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或通知书,而是直接通过自动转账系统的终端机将有关数据输入,交换所同时借记付款银行账户、贷记收款银行账户,迅速完成结算。现代金融体制下的商业银行及票据交换所均在中央银行开设有存款账户,中央银行为商业银行提供清算服务,最终款项的收付通过在中央银行的账户间转账后即告结清。 (二) 异地结算 1. 汇款结算
银行受汇款人委托将款项通过异地的联行或代理行付给外地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汇出行受理汇款签发的汇款申请书,审查无误后,按汇款申请书的规定及时向汇入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单,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但不作为该款项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汇入银行接到汇出银行的汇款凭证或通知后,经审查无误,即可将汇款转入收款人账户,或向其发出收款通知。按通知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信汇、电汇和票汇三种方式:(1)信汇是汇出银行应汇款人的请求,用邮寄信汇委托书的方式,通知汇入行向收款人支付款项的结算方式;(2)电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请求,以电报或电传形式通知汇入行,请其向收款人支付款项的结算方式;(3)票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要求,开立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交汇款人自行寄给收款人,由收款人持票向汇入行取款的结算方式。 2. 委托收款结算
委托收款结算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办理托收时,由收款人签发一份由外地付款人付款的汇票或其他单据
交其开户行,由开户行寄给付款人所在地银行,请其向付款人收取款项后寄回,转交收款人。委托收款结算通常有四个关系人: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均是委托代理关系。代收行根据托收行寄发的托收委托书办理托收款项。托收行及代收行对托收的汇票能否付款不负责任,故委托人以托收方式收取贷款需承担一定风险。商业银行的托收业务主要有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类。前者指债权人或售货人只向其开户行出具汇票之外,还将与该笔业务有关的其他单据一并交给开户行而委托其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3. 信用证结算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客户的要求和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在制定地点支付一定的金额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付款人将款项预先交存开户银行作为结算保证金,委托银行开出信用证,通知异地收款人的开户银行转告收款人,收款人若按合同和信用证所载条款发货以后,银行即按信用证规定代付款单位付给货款。信用证结算方式有四个当事人,开征申请人、开证银行、通知银行和收款人,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是合同的买卖双方,开证银行是最终付款人,通知银行是开证银行的代理人。这种结算方式的优点是,合同双方的权益均有银行信用的保障,能够避免购货人拖欠货款或不按合同付款的结算风险。它尤其适用于销货人对购货人信誉不了解,或异地之间特别是国际非经常性的交易中的货款结算。但这种结算方式速度较慢,每笔交易占用资金的时间较长。
4. 电子资金划拨系统
随着电脑和网络等新技术在银行的运用,电子计算机的大型化和网络化改变了商业银行通过电传、电报、及邮寄等传统通讯手段进行异地资金结算的传统处理方式。例如,美国的一些大商业银行可利用联邦储备通信系统、银行通信系统、银行卡清算中心、银行内部付款交换系统、世界银行财务远程通信会等五个系统实现资金异地结算。结算业务涉及收付双方及收付双方的银行等关系人,为保证各经济主体的经济利益,维护正常的结算秩序,商业银行必须加强结算业务的经营管理,遵守结算规则和纪律,按照结算业务日常管理要求和内部管理规定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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