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责任年龄是否需要降低?
楚欢然 法律硕士(法学) 201510070840
引语
2016年7月18日,广西13岁少年杀害3名儿童后,因未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被送收容所教养3年。该事件经媒体网络报道后,在社会上再次引发“刑事责任年龄是否需要降低”的争论热潮。
实际上,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上升且犯罪低龄化的趋势愈加明显,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恶行后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屡见不鲜。如何防治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成为备选的解决方案,如众所知,事物都有两面性,产生积极效果的同时也会伴随着许多负面效应,因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刑事责任年龄是否需要降低”的问题上,有支持者,也有反对者,双方各执一词,莫衷一是,而且最近央视网对此问题也进行过民意调查,据调查显示,92.25%的参与投票者表示支持,认为应发挥刑法的威慑力,以防治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但对此,笔者却有不同看法,笔者认为不应降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 赞成方观点
在具体论证笔者观点之前,笔者欲先对赞成方的观点及持有原因进行介绍,在此基础上,再论证己方观点。
1、遏止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势头的现实需要。面对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上升的趋势,有学者认为,对低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矫治不力是主要原因。作为最严厉的法律规范,刑法本应对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产生威慑作用。而现行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却恰恰使得刑法的威慑力受到削弱,从而助长了未成年人的犯罪欲望。同时,据相关实务界工作人员统计指出,未成年人恶性刑事案件中,行为人年龄多集中于13周岁,最小的为10周岁左右,且该年龄段的恶性案件比率还在不断上升,并趋向暴力化、残忍化。面对这样的社会现实,继续以14周岁作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或许已经不合适了。因此,降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就成为许多学者期望能遏止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势头的举措。
2、低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实施犯罪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学者认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确定,从刑法意义上讲,最主要因素在于人的意识和意志,即主观上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而如何判断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主要依据其生理和心理的成熟状况。现行刑法以14周岁作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在1979年,即20世纪70年代,针对当时儿童的发育状况也许是适合的,但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儿童营养结构也不断得到改善,其生理和心理状况成熟的速度加快,其辨认和控制能力也有较大的提高。有医学测算称,国人的发育年龄较之20多年前已至少提前了2-3年,故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应定在10-12岁之间,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已具备一定的作案意识和作案能力,也具备了一定程度的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并且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逐渐低龄化也是这一观点的印证。
3、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实质上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面对低龄未成年人,特别是12-14岁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不断增多的社会现实,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以14周岁作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对预防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特别是12-14周岁未成年人的犯罪明显缺乏规制力度,导致这部分未成年罪犯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往往是“一放了之”,结果不但无助其本人的改造,而且该情形的示范效也让更多的同龄人产生“未成年人犯罪不会坐牢”的念头和侥幸心理,进而诱使更多的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而刑法的威慑力极强,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从表面上看会扩大打击面,但其实质是为了提高法律的威慑力,让未成年人打消“犯罪要趁早”的念头,从而真正起到保护未成年人的作用。
4、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有助于法律的公平正义。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现行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设置,是考虑到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上的不成熟,社会对其理应加以包容和关爱,从而实现实质上的公平正义,但上面已经提到,时代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成熟进程加快,基本在10-12岁时,已经具备辨认和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且近几年,我国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制造了大量恶性暴力案件,如果只是被训诫后收容教养或者释放,在很难安抚被害人亲属的同时,也难以体现刑法的公平正义的追求,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正好弥补了此漏洞,有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 笔者观点
针对上述赞成方观点及原由,笔者表示怀疑,原因如下:
1、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原因有两点,第一,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改革时期,社会中充赤着各种不安分因素,这使得本出于心理躁动期的未成年人难以避免的产生生理和心理上的诸多不适,造成严重的心理问题,或者严重的问题行为甚至是犯罪,这些问题的产生不仅仅是赞成方中有些学者所认为的,由于刑法打击力度不够,更在于家庭、学校乃至整个社会关爱和教育的缺失,因此,单凭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妄图依靠严刑峻法,是难以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第二,笔者认为,刑罚对矫正未成年人效用不足,其中最有力的证明就是,未成年犯罪具有反复性的特点,实际上,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就在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相比心理上的不成熟。这也是为什么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一直倡导的原则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而对于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笔者认为更应如此,对其进行科学耐心的教育、感化、引导,帮助其真正认识到之前行为的错误原因,树立正确的是非观,价值观,这才是有效的遏止其犯罪的方法所在。而惩罚仅仅是一种辅助手段。
2、低龄未成年人并未具备实施犯罪的辨认和控制能力。笔者认为,低龄未成年人成熟的是生理而非心理。不可否认,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儿童的生理成熟进度是有所加快,但对于心理而言,却未必如此,首先,一般而言,我国14周岁以下的青少年,正处于初中阶段,尚未完成义务教育,其对行为、社会的认知完全不足,其次,虽然身处信息时代,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获得更多的信息,但这并不能证明其心理会因此而更加成熟。与之相反,不断上升的未成年人犯罪率表明,在信息充斥的社会环境下,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判断能力和成熟的心理,更容易受到网络不良环境的影响而实施犯罪行为,因此,结合上述两点来看,依赞成方中有些学者所言,仅仅是因为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使未成年人的身体发展、发育较快,就认为青少年的心理也随之提早成熟了,并就此认为应当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不免过于轻率。 3、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如赞成方中有些学者所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将14周岁以下,符合年龄要求的未成年人纳入刑法打击的范围,会提高刑法的威慑力度,特别是对10-12周岁的低龄未成年人,有利于打消他们“犯罪要趁早”的念头,从而对他们是种保护,但是,笔者不禁想问,对于那些因为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而被纳入刑法打击范围,要承受刑罚的未成年人也是保护吗?笔者认为不是,众所周知,我国刑罚包括主刑与附加性,主刑包括五种,有重刑,也有轻刑,虽说我国刑法已经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要从轻处罚,但从轻也是有限的,因此,对未成年人仍有适用重刑的可能,但是,笔者前面已经提到,低龄未成年人的心理并不成熟,因此,其心理能否承受这样严厉惩罚,笔者表示强烈的怀疑。故笔者认为将其置于这样的处境,并不能称之为保护,而是有害。
4、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利于法律的公平正义。虽说近几年,低龄未成年人的恶性暴力案件有所增加,社会对其的容忍度也有所降低,但是,法律具有普适性,如果以社会上带有极端性、特例性的事件作为依据来制定普遍通行的法律,暂且不论是否能起到遏止未成年人犯罪的势头,对法律本身而言,科学性、权威性、稳定性都会有所损伤,而适用这样的法律,何
谈有利于公平正义? 结语
综上,笔者认为,不应降低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毋庸置疑,从1979年刑事责任年龄制定到现在,无论是社会本身,还是未成年人的生理与心理成熟进度,都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但是,笔者认为,时机并未成熟。刑法是基本法,作为刑法总则内容一部分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更是基本中的基本,因此,如果欲对此进行修改,不能仅仅依靠理论,必须具备严谨的科学调查支持,而在此之前,我们要做的是,保持冷静与理智的心态,把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当作社会问题,从家庭、学校、政府三方面加以努力,以期有助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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