由。()
51.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52.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5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法律、法规有关期限的规定。()
5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56.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5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58.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不得申请复议。()
59.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不公开审理。()
60.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不得申请复议。()
61.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商、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6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保险金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63.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离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64.人民法院对在行政诉讼中违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具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5.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一并审理。()
66.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不得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67.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68.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69.行政行为证据确凿,运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70.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变更。()
71.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72.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73.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74.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
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补偿责任。() 75.被告变更、解除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赔偿。()
76.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分别作出裁判。()
77.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78.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常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督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79.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80.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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