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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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鄂建〔2000〕176号文颁发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编印

二0 0 0年 湖北省建设厅文件

鄂建〔2000〕176号

关于颁发《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建委(建设局),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为配合2000年《全国统一建设工程基础定额湖北省统一基价表》、《全国仿古建设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湖北省统一基价表》贯彻执行,我厅根据建设部建标(1993)984号文件颁发的《关于调整建筑安装贯彻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1996年《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进行了修编,现予以颁发,并就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本定额与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湖北省统一基价表》、《全国仿古建设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湖北省统一基价表》配套执行。

二、

市政工程、安装工程、房屋维修工程暂执行1996《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上述工程重新颁发湖北省统一基价表时,本费用定额将配套执行。

三、

费用定额全省统一管理,各市如需增加费用项目,应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审查并经我厅批准后实施。

四、

本费用定额中的建筑、仿古园林工程从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2000年10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建筑、仿古园林工程按本费用定额执行,200年10月1日以前在建工程按原合同条款办理。市政工程、安装工程、房屋维修工程的执行

时间另行通知。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于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联系。

二000年九月七日

目 录

建筑安装工程价格项目表 {1} 一、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2} 二、 取费标准表

说 明 {9} (一)人工费 {12} (二)间接费 {13} 1.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其他费用 {13} 2.劳动保险费 {17} (三)计划利润 {18} (四)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 {19}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及内容 {20} 四、适用范围 {26} 五、建筑安装工程价格计算程序表 {28} 文 件 汇 编

一、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建标(93)894号 {33}

二、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实施统一取费基价及其差价调整办法》的通知

鄂建(94)082号 {42}

三、关于多种经济成份施工企业取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建(94)273号 {49}

四、关于缴纳上级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建文(94)008号 {51}

五、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工程定鄂编制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建(93)217号 {53}

六、 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的通知》的通知建(94)267号 {57}

七、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建费字(98)65号 {61}

八、对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若干问题的解答

(87)财税营字第045号 {66} 九、对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87)财税营字第005号 {69} 十、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房地字(2000)51号 {71}

建筑安装工程价格项目表

人工费 直接费 材料费 机械适用费

其他直接费

直接工程费 综合费用 现场经费 现场管理费

临时设施费 建 筑

安 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其他费用 装 间接费

工 程 价

格 计划利润

税金

劳动保险费 营业税

城市建设维护税 教育费附加 一、

一般土建工程类别划分表

项 目 檐口高度 单 工 层 业 多 建 筑 层 其他 建筑面积 ㎡ 檐口高度 m 吊车吨位 t 跨度 m 单位 m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一类 >15 >24 >30 二类 >12 >18 >20 三类 >9 >12 ≤20 四类 ≤9 ≤12 ------ >24 >6000 有声/光/超净/恒温/无菌等特殊要求工程 >15 >4000 >9 >1200 ≤9 ≤1200 民 用 建 筑

公 共 建 筑 檐口高度 跨度 建筑面积 m m ㎡ >45 >24 >9000 >24 >18 >5000 >15 >12 >2500 ≤15 ≤12 ≤2500

续表

项 目 民 其檐口高度 层数 建筑面积 单位 m 层 ㎡ 高度 m 吨位 t m 高度 钢筋砼 筑 贮仓 物 包括相连建筑 贮水(油)仓 容积 m3 一般土建刚才类型划分说明

1.以单位刚才为划分单位,一个单位刚才有几种以上工程类型组成时,以占建筑面积最

多的类型为准。

2.在同一类别工程中有几个特征时,凡符合其中之一者,即为该类工程。

3.檐高系指设计室外地面标高至檐高滴水标高,无组织排水的滴水标高为层面板顶,有

组织排水的滴水标高为天沟板底,同一建筑物有不同檐口高度时,按最高檐口高度计

高度 >1000 >500 ≤500 m >20 >10 ≤10 >80 >50 ≤50 ----- >75 >100 >60 >10000 >50 >50 >30 >18 >6000 ≤50 ≤50 ≤30 ------- 一类 >56 >9 二类 >27 三类 >18 >6 四类 ≤18 ≤6 >3000 ≤3000 用建他筑 民用建筑 水塔 (水箱) 砖 构 算,跨度系指轴线之间的宽度,多跨建筑按最大跨度取定类别。

4.超出屋面封闭的楼梯出口间、电梯间、水箱间、塔楼、望台、只计算建筑面积,不计

算高度、层数。层高在2.2米以内的技术层,不计算层数和面积。

5.公共建筑指为满足人民物资文化需要和进行社会活动而设置的非生产性建筑物。如办

公室、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医院、商店、车站、影剧院、礼堂、体育馆、纪念馆等以及相类似的工程。除此以外均为其他民用建筑。

6.属于框架结构的轻共、化工厂房、锯齿形屋架厂房,不低于二类。

7.冷库工程,含有网架、悬索、升板等特殊结构的工程和沉井、沉箱以及建筑面积大于

20000平方米的单层工业建筑列为一类工程。

8.锅炉房,当单机蒸发量》50吨时为一类,小于以上蒸发量时分别按檐高或跨度为准。 9.桩基础工程按土建工程类别确定。 10. 11.

扩建、加层建筑物按总层数、总面积或总高度为衡量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二类。 附属于建筑工程的停车场,工程类别以建筑工程为准,单独建设的停车场按三类

工程取费。 12. 13.

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金属构件制作安装工程以建筑工程类别划分。

化粪池、检查井、地沟、支架等随主体工程划分类别;挡土墙、围墙等零星工程

按四类工程取费。

安装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1. 设备安装工程

一类:

(1) 各类机械设备(不分整体或解体,以下注明者除外),以及精密、自动、半自

动或程控机床、引进设备;

(2) 自动、半自动电梯、输送设备以及起重量在30吨以上的起重设备及相应的轨

道安装;

(3) 净化、超净、恒温和集中空调设备及其空调系统; (4) 自动化控制装置和仪表安装工程; (5) 专业炉窖设备和炉体砌筑;

(6) 热力设备(蒸发量10吨/小时/台及以下低压锅炉除外)及其附属设备与炉体

砌筑;6.5吨/小时/台及以上散装锅炉安装;

(7) 1000千伏及其以上的变配电设备;防爆电器安装工程;

(8) 各种压力容器的制作和安装以及1000立方米以上的贮罐制作和安装; (9) 附属于本类型工程各种设备的配管、电气安装、金属梯子、栏杆以及刷油、绝

热、防腐蚀工程;

(10)焊口有探伤要求的厂区(室外)工艺管道、热力管网、煤气管网、供水(含循

环水)管网及电缆敷设工程。

二类:

(1) 小型杂物电梯、起重量在30吨以下的起重设备及相应的轨道安装; (2) 蒸发量10吨/小时/台及以下的低压锅炉安装; (3) 1000千伏安以下的变配电设备; (4) 一般金属结构、一般容器的制作和安装; (5) 一般工业炉窖设备和炉体砌筑;

(6) 厂区(室外)去操作要求的热力管网、供水(含循环水)管网; (7) 共用天线和调试(已列入一类的除外);

(8) 附属于本类型各种设备的配管、电气安装和调试以及刷油、绝热、防腐蚀工程。

三类:

除一、二类工程以外均为三类工程 2. 建筑安装工程

一类:一类建筑工程的附属设备、照明、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煤气管道等工程。 二类:一类建筑工程的附属设备、照明、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煤气管道等工程。 三类:三、四类建筑工程的附属设备、照明、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煤气管道等工程。

安装工程羸惫划分标准说明:单位工程中同时安装两台或两台以上不同类型的设备,均为主体设备执行。

市政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一类:

1. 单孔跨径20米至30米或多跨径总长30米至100米内的中桥(含相同跨径

标准的立交桥、高架桥);

2.高速道路、机场跑道;

3.红线宽度〉40米的道路(宽度包括人行道、车行道、隔离花坛); 4.隧道(含地下通道)及执行市政定额的人防工程;

5.双排或多排各类结构的封闭式涵渠,单排横截面宽度超过1.5米的混凝土结构

或2米及以上的砖混结构的封闭涵渠; 6.管径〉ф1200㎜的雨污排水管;

7.污水处理厂和净水厂,雨污泵站,5万吨及以上水厂; 8.城市土堤和混凝土防洪构筑物。

二类: 1.单孔跨径10米至20米或多孔跨径总长15米至30米以内的中、小桥(含相同

跨径标准的立交桥、高架桥);

2.红线宽度31米至40米的道路;

3.单排横截面宽在1.5米以内的混凝土结构或不足2米的砖混结构的封闭式涵

渠;

4.管径在ф1001㎜至ф1200㎜的雨污排水管; 5.5万吨以下水厂;

6.除混凝土结构和土堤以外的城市其他防洪构筑物。

三类:

1.单跨不足10米或多跨总长在15米以内的小桥及同跨径标准的立交桥、天桥; 2.红线宽度21米至30米的道路;

3.管径在ф501㎜至ф1000㎜的雨污排水管; 四类:

1.单跨不足5米或多跨总长在8米以内的桥涵; 2.红线宽度≤20米的道路; 3. 管径≤ф500㎜的雨污排水管; 4.混凝土及砖砌电缆沟。

二、取 费 标 准 表

说 明

1.本费用定额以湖北省建筑、安装、市政、仿古园林、房屋维修工程统一基价表及湖北省有关规定为计费基础。

2.直接工程费包括全省统一基价表的基价、构件增值税以及价差;人工费指全省统一基价表中人工费。

3.价差指人工、材料、机械费根据有关规定和材料信息价格(或预算价格)与全省统一基价中的取定价格的正、负差价、价差不计取间接费用,但可计取计划利润和税金。

4.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彩板门窗、塑料门窗安装,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铝合金玻璃幕墙、塑铝复合板幕墙等工程,按铝合金门窗的费率计取费用。其他建筑装饰工程按建筑工程相应类别的各项费率计取费用。独立承担装饰工程的按相应建筑工程类别降低一类计取费用。但最低不得低于四类。

5.市政工程按直接工程费取费的有:城市道路、桥涵、隧道、排水(不含金属管道)工程、给水工程的构筑物;按人工费取费的有:给水、燃气、集中供热工程、排水工程的金属管道安装以及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等工程。

6.间接费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其他费用,另一部分为劳动保险费。 7.其他费用中含预算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劳动定额测定费。凡在省内承担建设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按规定的费率缴纳给定额管理部门。收交办法按鄂价费字(1998)65号和其他有关文件执行。 8.上级管理费

为加强地区及其以下施工企业的管理,在其他费用中已考虑了上级管理费。

上级管理费主要用于增加管理人员的工资(不包括由国家行政经费拨给的人员),由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大检查,技术经验交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对外来施工对唔的管理等费用。

中央在鄂施工企业,省直施工企业自行完成的建安工作量,不缴纳上级管理费。

9.施工企业非施工现场制作的构件应收取增值税,构件增值税按构件制作直接工程费的7.05%计取,增值税列入直接工程费,并计取各项费用。工程所适用构件按构件制作的定额计算,其人工、材料、机械费按规定结算价差。

10.施工配合费

施工单位有能力承担的部分项工程,如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安装、民用建筑中的照明、采暖、通风空调、给水等工程,由建设单位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施工单位可向建设单位按外包工程的直接工程费收取3%的费用。施工单位无能力承担的,可收取1%费用。 由施工单位自行完成的分包的工程,不收取此项费用。

施工配合费内容包括留洞、补眼、提供脚手架和垂直运输机械,影响进度安排,作业降效等。

11.包工工程、计时工按人工费的30%计取费用,不再计取其他费用。

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和炊事员的工资,补贴及办公费,职工差旅费,技工的工具津贴、考火费、医药费以及上交乡、镇、县建委的管理费等。施工用特殊工具,如手推车等,仍由建设单位解决。

包工工程范围适用于建筑、安装、市政、仿古园林、维修等工程。施工企业自备机械或人工代替机械,按定额收取机械费,但不收取其他费用。

12.本费用定额未包括建筑施工噪音、超标准排污费,若发生,可列入工程造价,并计取税金。 13.在有害身体的环境中施工的工程,施工单位可按建设方人员享受保健的标准计取费用,并列入工程造价,计取税金。

14.中外合资、私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施工企业各项费用的计取标准和办法按鄂建(1994)273号文第二、三、四条规定和本费用定额标准执行。

15.工程由于采用了新材料定额缺项,若施工工艺,消耗量相近,按相应定额子目计算,其基价仍以定额基价确定。新材料的价格与定额基价中相应材料取定价的价差列入总价差。 16.检验试验费不包括试桩,测桩,试压(静载试压等)、沉降观测以及对具有合格证及材质证明的材料签定的费用,上述费用另行计算。

17.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预算外费用,甲乙双方按实签证。按观测定额计算的预算外费用,列入直接工程费,计取相关费用,不按观测定额计算的预算外费用列入观测造价,计取计划利润和营业税。

18.市政工程施工因素增加费已综合考虑。

19.本费用定额不能作为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和核算的依据。

(一) 人 工 费

单位:元/工日 工程性质 建筑、市政、房屋维修及其他工程 安装工程 包工不包料、绿化工程,计时工 人工费 24.8 25.8 17.8

(二) 间 接 费

1.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其他费用

表1 建筑市政及其他工程 工 计 费 项 建筑市政工程 作 费 率 目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性 基 % 质 础 及 类 别 直 接 工 程 费 人 工 费 大型土石方工程 机械施工 人工施工 维修 工程 绿化 工程 企业管理费 财务费用 其他费用

仿古园林工程以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按相应的建筑工程类别费率计取间接费和其他各项费用。 表2 安装工程 工 计 费 项 程 费 率 目 类 基 % 别 础 企业管理费 财务费用 其他费用 表三 炉窖砌筑及金属构件工程 工 计 费 项 炉窖砌筑工程 二类 一类 金属构件制作安装工程 二类 三类 四类 48.44 35.50 23.37 人 工 费 一 类 二 类 三 类 12.95 9.73 6.72 3.56 12.95 33.83 12.25 30.14 程 费 率 目 一类 类 基 % 直 接 工 程 费 别 础 企业管理费 财务费用 其他费用 8.30 7.15 9.81 6.28 3.29 1.52

表四 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 工 计 费 项 程 费 率 目 类 基 % 别 础 企业管理费 财务费用 其他费用

2.83 1.63 0.54 0.40 直 接 工 程 费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2.劳动保险费 工 计 费 企 程 费 率 业 建筑市 性 基 % 性 政工程 质 础 质 及 级 别 国营一级企业 国营二级企业 国营三级企业 国营四级企业 4.53 3.30 2.83 2.36 3.39 2.73 2.17 1.79 1.42 3.39 2.73 2.17 1.79 1.42 1.51 1.19 0.85 0.75 0.57 4.53 3.30 2.83 2.36 1.42 4.72 19.07 9.77 13.62 3.93 10.33 7.17 9.99 3.15 7.15 2.36 5.56 1.57 3.18 5.21 7.26 3.91 5.45 2.61 3.63 直 接 工 程 费 人 工 费 安 装 人工 施工 工 程 维 修 工 程 绿 化 工 程 大型土石方 炉窖砌 金属构件 铝合金门 筑工程 制作安装 窗安装 机械 施工 三级以上机体企业 1.42 注:取费级别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等级为准。

(三) 计 划 利 润

计 费 基 础 一 类 工 程 二 类 工 程 三 类 工 程 四 类 工 程 费 率 % 工 程 直接工程费+间接费 类 别 9 6 4 2 36 24 16 - 人 工 费 1.维修工程、绿化工程、人工施工大型土石方工程的计划利润按相应定额人工费的8%计取。 2.建筑工程中的照明、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煤气管道工程按直接工程费、间接费之和计取计划利润。

(四)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综合税率

纳 税 人 地 区 综合税率% 3.41 3.35 3.22 计 税 基 础 不 含 税 工 程 造 价 项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 目 县城、镇 区、县城或镇 纳税人所在地在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1.不分国营或机体建安企业,均已工程所在地区税率计取。

2.企事业单位作属的建筑修缮单位,承包本单位建筑、安装工程和修缮业务不计取税金(本单位的范围只限于从事建筑安装和修缮业务的企业单位本身,不能扩大到本部门各个企业之间或总分之机构之间)。

3.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实行分包形式的,税金由总承包单位统一计取缴纳。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及内容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四个部分。

(一)直接工程费

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综合费用、构件增值税组成。

1.直接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构成实体和有助于构成行成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构成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①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②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地区津贴等。

③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期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④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⑤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保健费等。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购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和周转使用材料的摊销(或租赁)费用,内容包括:材料原价(或供应价);

供销部门手续费;包装费;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的装卸费、运输费及途耗;采购及保管费。

(3)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使用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和进出场费用,内容包括:折旧费、大修费、经修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燃料动力费,人工费,运输机械养路费、车船使用税及保险费。

2.综合费用,包括现场经费和其他直接费。其中现场经费由临时设施费和现场管理费组成。

(1)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

临时设施包括职工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和构筑物、仓库、加工厂、办公室以及施工现场50米以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

不包括水井、场外临时水管、线路、道路、铁路专用线、锅炉房、水泵房、变电站以及锅炉、变压器、水泵各项设备等。

临时设施费用内容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2)现场管理费

①现场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②办公费,是指现场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③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期间的旅费、助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公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现场管理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④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现场管理及试验部门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设备、仪器等的折

旧、大修理、维修费或租赁费等。

⑤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现场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⑥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高空、井下、海上作业等特殊工种安全保险等。

⑦工程保修费,是指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在规定保修期以内的修理费用。 ⑧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 ⑨其他费用。

(3)其他直接费,是指直接费以外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

①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建筑安装工程在冬雨季施工,采取防寒保暖或防雨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费、保温费及防雨措施费等费用。

②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根据设计施工技术要求,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在夜间连续施工而发生的照明设施摊销费、夜餐补助和降低工效等费用。

③材料二次搬运费,是指因场地狭小等情况而发生的材料二次搬运费。

④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施工、生产所需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检验、试验用具等购置、摊销和维修费,以及支付给工人自备工具补贴费。

⑤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以及技术革新和研究试制验费。但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要求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进行破坏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⑥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等费用。 ⑦市政工程施工因素增加费。

(一)动植物运输工具检疫费。将省物价局、财政厅、省农委鄂价费字(1994)104号《关于发布全省农牧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附件五“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标准”中第八项“运输工具检疫”有关收费标准作如下修改:对火车检疫收费标准为每厢次4元;汽车为每辆次5元;集装箱为每厢次4元。

(二)农业部门国内植物调运检疫费。将省物价局、财政厅、省农委鄂价费字(1994)104号文件附件一中第四条粮谷类中增加如下内容:对国家专储粮调运部分不收费,商品粮调运检疫收费按货值的1%的标准收取。

(三)国境卫生检疫部门小批量进口食品检验费。将省物价局、财政厅鄂价费字(1995)52号文件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附件二中“小批量进口食品检验费”的标准由按进口总额的6%降低为按5%收取。 (四)商检部门一般商品包装性能签定收费。将省物价局、财政厅鄂价费字(1995)51号文件转发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签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中附件二“进出口商品检验签定收费标准”中第二项第(三)子项第2项麻袋包装性能签定收费标准降低到按每件0.01元收取。

(五)商检部门进出口商品品质检验费。将省物价局、财政厅鄂价费字(1995)51号文件附件二中第一项“进出口商品品质检验”中的“其他商品”中的进口化肥品质检验费按商品总值的2.5%降低为按2%的标准收取。 (六)交通部门船舶检验费问题另文下达。 六、其他(2)项

(一)条形码服务费。将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91)价费字270号文件中“条形码胶片研制费”中“第一物品的条形码胶片研制费”收费标准由60元降低为按48元执行;对进出口公司收取的条形码系统维护费由每年3500元降低为按每年3100元收取。

(二)内河航道养护费问题,待报请省政府后另文下达。

七、以上收费标准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其执行,凡以前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本通知为准,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各地物价部门一定要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及时在收费许可证上办理变更手续。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税务总局

(87)财税营字第045号

对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若干问题的解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财政部(86)财税字第076《关于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贯彻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下发后,各地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现根据全国营业税业务会议讨论的意见,对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问:对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是按完成的建安工作量计算征收,还是待竣工结算时一并征收?

答:建筑安装企业承包的工程应按实际完成的建筑安装工作量,计划征收营业税。 二、问: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议价材料差款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议价材料价差款,是按工程造价中的材料价格与实际发生价格的差额,是施工企业承包工程收入的一部分。对这部分收入应当并入工程收入,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问:对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抢工费,全优工程奖,提前竣工奖,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抢工费是施工企业应甲方要求而打破常规提前完工所取得的收入,全优工程奖是因提高了工程质量,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而取得的收入,提前竣工奖是施工企业,提高劳

动效率在工程规定的完工时间以前提前竣工,按合同规定所取得的提前竣工收入。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都是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应当并入工程征收营业税。

四、问:财政部(86)财税字第076号文规定,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恢复征收营业税,是

指1987年1月1日以后签定合同的建筑安装、修缮工程项目。对1987年以前签定了协议或总合同,1987年1月1日以后又签订具体分项合同的,以哪个合同为准? 答:协议、总合同只是概算数,不能据以进行结算,应以具体项目合同为准。但有的协议或总合同签订时已有工程具体结算金额,就凭该协议、总合同结算,不再另签合同的,则应于承认,视为以签订合同,因此,在征税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五、问:1987年以前已经开始施工,但在1987年1月1日以后补签合同的,是承认既成

的事实还是以签订合同为准?

答:应以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没有合同先施工,在签订合同时,应计列税金,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

六、问:在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恢复征收税以前,有些地区对集体建筑安装企业给予了免征

营业税的照顾,国营建筑安装企业回护征税后,对原来免税的集体建筑安装企业,是否也只对1987年1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的工程征收营业税?

答:按照税法规定,对集体建筑安装企业在1987年以前即已征收营业税。有的地区自行确定对集体建筑安装企业免征营业税,是违反统一规定的。因此,对集体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不论其合同是何时签订的,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七、问:(87)财营税字第034号通知,对铁道部施工企业承包工程收入,从1987年1月

1日恢复征收营业税,铁道部施工企业是指部直属的施工企业还是铁道部系统的施工企业?

答: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恢复征收营业税,包括所有的国营建筑安装企业单位。因此,铁道部施工企业是指铁道部系统的施工企业和施工单位。

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税务总局

(87)财税营字第005号

对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86)财税字第076号《关于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下发以后,各地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纳税地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精神,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筑安装工程的修缮业务,也在承包的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二、分包、转包工程纳税问题。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和修缮业务,实行分包和转包形式的,其分包和转包收入应纳的营业税,由总承包人统一缴纳。对其转包给国外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部分,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可以扣除。

三、建筑安装企业向基本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基数装备费、劳保基金和施工机构迁移费(或称远征工程施工企业调遣费)直接列入专用基金,不征营业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建筑修缮单位,承包本单位建筑、安装工程和修缮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本单位的范围,只限于从事建筑安装和修缮业务的企业单位本身,不能扩大到本部门、本系统内各个企业之间,或总分支机构之间。

本补充通知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恢复征税前的有关征税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八七年二月十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建设厅文件

鄂价房地字〔2000〕51号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

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6〕68号)下发以来,对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咨询市场行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各地在执行中仍存在着收费标准不统一、乱收费、甚至恶性竞争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行为,维护建设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脱钩改制后的中介组织承担市场风险的能力,经研究,决定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并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是指编制、审核和验证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工程招标标书、标底造价,工程概预算、结算以及其他与工程造价咨询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二、凡经省及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时,均按本通知执行。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的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具备相当资质条件的咨询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严格按照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承接业务,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重要的经营型收费。各咨询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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