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学试题与部分答案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5-04-27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xuecool-com或QQ:370150219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一、 了解: 1、 审查判断证据的意义 2、 证据审查判断的内容

(1)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思想武器和理论前提(2)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核心

3、 证据审查判断的方法

(1)个别审查(2)综合审查(3)辨 认(4)对 质(5)技术鉴定(6)侦查实验(7)推论、判断的逻辑方法

二、 领会:

1、 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证据的本质属性

在确定了证据的本质属性,为了顺利地达到审查、判断证据的目的,司法人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判断:(1)从证据的来源方面。证据的来源,包括证据是如何形成的,是由谁提供或收集的,收集的方法是否正确,收集的方式是否合法,它的形成与收集是否受到了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等方面。(2)从证据的内容方面。审查、判断证据,如果只注意从来源方面进行,还不能完全解决它的客观真实问题;即使来源方面无问题,也不一定就能成为本案的证据。因此,还必须对证据的内容迸行审查。判断。(3)从案内各种证据的相互联系方面。要确定每一个证据的客观性及其关联性,除了从它本身的来源及其所反映的内容进行分析外,同时也要注意将它与案内其他的证据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分析,从证据与证据的联系中进行考察,才有利于进一步鉴别其真伪。(4)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方面。就证据本身而言,因为是证明案件的事实,就无所谓合法性的问题,只有真伪的问题。

从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合法性的含义:一是司法人员要依法收集证据;二是收集时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和程序进行。为了准确地表述,我们称它为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方面的审查有以下几方面:首先,审查、判断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必要性。A.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可以保证查明案件真实情况。B.合法性审查有利于维护公民的人身、民主和财产权利。C.合法性审查可以保证案件处理的程序公正。其次,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判断依据。审查。判断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A.法律形式是否具备,手续是否齐全。B.收集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C.审查运用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2、 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证据的证明标准;

(1)个别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 A.定案证据必须客观真实,具有客观性。B.定案证据必须与本案相关,具有关联性。C.定案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D.定案证据必须经当事人质辩,由法庭予以认定。(2)全案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 A.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客观真实的标准。B.优势证据标准。C.合理可能性标准。(3)阶段性证明标准

3、 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证据的收集

必须明确,审查、判断证据这一活动贯穿在整个诉讼过程的各个阶段。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与对证据的收集,也不能截然分开,而是互相联系,交错进行的。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证据的收集的相互关系是:证据的收集是审查。判断的前提,没有收集到一定的证据,审查、判断就无从谈起;对证据的及时审查、

46

判断,又可以指导对证据作进一步的全面的收集。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正确认识,正是在不断地收集证据,不断地审查、判断证据的过程中逐步实现的。

二、 掌握: 证据审查判断的概念

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指司法人员对于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和鉴别,找出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找出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认定的一种活动。证据的审查、判断的概念有以下基本含义:

(1)证据的审查、判断的目的在于确定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为了鉴别证据真伪,查明事实真相,认定案件事实,审查、判断证据既包括对各个证据的审查、判断,也包括对整个案件中所有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二者相互依靠,相互补充。

(2)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运用是司法人员为履行责任而运用职权进行的一项重要诉讼活动。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运用是由办案人员通过科学的分析研究、鉴别来完成的。在证明过程中,充当证据的客观事实只有通过正确的审查、判断,才能起到证明的作用。

(3)证据的审查、判断也是司法工作人员的一种思维活动,是司法人员通过科学的分析、鉴别和判断而完成的,要遵守认识论和程序公正的基本原理。审查、判断证据首先是在收集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的。如果收集证据是认识过程(也即证明过程)的第一阶段,即感性认识阶段的话,审查、判断证据则是认识过程的第二阶段,即理性阶段。两个阶段的不断反复运动,导致办案人员对案件认识的不断深人。

第十三章 推定和司法认知

一、 了解: 1、 推定概述

(1)推定的概念和特征(2)推定的产生渊源和依据 (3) 推定的分类(4)推定与假定和拟制(5)推定与证明责任 (6)无罪推定与推定(7)推定的作用

2、 司法认知概述

(1)司法认知的概念 (2)司法认知的特征 (3)司法认知的种类 (4)司法认知的作用 3、 司法认知的规则

(1)司法认知的启动。(2)采取司法认知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进行必要的调查。(3)采取司法认知时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反驳的机会。(4)进行司法认知的时间。(5)指示或记载。(6)对司法认知的上诉。。

二、 领会: 1、 事实上的推定

47

(1)事实推定的概念(2)事实推定与推论的区别(3)事实推定的成立要件

(4)事实推定的适用 从事实推定的结果看,它包括行为推定、状态推定、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四种。

2、 司法认知的范围

(1)司法认知范围的含义 司法认知的范围是指法院可以采取司法认知的事实的范围,具体表现为可以采取司法认知的案件事实或者证据事实的种类。确立司法认知范围的一个方面的意义在于使法院能够正确应用司法认知,既不盲目扩大司法认知的范围,也不一味地限制司法认知从而将其束之高阁。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证明方式,司法认知既有提高诉讼效率的积极作用,也有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省略一般证明过程的消极作用。另一方面的意义是规范证明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司法认知申请权。(2)我国关于司法认知范围的理论 。

三、 掌握: 1、 法律上的推定

(1)法律推定的概念 所谓法律上的推定,就是通过法律明文确立下来的推定,即法律要求事实认定者在特定的基础事实被证实时必须做出的推断。从内容上看,法律上的推定可以分为法律上的事实推定和法律上的权利推定。

(2)法律推定的适用 法律推定的适用必须要考虑到以下两个条件:第一,适用推定必须首先确认基础事实。第二,适用推定必须以元相反的证据推翻为条件。

(3)法律推定的分类 法律推定根据其适用的对象和方式的不同,可以作出多种划分,比较重要的种类有:A.不可反驳的推定与可反驳的推定。B.基础事实的推定和无基础事实的推定。C.因果关系的推定、过错推定与责任推定。D.直接推定与推论推定。

(4)对法律推定的反驳 创设法律推定主要涉及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立法上允许当事人在前提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选择其一作为证明主题。同样,为阻碍法律推定的适用或排除其法律效果,对方当事人相应地拥有两种可供选择的反驳主题。考虑到推定仍然存在出现错误的可能性,立法应给予对方当事人以更多的反驳机会。一般来说,对推定主要有两种反驳方式:其一为阻碍法院适用有利对方的法律推定,可针对前提事实提出反证。其二为针对推定事实提出的反驳。

(5)法律推定的作用 A.法律推定导致了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B.法律推定使证明对象发生了变更。C.法律推定降低了举证的难度。

第十四章 证据规则

一、 了解:

1、 加强对证据规则研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2、 证据规则的意义 二、 掌握:

48

1、 证据规则的概念

证据规则普遍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 证据规则是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证据法的集中体现。证据规则首先是确认证据范围的法律规范。所谓证据范围,是指什么样的事实材料是证据,什么样的事实材料不是证据或者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及有关的划分标准是什么。由于证据是证据规则调整的客体,明确什么是证据就成为证据规则的首要问题。证据规则还包括调整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所谓证明行为,是指形成、发现、展示、质辩、采纳或者排除证据以证明特定案件事实的专门活动,也就是制作证据、调查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履行举证责任是证明行为的四项主要内容。证据规则约束的对象包括一切与证据或者证明行为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律师、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等。证据规则是程序法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证据规则具有的法律属性:

(1)具有明显的程序性。证据规则总体上属于程序法的范畴,是程序法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 (2)具有明确的指导性。证据规则都是具体的操作规程,执法人员、律师、当事人和参与人可以直接从证据规则中得出自己应当做什么,可以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的答案。毫无疑问,证据规则中蕴含着更高层次的、抽象的证据原理,但是,其本身不是原则,而只是具体的行为规范。

(3)具有强制的效力。证据规则是执法机关、律师和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 的行为规范。证据规则具有约束力,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律师和诉讼当事人、参与人应当遵守,否则,其行为构成违法行为,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因此所收集的证据无效,所作出的裁判可能被撤销。

2、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1)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 传闻证据规则最早产生于英国,并在美国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所谓传闻证据,通常是指证人的陈述,不是陈述其亲身经历的事实,而只是转述传闻的内容,也就是将其他人的陈述在法庭上提出,作为自己作证的证言。排除传闻证据的理由主要有:一是因为其没有经过原供述人的宣誓,缺乏确实性或可信性,所以不承认其可采信。二是实行直接审理的结果,导致传闻证据的排除。因为对传闻证据不能进行交叉询问。三是传闻证据具有很大的误传的危险性,不足以采信。因此,对传闻证据一般是予以排除。

(2)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复述或者间接提出他人的言语举动而不妨碍其确实性的,传闻证据也是可以接受的。因此,这一规则又存在着大量的例外情况。在法定例外情况下,执法机关可以采纳传闻证据。下面对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作概括性的介绍。根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有两种例外,一为陈述者可否作证无关紧要;一为陈述者不能到庭作证。

(3)传闻证据规则的价值 在16世纪和17世纪,英美法系的对抗式审判制度完全确立起来。到17世纪,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终于确立起来。不仅口头传闻证据必须排除,就是本来可以采纳的宣誓的书面证言也在排除之列。从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产生过程可以看出,诉讼职能的划分是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产生的前提,对抗式审判制度是传闻证据规则得以确立、发展的基础,而传闻证据本身存在的缺陷是排除规则产生的直接原因。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已经成为一个庞大复杂的证据规则体系。实际上,传闻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却越来越小,但不可否认的是,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具有深厚的价值内涵:A.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对抗式审判制度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B.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案件裁判的准确性。C.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诉讼公开、诉讼平等和诉讼民主等价值的实现。

49

3、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执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a.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b.执法机关在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时制作或者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c.律师或者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者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d.非法证据包括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二)非法证据的可采性

可采性是指执法机关是否可以将非法证据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对此,学理上存在着采纳说、排除说、衡量采证说和例外说。我们认为:

A.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的可采性。英国证据法上的被告人供述是指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所作的对自己不利的供认和陈述。由于实行有罪答辩制度,被告人在法庭审判之前的答辩程序中一旦作出有罪的答辩,也就是承认自己有罪,法庭一般直接对其作出有罪裁断,而不再对案件的事实问题举行法庭审判。但是这种供述必须是可以信赖的,而保证供述可信性的关键在于确保被告人自由、自愿地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警察采用强制或者压迫的手段,供述的自愿性就会大受影响,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就会受到损害。

美国对被告人供述的可采性问题的规定可以说是十分复杂的。对被告人的讯问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向法院正式起诉之前。在美国,众所周知的米兰达警告必须在“羁押性讯问”之前告知给每一个犯罪嫌疑人。这些权利包括:保持沉默的权利,他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可能被用作不利于他的证据;他有权请律师,并且如果他无法负担请律师的费用,将为他指定一名律师。但其一项公共安全的例外是,武器和其他破坏性装置的案件,对米兰达警告不作要求。 被告人被正式起诉之后。作为正式的“被告人”,并且宪法第六条修正案中规定的他的“在所有的刑事起诉中” 的律师帮助权已经发生效力。B.非法搜查、扣押获得的物证的可采性。英国在对待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问题上,将是否排除证据的决定权交给主持审判的法官,由他来自由裁量。美国对违法搜查、扣押所获得证据采取的是强制排除的态度。C.对“毒树之果”的处理。“毒树之果一词中的毒树指的是违法收集的刑事证据,毒树之果指的是从毒树中的线索获得的证据。换句话说,凡经由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是“毒树”,由其中获取资料进而获得的其他证据,则为“毒树”的“果实”。这种证据与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相比较,其不同点在于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所排除的证据物其收集程序本身是违法的,而“毒树之果” 的收集程序本身是合法的,只是在发现该证据之前的程序有违法的情形。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作用 A.控制警察的非法取证行为。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执法人员在实施违法行为之前就想到其后果。B.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督促执法机关守法,保持法律规范的完整性和司法尊严。C.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防止或减少冤假错案。D.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E.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够促进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制观念的转变。

4、 相关证据规则

(1)相关证据规则的概念 相关证据规则是指只有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是证据规则体系中的一项基础性规则。在美国,所谓相关性,或者说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关,从而具有能够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的属性。相关性规则的意义在于明确本案的证据的范围,避免当事人在不相关的问题上花费时间,而且也要求执法人员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限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应当注意及时排除与本案无关的证据材料。由此可见,相关性并不涉及证据是

50

证据学平时作业一 一、 问答题(每小题10分,共60分) 1.审查判断证据的核心是什么?

答:审查判断证据的核心是证据的三性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2.收集证言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答:

3.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概念和运用规则有哪些内容? 答:

4.简要介绍收集证据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答:

5.如何理解和使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答:

6. 证明程序的内容有哪些? 答:

二、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证据是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包括( )。 A.口头的 B.书面的C.复制的 D.实物的

2.法律事先对证据的形式、范围和证明力作明确规定,法官只依照法律规定作出机械判断的证据制度是( )。

A. 神示证据制度 B. 法定证据制度 C.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D. 实事求是证据制度 3.以下哪些是书证( )。

A.反映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车票 B.物体的颜色 C.犯罪现场留下的车票 D.窃取的机密文件 4.询问被害人的地点主要有( )。 A. 被害人的所在单位 B. 被害人的住处

C.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办公地点 D.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的地点

5.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以及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 )进行询问。

A. 可以在拘留、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B. 可以在拘留、逮捕后的48小时以内 C. 必须在拘留、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D. 必须在拘留、逮捕后的48小时以内

6.实践中经常遇到需要鉴定解决的专门性问题,除了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痕迹鉴定以外,还有( )。

A.化学鉴定 B.会计鉴定 C.文件书法鉴定 D.责任事故等方面的鉴定 7.我国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 )。

A.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B. 排除合理怀疑 C. 优势证据 D. 合理可能性 8.传闻证据是指( )。

A. 当事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 B. 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

1

C. 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过程中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 D. 当事人在本案法庭审理过程中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 9.在审查判断证据的各种方法中,辨认法是指( ) A. 对证据逐一进行个别审查的方法

B. 对两个以上的证据进行比较,寻找其差异和共同点的方法

C. 将若干个证据所反映的事实联系起来考察,确定它们之间是否协调一致的方法 D. 执法人员组织有关人员对有关的物品、场所和人身进行识别的方法

10.我国诉讼立法上第一次将视听资料明确规定为独立的证据种类的法律是( ) A. 民事诉讼法B. 刑事诉讼法C. 行政诉讼法 D. 律师法

11、采用下列哪些方法取得的证据,能够作为行政诉讼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A.采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 B.采用没有法律规定的方法 C.采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 D.采用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方法

12、下列关于行政诉讼中证人亲身经历的哪些情形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 A.具体事实 B.根据个人经历作出的判断 C.推测 D.评论

13、公安局以徐某经营的录像厅涉嫌播放淫秽录像为由,将录像带、一台VCD机和一台彩色电视机扣押,对徐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后,公安局向法院提交了有关录像带的鉴定结论。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该鉴定结论中应当载明鉴定所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B.徐某认为鉴定结论有误,口头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C.徐某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除有正当事由外鉴定人应当出庭 D.徐某证明鉴定结论内容不完整,人民法院应不予采纳

三、案例分析(20分)

案情:2009年8月9日下午,原告马里鹏带领 其5岁的女儿马郡到被告西宁市儿童公园游玩。下午4时许,马郡见公园西边有一部滑梯,便跑 过去攀登,在接近滑梯顶部约5米高的阶梯时,因阶梯档距过大,从阶梯空档处坠地,造成 多发性开放粉碎性颅骨骨折,脑内血肿,经送往青海医学院附属医院抢救无效,于2009年 8月10日上午11时30分死亡。共花医药费17318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3622元, 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问题:

(1)本案诉讼中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2)本案诉讼中应当证明哪些事实?

平时作业二 一、 问答题(每小题10分,共60分) 1.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是什么? 答:

2. 视听资料证明力的特点是什么? 答:

3.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概念和运用规则有哪些内容? 答:

4. 简要论述三大诉讼证明的异同。 答:

(1) 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不同。刑事诉讼中的证明主体一般为提起控诉的一方;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由原、被告分担;

2

(2) 证明标准不同。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最高,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最低,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则居中。

5. 我国关于证明责任问题有那些立法规定? 答:

6. 推定与证明责任有什么关系? 答:

二、 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证据法学是( )

A.刑事诉讼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B.民事诉讼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C.行政诉讼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D.法学学科体系中一个分支学科 2.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立法最早产生于( )。 A.英国 B.美国 C.法国 D.德国 3.以下哪些是物证( )。

A.盗窃的机密文件 B.血迹C.车票 D.人体的特征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对被害人陈述的收集,主要是通过( )的方式。 A.立案审查 B.询问C.法庭调查 D.质证 5.询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 )负责进行。

A. 行政机关的有关人员 B. 律师 C. 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 D. 开庭之后

6.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包括( )。 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

关于诉讼请求的说明和案件处理方式的意见 对证据的分析和应否采用的意见

对争议事实的法律评断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7.下列笔录中属于诉讼证据的是( )

A.讨论笔录 B.庭审笔录 C.听证笔录 D.调查笔录 8.推定有利于( )

A.法院审判 B.证人作证 C.审查判断证据 D.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9.最佳证据规则的含义是指( ) A. 作为证据的实物是诉讼中最好的证据 B. 最佳证据是诉讼中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C. 作为证据的原始文字材料优先于复制品 D. 当事人只能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10.诉讼中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材料( )

A. 都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B.在明确告知当事人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C. 由法院依职权决定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D. 一律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 案例分析(20分) 案情:

2008年7月,被告人上海岭岭电子元器件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由公司经理、被告人杨鸿志和公司业务员、被告人杨翔安,纠集被告人钱大昌,共谋走私集成电路模块。经商定,由钱大昌在香港购买集成电路模块并设法走私入境,由上海岭岭电子元器件公司负责销售,所得利润共同瓜分。嗣后,钱大昌又纠集被告人陈荣庆,并由陈纠合被告人邓志良,进一步策划了闯关走私的具体办法。2008年8月至2009年4月,钱大昌根据杨鸿志、杨翔安提出的集成电路模块的规格、数量,在香港采购后交给陈荣庆。陈指使邓志良或与邓志良一起将集成电路模块包装后,藏人集装箱汽车内,由邓驾车运至广东省深圳市。上海岭岭

3

电子元器件公司收到走私的集成电路模块后,分数次转运上海进行销售。为逃避有关部门的监督,使销售的集成电路模块合法化,杨翔安等人还在深圳市高价收买了空白发票,填写货物、品种、数量后予以入帐。销售得款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分赃。在上述期间,上海岭岭电子元器件公司和钱大昌、陈荣庆、邓志良共同走私30余次,走私的集成电路模块总价额达人民币297万余元。

此外,2008年9月至2009年8月,被告人杨鸿志、杨翔安在主管和直接负责上海岭岭电子元器件公司的走私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钱大昌贿赂的港币、人民币、彩色电视机、电冰箱和金首饰等财物。杨鸿志受贿价值人民币9700余元,杨翔安受贿价值人民币76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审计部门的查证报告、查获的部分走私集成电路模块和伪造的发票以及缴获的全部贿赂物品足以证实,各被告人也供认不讳。 问题:

(1)本案中,公安人员调查收集到了哪些种类的法定证据?理由何在? (2)在上述证据中,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理由何在?

作业三 一、 问答题(每小题10分,共60分) 1. 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系是什么? 答:

2. 被害人陈述证明力的特点? 答:

3. 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概念和运用规则有哪些内容? 答:

4. 在证明中是如何体现诉讼证明的真理性和正当性原理的? 答:

5. 我国诉讼中对证明标准的规定有何特点? 答:

6. 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答:

二、选择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 ),是历史的一大进步。

A.神示证据制度是对法定证据制度的否定B.法定证据制度是对神示证据制度的否定 C神示证据制度是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否定D水审证据制度是对决斗证据制度的否定 2.在我国,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不能作为证人。 A.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 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 B. 法人或非法人团体

C. 生理上、精神上有某种缺陷,但还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 D. 案件的当事人

3.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的辩护律师有权对被害人进行询问。询问的时候,( )。

A.不得多于2名办案人员 B.不得少于2名办案人员 C.不得多于3名办案人员 D.不得少于3名办案人员 4.在刑事诉讼中自诉人的陈述属于( )

A. 犯罪嫌疑人陈述 B. 被害人陈述 C. 证人证言 D.独立的证据种类 5.侦查中传唤询问的时间最长不得( ),不得连续传唤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A.超过6小时 B.超过24小时 C.超过12小时 D.超过48小时

4

6.鉴定人必须是( )。

A. 公安、司法机关指派和聘请的B. 律师指定的

C. 具有鉴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术手段D. 被害人承认的 7.《刑事诉讼法》规定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是( )。

A. 公安司法机关 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C.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D.代理律师和辩护律师

8.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无罪推定的规定是( )。 A. 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 B. 被控告犯有罪行的每一个人,要根据法律来证实有罪 C.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D. 未经人民法院正式审判,任何人都不能被认定为犯罪人并受到刑事惩罚 9.以来源为标准,可以将证据分为( ) A.本证与反证 B.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C.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D.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10.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的代理律师( ) A. 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B. 可以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C. 经被告委托可以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D. 经原告和证人同意可以向该原告或者证人收集证据 三、案例分析(20分) 案情:

原告李德华与被告严庆菊结婚后于1981年1月30日生一女儿李萍,并共同抚养。2009年12 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由法院判决离婚,李萍由被告严庆菊抚养,原告李德华每月支付抚育费 130元并负担李萍的学费。2009年12月8日,李萍在新疆石油管理局工会友谊馆观看演出 时因火灾遇难身亡,新疆石油管理局给李萍的亲属支付赔偿金70000元、丧葬费6000元、 奔丧费4000元,共计80000元。在处理李萍丧事过程中,原告李德华实际支出丧葬费用2700 元,被告严庆菊给付原告现金1000元,并购买了部分丧葬用品。此后,原、被告因对石油 管理局支付的赔偿金和丧葬费的分割发生争议而诉讼到人民法院。另,被告严庆菊系1995年5月被招为新疆石油局测井公司工人,工资收入较低。此前其无固定工资收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 证明人证实双方当事人共同抚养李萍的证言。

2 法院准许双方当事人离婚并确定李萍随严庆菊生活、李德华承担部分抚育费的民事判决书。 3 石油管理局支付给李萍亲属80000元赔偿金的证词。 4 法院调查和庭审笔录。 问题:

根据本案,请指出哪些是原始证据?哪些是传来证据?哪些是言词证据?哪些是实物证据?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为什么?

作业四 一、 问答题(每小题10分,共60分) 1. 如何评价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答:

2. 物证证明力的特点是什么?

5

(1)被指控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事实。学理认为,一般的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犯罪客体;二是犯罪主体;三是犯罪的客观方面;四是犯罪的主观方面。

(2)与犯罪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量刑情节事实。

(3)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 (4)刑事诉讼程序事实。 3、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我们认为,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由以下几个方面的事实构成: (1)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2)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 (3)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 (4)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4、行政诉讼中证明对象

(1)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 (2)行政赔偿构成要件的事实 (3)行政诉讼程序事实

第十章 证明责任

一、 了解:

1、 证明责任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1)古罗马时代的证明责任制度 (2)德国普通法时代的证明责任制度 (3)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证明责任制度

2、 英美法系的证明责任概念 二、 领会:

1、 我国关于证明责任制度的立法规定

在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中,只有《行政诉讼法》第32条明确提到了“举证责任”的概念。但是我国三大诉讼法实际上也建立了证明责任制度,表现在立法上有如下一些法律规定:

41

《刑事诉讼法》第162条。《民事诉讼法》第64条。《行政诉讼法》第32条。 三、 掌握: 1、 证明责任的概念

证明责任,是指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收集或者提供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证明责任是证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证明责任的概念来看,证明责任有如下几个特征:首先,证明责任总是与一定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相联系。其次,证明责任总是与一定的法律风险相联系。

2、 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1)《刑事诉讼法》没有直接规定证明责任的承担者,但通过《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很清楚地发现谁是证明责任的主体。该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去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从本条规定可以发现,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这是刑事诉讼中关于证明责任分配和承担的核心原则。A.由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是与其承担的诉讼职能联系在一起的。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承担控诉职能。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否则,法院将会作出无罪判决。B.公安机关也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这种证明责任,主要涉及有关的法律实事。C.人民法院不负有证明责任。D.自诉人负有证明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人向法院提出控诉,必须提供证据。E.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便据此得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结论。

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的例外,是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件。对于此类案件,首先承担证明责任的仍然是控诉方,当控诉方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且差额巨大时,证明责任即转移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身上,它必须说明或者证明差额部分的来源是合法的,若不能说明或证明,差额部分即以非法所得论。

另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下述两种情况下要负证明责任:一种是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如果他提出反诉,它在反诉中便成为自诉人,因此,对反诉要承担证明责任,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反诉的主张和待证事实。另一种情况,就是对于一些程序法事实,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要承担证明责任。

F.被害人对于有些程序法事实,也可以提出请求,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也负有举证责任。 (2)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担的情况比较复杂。在有的案件中,可能主要由原告负证明责任,而在有的案件中,可能主要由被告负证明责任,或者有的案件,原告和被告承担相等的证明责任。

A.在古罗马时代,证明责任有两条分配原则:一条是,原告有举证的义务;另一条是,提出主张的人有证明的义务,否定的人没有证明的义务。

到近代资本主义时期,形成了较有影响的三大学说:待证事实分类说、法律要件分类说和法规分类说。这三种学说互不相让,各有影响。

42

随着环境污染、交通事故、产品责任等现代社会新型案件的大量产生,上述理论越来越难以确保这些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公平分配,一些新的理论开始应运而生。这些理论主要有:危险领域说、盖然性说、损害归属说和利益较量说等。

B.证明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概括为:当事人主张某种权利,或者主张某种法律关系存在的,只应就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负证明责任,无须对妨碍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的事实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主张原有的某种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已经或应当变更或消灭的,只应就变更或消灭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负证明责任;妨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存在与否的证明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C.民事证明责任分担的补充性(例外性)规则主要体现在民事举证责任倒置方面。民事举证责任倒置是大陆法系国家证明责任理论中的概念,英美法系中并没有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特定案件中,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不需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而是依法律规定由对方当事人就该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负举证责任,若不能证明则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从我国的法律规定看,举证责任倒置是针对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设立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例外性规定。除了实体法的零散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鉴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明确规定了证明责任的承担。

(3)一般而言,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承担的主体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都不同,它既不是由双方当事人承担,也不是由原告负担,而是由被告承担,这被称为证明责任的倒置。如《行政诉讼法》第32条的

43

规定。行政诉讼中实施的证明责任的倒置,与民事诉讼中作为例外的证明责任倒置不同,在行政诉讼范围内,它是原则而非作为例外的倒置。

行政诉讼中实行证明责任倒置原则,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行政诉讼中所针对的诉讼标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该具体行政行为是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作出来的。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来说,被告便处在主张者的地位,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理,被告应当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证明责任。从公平的角度说,立法通常规定由主张积极事实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

第二,行政机关有能力举证。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掌握着必要的技术手段和工具,了解职权范围内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为具体行政行为收集证据并作出这样的行政行为,是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并且,与行政相对人相比,也是容易完成的事情。因此,从举证的难易方面来说,由被告负证明责任比较公平。

第三,由行政机关承担证明责任,能够有效地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由行政机关负证明责任,意味着只有在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正确无疑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能胜诉;否则行政机关就要败诉。这就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尽管在行政诉讼中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但并不等于原告就不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首先,原告应当对有关的程序法事实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1款就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除法定情形外,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其次,原告还应当对有关实体方面的事实提供证据。如该《规定》第5条的规定。另外,《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1款和有关司法解释也有相关规定。

第十一章 证明标准

一、 了解:

1、 证明标准的意义2、 证明标准的理论概括与争论 二、 领会:外国立法中的证明标准

(1)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2)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三、 掌握: 1、 证明标准的概念

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当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达到了证明标准,就意味着当事人履行了证明责任,他提出的主张就会成立,也就是不会因为待证事实的证明问题而承担败诉的风险。相反,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未能达到证明标准,就意味着他没有完成证明责任,他的主张将不会成立,也会因为待证事实的证明问题而承担败诉的风险。

从证明标准的概念看,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或者说,它们在本质上是一物两面的概念。证明责任解决的问题是:对于待证事实,谁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明标准解决的问题是:对于待证事实,应当证明到什么程度。从逻辑上说,证明标准是从证明责任基础上产生的概念,没有真正意

44

义上的证明责任制度,便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证明标准制度。同时,证明标准又是证明责任的方向和准绳,证明责任因为证明标准而具体化和具有可操作性。

2、 我国证明标准的特点

从三大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统一的,即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我国证明标准的最大特点,即实行一元化的证明标准。尽管设定这种统一化的证明标准的出发点是好的,但设定的是否科学、合理则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实际上,一些从事民事诉讼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的学者,已经开始对这种一元化的标准提出了质疑。

我们认为,否定一元化的证明标准,实行多元化的证明标准,是符合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的,理由如下:第一,诉讼的目的是处理纠纷,发现案件事实并不是唯一的和最终的目的。由于纠纷的性质不同,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便应有所不同,不同的标准,就是看是否有利于纠纷的顺利解决。第二,由于纠纷或者诉讼的性质不同,相关的诉讼原则或者诉讼制度、程序也歹有所不同,这些不同,也会造成证明标准上的差异。

因此我们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可以继续实行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但是,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则有必要降低证明标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可以参考国外通行的“优势证据”标准确定,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则应介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之间或者接近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3、 我国证明标准的适用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理解与适用 一般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作以下理解:A.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这是指作为定案根据的每一个证据都具有证据的本质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B.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这是指司法机关所认定的对解决争议有意义的事实均有证据作根据,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不得认定。C.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办案中收集到的证据可能与其他证据或案件事实有矛盾,这时,必须进一步补充证据,有根据地排除矛盾,查明事实真相;否则,不得认定有关的事实。D.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以上四点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认为是达到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2)程序法事实的证明标准 对于程序法事实的证明又称为“稀明”或者“释明”。有学者认为,“稀明”或者 “释明”的标准,低于盖然性优势的标准。我们认为,对于程序法事实,证明标准是相当复杂的。总体来说,这种标准根据证明责任主体不同而有不同。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对于程序法事实的证明,应当适用盖然性优势的证明标准;而对于当事人来说,则应当适用“提出合理怀疑”或者“可信性”的证明标准。这是因为,司法机关有责任保证诉讼程序依法进行或者有事实根据,如果司法机关主动发生程序法上的事实,则应当提供一定的证据作为根据。比如: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就应当证明被逮捕之人有重大犯罪嫌疑。但是,在这个时候,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不现实的;反之,如果仅是合理地怀疑某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将其逮捕,也是很危险的。所以,盖然性优势的证明标准是恰当的。

如果证明责任人是当事人,则对于程序法事实的证明标准,就应当是“提出合理怀疑”或者“可信性”。这同样是因为,司法机关有责任保证诉讼程序依法进行或者有事实根据,如果当事人认为诉讼程序违法,而且提出了“合理怀疑”,司法机关就有责任排除这种“合理怀疑”;如果排除不了这种合理怀疑,则应当认定当事人的请求成立。

第十二章 证据的审查、判断

45

指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直接言词原则是指对于证据的调查必须由裁判者直接进行,而且必须以口头的方式进行。自由心证原则是指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由裁判者根据自己的内心信念进行合理的判断,法律对此不预先加以规定。证据裁判原则和自由心证原则是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遵循的原则,而直接言词原则是对证据进行调查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2.证据裁判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的概念

(1)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其基本含义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随着诉讼理论的发展,证据裁判原则的内容不断的发展与充实。

(2)直接言词原则是现代法制国家普遍遵循的诉讼原则。其含义是指要求一切证据材料都必须在法庭上以直接。口头的方式进行陈述、讯问、审查和辩论的诉讼原则,由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合并而来。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查原则,指法官、陪审官必须亲自接触案件的所有材料。在审判庭上审查证据,检查物证,让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出庭并亲自听取他们的口头陈述,听取法庭辩论,然后据以对案件的实质问题作出裁判。此外,法官认定案件只能以原始证据为依据,传来证据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纳作为定案依据。言词原则又称言词审判原则,是指法院审理案件,特别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材料的提出和进行辩论,要在法官前以言词及口语形式进行,这样取得的材料,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有着密切的关系,但两者的侧重点又不一样,直接原则强调法庭直接审理和直接采证,言词原则则强调法庭审理和法庭采证应以言词形式进行。直接审理在通常的情况下,都会以言词形式进行;言词审理通常也要求法官直接审理和听取证人的言词证言,两者相互贯通、相互兼容。直接原则是言词原则的基础,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的补充,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发挥作用。又由于两原则均要求诉讼各方亲自到庭出席审判,法官的裁决须建立在法庭调查和辩论的基础上,而严禁以控诉方提交的书面卷宗材料作为法庭裁判的依据,故两原则有其共同的含义和功能,在理论上将它们综合在一起,称为\直接言词原则\。

第四章 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一、 领会: 证据的意义

1.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和核心 2.证据是对公众进行法制教育的工具 二、 掌握: 1、 证据的概念

一般意义上的证据,是指证明的凭证,用已知的事实来证明未知的事实。但仅用一般证据的概念来理解诉讼证据是很不够的。

诉讼证据,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对诉讼证据概念的理解应当是:

(1)从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方面看,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2)从证明关系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凭据,是用来认定案情的手段; (3)从表现形式看,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诉讼证据是客观事实内容与表现形式的统一。

2、 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

31

(1)证据的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2)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的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

(3)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也叫证据的许可性。合法性是指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即用于证据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总之,诉讼证据的特征是由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因素构成的。这三个因素互相联系、缺一不可。客观性和关联性是证据的内容,合法性是证据的形式。证据的内容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加以审查、检验和鉴定来确定。合法性是证据真实性和相关性的法律保证。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正确说明了证据的基本要素,表明了证据内容和形式的统一。

第五章 证据的种类

一、 领会: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特征 1.物证的特点是:

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这些物品和痕迹包括作案的工具、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物、行为过程中所遗留的痕迹与物品,以及其他能够揭露和证明案件发生的物品和痕迹等。它包括:(1)犯罪使用的工具;(2)犯罪遗留下来的物质痕迹;(3)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4)犯罪现场留下的物品;(5)其他可以用来发现犯罪行为和查获犯罪分子的存在物。

2.书证的特征是:

(1)表现形式及制作方法的多样性。

(2)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必须同案件互相关联,即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全部或一部。 (3)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是可供人们认知和了解的。 3.证人证言的特点是:

(1)证人证言必须是证人对案件事实所感知的情况,记忆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至于证人对案件情况的分析,判断、评论等,均不能作为证人证言使用。

(2)证人证言具有不稳定性和多变性的特点,即使一个最诚实的人,提供的证言也可能有失真的时候。其原因有三:一是言词证据本身所固有的特征,每个证言都要受到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的影响、干扰而导致其不稳定与多变;二是遇到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三是就每份证言的形成过程,即对案件事实的感知、记忆表述,每个阶段都可能要出现误差。

32

(3)证人具有不可代替性,只有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才能成为证人。 4.被害人的特征是:

(1)被害人应当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父母、子女或配偶及其他亲友虽然也受到某种程度的损害,但这些人不属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

(2)必须是其合法权益遭受到侵害的人,包括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3)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4)由于被害人的身份是犯罪行为造成的,因而被害人应当是特定的人,具有不可代替性。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口供)的特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说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辩解。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揭发检举同案其他犯罪行为的陈述,也叫攀供。 二、 掌握:

1、 证据种类的概念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据的法定种类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笔录和视听资料。

2、 我国对证据种类的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3、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的概念

(1)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这些物品和痕迹包括作案的工具、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物、行为过程中所遗留的痕迹与物品,以及其他能够揭露和证明案件发生的物品和痕迹等。

(2)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这些物品大致可包括:用文字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书证,以符号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情的书证,以及用数字、图画、印章或其他方式表露的内容或意图证明案情的书证。

33

(3)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做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证人证言的内容包括对查清案件真相的一切事实,与案件无关的内容,或者是证人的估计、猜测、想像等,不能作为证言的内容。

(4)被害人陈述,是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所作的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即通常所说的口供。

(6)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说明,它包括当事人自己说明案件事实和对案件事实的承认。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的陈述不仅包括当事人所发表的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还包括当事人所发表的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前者起证据作用,可以独立地或者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后者则不能直接转化为证据,法院不能以此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主体,既包括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陈述,也包括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陈述。

(7)鉴定结论又叫鉴定人意见,是指鉴定人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性的判断。鉴定结论与证人证言在证据分类上同属人证。

(8)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载,并由勘验、检查人员和现场见证人签名的一种书面文件。勘验、检查笔录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不能与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相混淆。

(9)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这是一种更接近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证据。

第六章 证据的分类

一、 领会:

1、 证据分类的概念和意义

(1)证据的分类,是指在理论研究上将刑事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别。其目的在于研究不同类别证据的特点及其运用规律,以便于指导办案工作。

(2)对证据进行分类研究,在理论和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2、 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概念和区分标准

根据证据事实形成的方法、表现形式、存在状况、提供方式的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因而又称为人证。

34

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作广义上的物证。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划分标准是证据存在和表现的形式,划分中不要误以证据的证明方式为划分标准。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其证明方式是以人的陈述中所包含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实物证据的表现形式是各种实物,证明方式则是以物的外部形态或物所记载的内容起证明作用。实物证据并不是部以物的外部形态起证明作用,除狭义上的物证是以物的外形、特性等物理属性证明案件事实外,其他实物证据如书证、音像证据、勘验笔录等,都是以物所记载的内容或反映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在证明方式上,书证、音像证据、勘验笔录与言词证据有某些相同之处。

3、 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的概念和区分

有罪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是加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据。

无罪证据,是指反驳控诉,能够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或者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以及减轻他们刑事责任的证据。

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的分类,是根据证据的内容和作用划分的,并不是根据诉讼当事人的哪一方提供证据来划分的。

4、 本证和反证的概念

根据诉讼证据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关系,可将诉讼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即是能支持诉讼中一方的事实主张成立,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则是指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反证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起否定性作用。由此可见,本证是用以肯定自己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则是用以否定对方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在诉讼中,原、被告都可以提出本证和反证。

二、 掌握:

1、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概念和运用规则

根据证据的来源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

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 传来证据同传闻证据有别。在理解传来证据概念时,要注意把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相区别。传闻证据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所使用的一个概念。

证据的来源是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划分标准。即以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为标准划分,而不能以证据本身的表现形式是否是复制品为标准。

关于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运用原则应从以下两方面加以理解和运用:

35

第一,在证据的收集中,要努力寻找、发现并尽可能地获得原始证据。 第二,传来证据的作用也不容忽视。 2、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概念

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是依据一个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所谓案件主要事实,是指当事人系争之主要事实或诉讼的主要标的。在不同的诉讼中,案件主要事实是不同的。

直接证据主要包括:(1)当事人的陈述。(2)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3)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4)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音像证据。间接证据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难于分类概括。一般说来,只能证明时间、地点、工具、手段、结果、动机等单一的事实要素,案件情节的证据,都是间接证据。

1、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证明力的特点

(1)直接证据证明力的特点 直接证据,最显著的特点是它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直截了当,无需借助于其他证据,即可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直接证据的这一特点使得直接证据运用起来比较便捷,一经查证属实便可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明性,是直接证据突出的优点。直接证据的缺点:一方面是收集和审查、判断较为困难。在证据的收集上,直接证据来源较窄,数量少,不易取得,在一些案件中甚至根本无法取得。另一方面是直接证据大多表现为言词证据,容易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一旦翻供翻证,案件的质量就没法保证。因此,在证据的运用中,除了要充分发挥直接证据证明关系直接这一优点外,还必须充分认识到直接证据的弱点,只有经过认真的审查,属实的直接证据才可以用做定案的根据。最根本的办法是要把功夫下在表现为实物证据的间接证据的运用上。

(2)间接证据证明力的特点 间接证据不能独立地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种情况,证明和案件主要事实有关联的某一事实情节,必须与案内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构成一个证据体系,才能对案件的主要事实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间接证据的特点有:一是间接证据的依赖性。间接证据具有互相依赖的特性,任何一个间接证据本身并没有单独的证明作用,它必须依赖其他证据,并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具有证明作用。二是间接证据的关联性。运用间接证据查明案情,不仅要审查间接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可靠,而且要审查间接证据之间,以及各个间接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客观联系。从它们之间的客观联系中确定其证明作用。三是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相比,其证明过程复杂,必须有一个判断和推理的过程。四是间接证据的排他性。各个间接证据所能证明的必须是互相一致的,不能是互相矛盾的,必须是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如果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就应当深人地进行调查研究,进一步查明情况,否则,就不能作出证明的结论。

2、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1)直接证据的运用必须遵守以下规则:A.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手段获取的直接证据违背了陈述人的真实意愿,很难保证其陈述的真实性,且侵犯人权,因此受到法律的严禁。B.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的询问、质证,并经过查实以

36

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C.孤证不能定案。即只有一个直接证据,而没有间接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据以认定案件事实。D.直接证据必须得到间接证据的印证,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体系,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2)间接证据的运用必须遵守以下规则:A.必须审查每个间接证据是否真实可靠。由于间接证据容易收集,所以,在办案中的间接证据数量较多,关系复杂,真假并存,就需要对每个间接证据反复查证,以确定其真实性。B.必须审查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的内在联系,要防止把只有表面上的联系当做了客观的内在联系,而作为间接证据加以收集和使用,延误诉讼时间,影响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C.必须审查各间接证据之间是否互相衔接,互相协调一致,互相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在这个证据锁链当中,各个证据必须互相一致,不能互相矛盾,互相脱节。D.所有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对案件只能作出一个正确的结论。这种结论必须具有肯定性和真实性,并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第七章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一、 了解:

1、 收集证据的范围和渠道 2、 收集证据的原则和要求 二、 领会: 1、 收集证据的方法

(1)询 问(2)讯 问(3)辨认 (4)勘验 (5)检查 (6)搜查。 (7)实验。 (8)鉴定 2、 证据保全的种类 3、 证据保全的程序和要求

(1)证据保全程序 A.申请。B.审批。 (2)证据保全措施和要求

A.证据保全措施。 B.证据保全的要求。 二、 掌握: 1、 收集证据的概念

收集证据,是指在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中证明的主体(包括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运用法律许可的方法和手段,发现、采集、提取证据和固定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的活动。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内容:

(1)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2)收集证据的方法必须合法。(3)收集到的仅为证据材料。

37

2、 证据保全的概念

证据保全即证据的固定和保管,是指为了防止特定证据的自然泯灭、人为的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因而,在收集时、诉讼前或诉讼中用一定的形式将证据固定下来,加以妥善保管,以便司法人员或律师在分析、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的一种措施。证据保全的特征是:

(1)诉讼证据的保全是在诉讼过程中或诉讼前采取的,是一项保证证据完整和真实,不被破坏或灭失的保护性措施。

(2)保全措施采取的条件一般是:只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才能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一般的调查取证措施。

(3)证据保全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4)证据保全可以依职权实施或者应申请采取。 3.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和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概念

(1)刑事证据开示,又称刑事证据展示,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双方在审判人员主持下,依法相互展示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证据的活动。

(2)民事证据开示制度一般又被称为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指的是法庭在庭审前的准备过程中,在法官的组织和主持下,案件当事人将各自的证据与证据线索进行交换、核查,并由法庭归纳无争议的证据和争议的焦点,拒不交换或迟延交换要承担证据失权的不利诉讼后果的一种庭前准备程序,它是庭前准备程序的关键。

4.举证时限制度的概念

举证时限制度,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概念,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法律后果的一项诉讼期间制度。

第八章 证明概述

一、 了解:

1、 证明的构成环节

(1)证明对象(2)证明主体和证明责任(3)证明标准(4)证明方法(5)证明程序 2、 证明的种类

(1)行为意义上的证明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2)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二、 领会:

38

1、 人类历史上不同的证明制度

(1)神示证明制度(2)法定证明制度(3)自由心证制度(4)我国古代神示证明制度消失得比较早,封建社会长期实行类似西方的法定证据制度,在近代清末改制后,主要实行自由心证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创设的证明制度被很多人称为实事求是的证明制度。

2、 证明的真理性和正当性原理

证明结果的真理性来说,只能达到一种相对的真实性。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人的认识具有主观性和客观性,主观的认识结果必须完全符合客观情况,认识才具有绝对的真理性。

第二,诉讼证明制度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其结果的相对性。 第三,法律价值的冲突和协调也造成了证明的相对性。 第四,司法活动与科学研究不同。

司法活动不仅要靠国家的强制力来维护,还要靠它的理性来维护。这种理性,一方面,存在于诉讼证明的相对性之中,因为相对性蕴含着绝对性,绝对性通过相对性表现出来;另一方面,则是靠诉讼证明过程的正当性实现的。所谓正当性,就是在伦理上具有道德性。正当性有时又称为合法性。具体来说,诉讼证明的正当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证据要合法,也就是说证据要具有证据能力或者可采性。证据合法,包括两个方面:来源合法与表现形式合法。其二,证明的程序必须正当、合法。

三、 掌握: 1、 证明的概念

证明是指诉讼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有如下几个特征:

(1)证明的主体是诉讼主体。诉讼主体是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相应诉讼义务的人。证明的主体包括司法机关、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2)证明对象是诉讼客体或者案件事实。诉讼客体是否等于案件事实,在学理上有争论。

(3)证明必须按照法定的范围、程序和标准进行。 证据法学上的证明是一种法律活动,因此,这种活动的进行要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即具有法律性。证明的法律性表现在:其一,证明的主体由法律规定。其二,证明的对象由法律现定。其三,证明的标准由法律规定。其四,证明的主要程序由法律规定。其五,证明的方法和手段由法律规定。其六 证明行为会产生法律上的效果。

2、 \三大\诉讼证明的共同特征和差异

39

(1)\三大\诉讼证明的共同特征

第一,三大诉讼证明是沟通实体法和诉讼法的纽带。从实体的规定上说,证明源自实体法的要求;从形式的规定上说,证明则是由诉讼法加以调整的。

第二,三大诉讼证明的方式是相同的,都采用逻辑推理、司法认知和推定等方法。 第三,三大诉讼证明的主体是相同的,即都是司法机关或者司法人员、当事人和律师。 (2)\三大\诉讼证明的差异 第一,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同。 第二,证据的种类有所不同。

第三,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第四,证明对象不同。 第五,证明的程序规则不同。

第九章 证明对象

一、 领会: 1、 证明对象的特征

(1)证明对象是与当事人的主张相联系的概念。 (2)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密切联系。

(3)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据证明的要证事实。 (4)证明对象是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 2、 程序法事实、证据事实与证明对象 二、 掌握: 1、 证明对象的概念

证明对象,是证明活动中需要证明的事实,又称待证事实或者要证事实。证明对象既是证明的出发点,又是证明的归宿,它决定着诉讼证明活动如何进行,需要什么证据,谁负举证责任,如何调查、收集证据等。至于证据是否充分,更要受本案证明对象的制约。

2、 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

40

百度搜索“70edu”或“70教育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70教育网,提供经典综合文库证据学试题与部分答案在线全文阅读。

证据学试题与部分答案.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本文链接:https://www.70edu.com/wenku/198246.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Copyright © 2020-2025 70教育网 版权所有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370150219 邮箱:370150219@qq.com
苏ICP备16052595号-17
Top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单篇付费下载
限时特价:7 元/份 原价:20元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xuecool-com QQ:370150219